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06月104學年度第2次系代會修正通過
1. 章程宗旨:本系學會秉持弘揚法治之理念,服務本系學生之積極精神,落實精確法律學識,貫徹理論及實務的結合,聯絡師生之情感,維護本系全體學生之權利,進而制定本章程。
2. 104.04.30系代會修改
(1)選舉章程參考各系及學生會的數據,更改當選會長應達的人數,以符合民主正當性。
(2)體育股章程(第3條第1項),為成立系足球隊,法律系系隊由七個項目改成八項。目前此兩個提案尚未有定論,仍會再提案。
第1章 總則
第1條 依據本校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第2條規定,設置「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學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2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學會。
第2章 會員
第3條 本系在學具有學籍學生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4條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1)本會會長之選舉權。
(2)本會會長之被選舉權。
(3)出任本會幹部與股員。
(4)參與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及使用本會提供之各項服務。
(5)明瞭本會運作之情形。
第5條 本會會員義務如下:
(1)遵守本章程及系代會之決議。
(2)繳納本會會費。
(3)遵守本會所訂活動之參加規則。
但未繳會費者,不得享有前條第2款至第4款之權利。
第3章 組織權責
第6條 本會置會長1名,其下得設副會長2名及執行秘書、學術、總務、美宣、公關、體育、活動、出版、學權等9股股長各1名,任期均為1年,自該年8月1日起至隔年7月31日止。
會長得依情形需要增設各股次長,但不得超過2名。
第7條 會長之職責如下:
(1)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整合本會,協調事務完整運作。
(2)擔任法律學系日間部所有會議之大學部學生代表。
(3)執行各項會議決議並推動會務。
(4)召開及主持幹部會議。
(5)自會員中聘請適任之副會長及各股股長,並得調配各股工作內容。對於不適任之股長,得視需要聘請其他會員接任。
(6)向系代會提出會務報告並接受質詢。
(7)指揮各股籌畫、收取及運用本會經費。
(8)擔任下屆會長選舉委員會之當然召集人。
(9)提出該學年之預決算案、追加預算案。提預決算案之相關程序,依本章程第5章之規定。
(10)會長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應指派副會長之一為代理會長,其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11)會長得視情形需要代表本會全體幹部向系代會提出章程修改案,並須由全體幹部具名。但章程修改案之提出以每學期1次為限。
第8條 副會長之職責如下:
(1) 協助會長處理本會事務。
(2) 副會長得兼任本會其中一股之股長或股員,但兼任股長以1股為限。
(3) 會長補選期間,由本會幹部決議由副會長中擇一代理會長職務至新會長選出就任之日止;如會長不另補選,代理會長職務至當屆會長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9條 各股之職責如下:
(1)執行秘書:負責本會所有會議通知及記錄、企劃書、成果報告書之整理存檔,處理本會非金錢財產之運用管理。
(2)學術股:辦理學術演講、收集學術資源。
(3)總務股:整合本會財務收支並定期公布。
(4)美宣股:管理海報文宣製作及宣傳等事宜。
(5)公關股:拓展本會對外之公眾良好關係及贊助募捐等事宜。
(6)體育股:掌理體育活動事宜。
(7)活動股:掌理除體育活動外之各項動態活動之舉辦事宜。
(8)出版股:負責系刊、新生手冊、通訊錄等其他系上刊物之出版事宜。
(9)學權股:負責學生事務、爭取學生權益。
第10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各股股長及相關人員等須出席與會,藉以熟悉本會各活動之運作和財務編列之過程與內容。如有其他事由不便與會時,須向會長或副會長會前通知或會後報備。
第11條 本會各股所有活動需於活動前1週由會長提出通知予系代會主席。
第4章 財務
第12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會員會費。
(2) 學校補助。
(3) 存款利息。
(4) 其他以正當方法募集之經費。
系學會得向當屆新生收取會費,收取方式應向系代會詳細報告之。
第13條 有關本會收入、支出等財務狀況,應每月定期公布。
第14條 已繳會費者,如有退學、轉學、轉系等事由得依下列各款辦理退費:
(1) 入學1年以內申請退費者,退還申請人已繳會費之2/3。
