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性質
· 互助契約:是一種正式且契約簽訂明確的權利義務關係。具有長期性和制度化的特點。
· 民間老人互助會:是一種非正式的互助形式,一般源自傳統社會中的社區互助精神。
2. 法律效力
· 互助契約:屬於有法律約束力的正式契約。會員的權益和義務在契約中明確規定,並受到現行法律保護。一旦發生爭議會員可以依契約追求法律途徑解決,具有較高的法律保障。
· 民間老人互助會:由於多以口頭協議或民間習俗運作,缺乏書面契約或法律框架支撐,法律效力幾乎為零。如果出現糾紛,通常無法依靠法律解決問題,只能依賴內部協調或人情協商。
3. 組織管理
· 互助契約:以公司法運作,其資金管理方式較嚴謹,並且由國稅局進行財務審計。會員可以查詢繳費歷程,甚至了解安定基金使用去向,這種管理方式提高了透明度和信任度。
· 民間老人互助會:管理方式相對隨意,通常由理事長負責四年一任,沒有專業的財務管理制度,資金運作依賴於個人誠信和會員約束力,透明度低,容易受到內部管理不當的影響。
4. 資金來源與分配
· 互助契約:資金來源穩定,主要依靠會員按契約定期繳納的費用形成基金池。分配方式明確,通常按照契約約定支付會員的慰問金,並確保在基金池內有備用安定基金應對突發多起事件。
· 民間老人互助會:資金來源一樣是事後收費,但是因為區域性會員萎縮導致資金不足,或是繳費期限過長意願不高。另外分配方式沒有明確性規定,和隨意更改條款情況下的分配不均。
5. 風險管理
· 互助契約:設有專業的風險管理機制。例如,定期檢討安定基金規模和支付能力以應對突發需求。同時,會員來自全國性地區和人數變化也會被納入監控範圍,以保障資金的穩定運作。
· 民間老人互助會:缺乏明確的風險管理機制,完全依賴會員的數量和繳費的情況。一旦人數減少可能無法應對多起互助事件,資金周轉風險高。又沒有監控機制容易出現資金短缺。
6. 安全性
· 互助契約:因有專業機構管理和法律保障,資金使用透明度高,安全性較強。會員的利益受到契約的保護,即使發生爭議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其次安定基金累進以提高資金的安全性。
· 民間老人互助會:資金安全性較低,管理方式依賴誠信和通則規範,缺乏專業監管。一旦出現資金挪用或內部管理問題,會員可能面臨損失。其次面對突發需求時資金可能出現不足。
總結
· 互助契約:適合需要穩定、長期保障的會員,因其法律保障、資金管理和風險控制能力強,能有效應對會員的需求。
· 民間老人互助會:雖然具有靈活性和人情味,但風險管理和透明度方面存在明顯不足。適合傳統社群基於信任的短期互助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