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6草擬
一、 修改法條:第12條後段 會費收取方式之更改 (通過)
原:會費於每屆新生入學該學期之期初收取,並以1次為限。
改:系學會得向當屆新生收取會費,收取方式應向系代會詳細報告之。
修正理由:考量未來收取系學會費的困難度日漸提升,希望能給未來系學會更多自己的裁量權,而無原章程之後顧之憂。然收費的方式仍然需要向系代會報告,使其達到監督的效果。
二、 修改法條:第24條第2項 大一觀察員之職權變動 (通過)
原:(II)系代會另置列席觀察員6人,由大一各班選出2名擔任,並得於系代會提出意見,但無投票權、罷免權。
改:系代會另置列席觀察員6人,由大一各班選出2名擔任,大一觀察員上學期無投票權、罷免權;大一下學期取得系代之資格,有系代之投票權、罷免權。
修正理由:系學會收取系學會費之對象,為入學之大一新生,然大一並無法對系學會之預算執行有投票權,不無疑問。考量本條原本所訂立之點可能為:一、大一新生剛入學,對系代會之運作不甚清楚,故設其為觀察員。 考量原立法意旨,在大一職權修改方面,仍將其大一上學期之職權行使,同於原法之觀察員,以期能充分學習並觀察系學會、系代會運作後,而在下學期得與其他相同系代之職權,共同監督系學會之預決算及政策執行。
三、 新增法條:第24條第5項 對多次不出席系代會之系代之罷免權 (通過)
原:無。
新增(V):若一系代於同一學期缺席達二次者,暫停其職權行使,系代會主席通知本人和各系代後,得對本人提起罷免案,經2/3以上系代出席,出席系代3/4以上同意者,始得罷免。如經通過,立即生效。未經通過者,其職權於當次投票後始恢復。
立法理由:觀察目前系代會之相關章程,並未對系代有監督之法規依據。觀察近年來系代之出缺席率,發現總有固定幾位系代,長期缺席。造成開議困難等嚴重問題。而各班系代產生方式不盡相同,各班系代出任可能也有非自願之情形。為提升整體系代會之效率,增進更多對系務有認同與熱情的人參與,故訂本條。
四、新增法條:第24條第6項 罷免系代後增補選之辦法 (未通過)
原:無。
新增(VI):前項經罷免而出缺之系代名額,應由系代會主席通知各班,
由各班補選遞補。選舉結果應呈報法律學系作記錄並予以公告。
立法理由:為因應前條新增後,造成系代出缺之情形,故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