(2) 入學1年以上2年以內申請退費者,退還申請人已繳會費之1/3。
(3) 入學2年以上不予申請退費。
(4) 申請退費須以書面文件向正副會長申請,並經正副會長會同總務確認後予以退費。
第5章 預決算
第15條 每學期預算案應於該學期開學日前5日送請系代會審查,系代會至遲應於開學日起10日內審查完畢,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審查者,會長得依已編制之預算書暫時執行工作。
每學期決算案至遲應於該學期結束前1個月或該學期最後一個活動結束後1週內送請系代會審查。
第16條 有正當理由而於活動後始補提預算或追加預算,得於學期中提出預算追加案,並向系代會說明,由系代會審查後始得追加。但預算追加案之提請,每學期以2次為限。
第17條 預算案、預算追加案、章程修改案與決算案,會長至遲應於預定會議日前1週通知系代會主席。
第18條 未遵守預算提出之相關時期規定者,不得動用本會會費。
第19條 逾期未提決算者,會長應向系代會報告說明,並追究相關幹部之責。
第6章 選舉罷免
第20條 本會會長由全體會員選舉之,任期1年,不得連任。
第21條 會長因故出缺時,應舉辦會長補選,但其所餘任期不足6個月時,不予補選。
第22條 本會會長之罷免,須先經系代會1/3以上之連署,經系主任審核無誤後,召開臨時系代會,並經系代會全體系代2/3上出席,出席系代3/4以上同意,始得罷免。如經通過,立即生效。
第23條 如遇前條情形,須於罷免後1個月內另行補選,補選程序由法律學系主辦。新任會長之任期至前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7章 系代會
第24條 本會設法律學系學生代表會(以下簡稱系代會),為本會以外之獨立代表機關,置系代18人,由下學年度之大二、大三、大四各班於下屆會長選出後各選出2名,任期1年,自該年8月1日起至隔年7月31日止,得連選連任。
系代會另置列席觀察員6人,由大一各班選出2名擔任,大一觀察員上學期無投票權、罷免權;大一下學期取得系代之資格,有系代之投票權、罷免權。
系代出缺時,由各班補選遞補。選舉結果應呈報法律學系作記錄並予以公告。
系代不得出任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其他幹部及股員。
若一系代於同一學期缺席達二次者,暫停其職權行使,系代會主席通知本人和各系代後,得對本人提起罷免案,經2/3以上系代出席,出席系代3/4以上同意者,始得罷免。如經通過,立即生效。未經通過者,其職權於當次投票後始恢復。
第25條 系代會置主席、副主席各1名,由系代互選。
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系代會。主席得置秘書1名,由主席於系代中聘任,負責會議通知及記錄。
主席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席代理。主席因故出缺時,應於出缺後7日內由副主席召集臨時系代會補選。
每屆第1次系代會由上屆主席召開。上屆主席若已畢業則由上屆副主席召開,若上屆副主席亦已畢業則由上屆秘書召開。
第26條 系代會之職責如下:
(1) 修改本章程。但修改章程需有系代1/2以上之連署始得提出,並與會長或其代表先行討論後方可交付系代會議決。
(2) 監督會長執行職務。
(3) 議決會長所提預算案、決算案及其他提案事項,惟審查預算案時,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決議。
(4) 得於各項會議要求相關人員列席。
(5) 對本會不法或失職之會長有罷免權。
(6) 得於期初預算會請會長提出施政計畫,並提出質詢。
第27條 系代會議每學期應召開期初預算案與期末決算案各1次。如有必要時,經全體系代1/2以上之連署,說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得提請主席召開臨時系代會,主席應於收到連署書後7日內召開。
主席於學期中收到會長提出之預算追加案或章程修改案後1週內亦應召開系代會審議。
第28條 系代會議應有過半數系代出席,始得開議;並有出席系代過半數同意,始能決議。
章程之修改須經系代2/3以上出席,出席系代2/3以上之同意,始能決議。
各系代於決議通過後,有義務通知各班會員,會員亦得要求系代報告。
系代會對本會所提請之議案若為否決之決議,需於會議記錄中加註否決理由供本會參照以便修正。
系代會對本會所提請之議案若為同意之決議,亦得於會議紀錄中加註意見供本會參考。
第8章 附則
第29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大學法暨其施行細則及本校之相關規章辦理。
第30條 本章程經系主任核定後,送交學務處備查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31條 本章程修改後需依照下列規定:
(1) 本章程之修改於系代會通過後之下一學期施行。
(2) 需於本院內之公告欄公布至少2週。
