1.1 戰隊中必須有一名戰隊擁有者。
1.2 戰隊名單中必須至少擁有 5 名隊員,方可參賽。
1.3 戰隊若不滿 5 名選手,主辦方將強迫取消其參賽資格。
1.4 每隊最多只能擁有 5 名練習生。
1.5 人事異動以戰隊擁有者or經理or隊長告知為主。
1.6 戰隊擁有者離隊,若未挑選接班人,則視為此戰隊解散。
1.7 同戰隊/組織/公司/集團/管理者或任何相關人員,同一賽區最多僅能同時擁有、管理(包含被託管)、控制、贊助、投資一支戰隊。
2.1 每場比賽,場上最多只能有 2 名非當地籍選手。
2.2 每支隊伍最多僅能擁有 4 名來自其他賽區的選手。
2.3 前兩條若違反,PCL將強迫沒收其參賽資格。
2.4 戰隊可以在兩個不同的賽區分別擁有一支隊伍。
3.1 隊伍名稱以英文為主,中文為輔,字元控制在 15 個半形字元內(含空格)。
3.2 隊伍簡稱限定英文,控制在 2~4 個半形字元,並且與隊名有高度正相關。
3.3 若發生撞名或撞簡稱事件,以先註冊PCL之隊伍為優先,並要求後者改名。
4.1 任何戰隊警告滿 3 次,PCL將強制除名,並依情節嚴重程度禁賽選手。
4.2 若隊長/經理等幹部違反選手規範,將連帶警告戰隊 1 次。
4.3 被警告過的隊伍,在一屆比賽中若無任何違規狀況,(包括選手個人違規),則可免除 1 次警告
4.4 戰隊擁有者或幹部,警告紀錄會留在自己身上。
4.5 若隊伍集體代打、使用外掛或對外通風報信,PCL將直接除名,並公布所有選手身分至各聯賽社群。
4.6 若與他隊產生爭執與衝突,PCL將仲裁並視情況給予雙方處分。(告訴乃論)
4.7 謊報資料、名單之戰隊,初犯警告 1 支,累犯警告 2 支。
4.8 刻意抹黑,造謠傷害他人名譽,警告 1 支。
4.9 隊伍集體打壓、霸凌或威脅選手,若遭舉報,警告 2 支。
4.10 遲交moss或錄影檔,戰隊警告 1 支。
4.11 未繳交moss或錄影檔視同外掛處理。
4.12 臨時棄權,戰隊警告 1 支
4.13 明顯地讓對手贏得比賽,視同舞弊,直接除名。
4.14 私下與對手決定比賽過程與動向,雙方戰隊均警告 2 支。
5.1 為確保公平競爭和誠信,PCL可能會因任何狀況隨時修改規則,以確保本規範的完善健全。
5.2 修改、判定罰則的決定權
所有有關本聯賽的規則、選手規範、戰隊規範、以及違規罰則,PCL擁有其最後的更改修正及最後決定裁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