第32條 本會整體性之內部行政或自律性規範得由正副會長與全體幹部自行制定,並對會內幹部、股員有絕對之效力。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章程有關各系隊權益之規定,其修改應由系學會會長連同系學會體育股與各系隊隊長討論決議並具名,送請系代會通過後生效。有關系隊權益之 新條文訂定,亦同。
第二章 本系系隊
第2條 各系隊之義務如下:
(1)各系隊在該年度大法盃中取得前3名之隊伍,須將獎盃或獎狀交至法律學系成果展示室保存。其餘盃賽所得獎盃或獎狀亦得依各系隊需求請體育股轉交法律學系成果展示室保存。保存之物品於1年後得由各系隊取回。
(2)各系隊有義務協助系學會舉辦各項活動。
(3)系代會每年度得審核各系隊,如不符合系隊補助規定,得予以刪除全部或一部該年度系隊之預算。
(4)代系學會向隊員宣導繳交系學會會費。
第3條
(1) 本章程所承認之系隊為:男籃、女籃、男排、女排、桌球、羽球、壘球7項,並得依體育股章程給予經費之補助。
(2) 新成立之系隊需以書面文件,並登載隊長、隊員5人以上名單、補助理由與相關盃賽提請系代會審查,通過後即為正式系隊,得依前項規定給予補助。
第4條 球隊補助的分配如下:
(1)補助金每學年度每系隊為3000元整。
(2) 大法盃報名費之補助,依報名簡章所定之金額補助,但以6000元為上限。
(3)校內聯盟賽可補助報名費全額之50%,但以3000元為上限。
(4)大法盃以外專供法律系參加之盃賽可補助報名費全額之50%,但以3000元為上限。
(5)大法盃與校內聯盟賽之獎勵獎金:第1名2000元整,第2名1500元整,第3名1000元整。
第5條 前條所定之獎勵獎金之申請程序如下:
(1)各系隊每學期之補助金於每學期系代會通過後發放。
(2)各種報名費補助申請需附上報名簡章、球員名單與主辦單位所開之收據予體育股確認後,始得發放。
(3)大法盃與校內聯盟賽之獎勵金需憑獎狀、獎盃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物,繳交予體育股確認後始得領取。
(4)大法盃以外專供法律系參加之盃賽之申請,應提請體育股編列特別預算於系代會審查討論後始得發放,發放程序與前項規定相同。該系隊隊長並得列席系代會說明申請理由。
第6條 各系隊若有其他需要增加補助之情事,得由系代會審酌並予以補償。
民國100年11月制定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學權股職責為處理本系學生事務.爭取學生權益。
第2條 本股置股長.次長各一人,由系學會長任命之。置股員若干人,由股長提請會長設置。
第3條 本股應設學生意見反應管道及解決方式流程。
第二章 學生意見反應
第4條 學生意見反應應透過學生意見反應單或系學會電子信箱為之。
第5條 學生意見反應案件應編字號並於系學會內建檔。
第6條 案件之公布應保密投訴人之個人資料。
第7條 案件得於必要時做問卷,問卷係了解案件影響之人數,不具任何形
成之效力。
第8條 問卷實施對象為本系之學生,一人以一張為限。
第9條 問卷之領取進行方式得如下:
一、委由班代轉交同學
二、於系學會外置問卷箱
三、於法院大廳置領取處
第10條 問卷之回收方式得如下:
一、班代代為回收轉交系學會
二、投遞於系學會之信箱
三、於法院大廳置回收處
第11條 問卷進行之期間應公布,進行期間為一周。逾期間回收之問卷視為無效問卷。
第三章 案件處理流程
第一節 審查會
第12條 學生意見反應後,應於一個月內召開審查會,但緊急之案件得由股長召開臨時審查會。
第13條 I.審查會由會長.股長.次長.股員組成
II.審查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III.審查之案件應得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同意受理之
第二節 不受理
第14條 案件未經審查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同意,不受理。
第15條 不受理之標準如下:
一、意見反應之用語不當
二、純粹之謾罵
三、相同事件半年內經受理後已公布結果
四、其他不具實益之意見反應
第16條 不受理之案件應於審查會後一周內公布不受理原因。但純屬私人
之事件,僅需回覆當事人。
第三節 受理
第17條 本股應於案件受理後一周內召開學權股會議,針對案件之細部處理方式討論。
第18條 受理之案件應依性質區分如下:
一、針對系學會之意見反應
二、針對系上事務之意見反應
三、針對全校性事務之意見反應
第19條 系學會之意見反應應通報會長及各股長 。
第20條 針對第18條反應內容應檢討並做成檢討報告書。單純之提問應做出回應。
第21條 I.系上之意見反應得由股長指派股員為專案之調查,必要時得先
做問卷調查。
II.專案負責之股員應做成企劃書呈交系辦
III.系辦否決之案件,本股應做檢討及召開學權股會議討論後續處理方式
第22條 全校性之意見反應得於通報系辦後轉交學生會處理,並應做後續
定期之追蹤。
第23條 第20條至第22條之結果應公告於系會公布欄及網路。但純屬私
人之事件,僅需回覆當事人。
第四章 附則
第24條 本辦法之增修由股長.次長.股員二分之一出席,及出席人數二
分之一同意行之。
第25條 本辦法第2條不適用第24條規定。
第26條 本辦法自公布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