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114學年度創藝盃民俗體育運動錦標賽競賽章程
一、 宗旨:落實政府全民運動政策,舉辦民俗體育運動賽事,提高民俗體育運動技術水準
二、 舉辦單位:
(一) 指導單位:新北市政府體育局
(二) 主辦單位:新北市體育總會
(三) 承辦單位:新北市體育總會民俗體育委員會
(四)協辦單位:新北市扯鈴協會、臺灣從鈴開始傳藝推廣協會、功群台寶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蘆洲國中
三、 比賽時間:115/04/25(六)
四、 比賽地點:新北市蘆洲國中活動中心、教學大樓一樓
五、 參加單位:限以學校為單位,由各校負責組隊參加
六、 報名資訊:
(一) 日期:即日起至115/03/15(日)晚上20時止,逾時不候
(二) 方式:一律採網絡報名,網址:https://sites.google.com/view/ntpfoldsports
(三) 公布參賽名單及修正:115/03/17 (二)公告於「新北市體育總會民俗體育委員會」FB,供參賽單位確認,若有任何錯誤請於115/03/20(五) 晚上20點前,私訊粉絲專頁,未於期限內提出,事後不受理更改,有問題可洽吳總幹事電話同 ID:0988613915
七、 公布賽程表及出場序:由大會抽籤統一安排,並於115/03/24(二)公布於「新北市體育總會民俗體育委員會」 FB粉絲頁
八、 比賽分組與資格:
(一) 扯鈴甲類賽、陀螺、跳繩、踢毽分組如下(均再分男子組、女子組):
1.國小組:限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在籍學生參加
2. 國中組:限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在籍學生參加
3. 公開組:限本市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在籍或設籍新北市年滿十五歲以上青年參加
4. 教師組:限本市公私立高中、職、國民中小學教師參加
(二) 跳繩競速賽分組如下 (均再分男子組、女子組):
1. 國小(中、高年級)組:限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在籍學生參加
2. 國中組:限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在籍學生參加
3. 公開組:限本市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在籍或設籍新北市年滿十五歲以上青年參加
4. 教師組:限本市公私立高中、職、國民中小學教師參加
(三) 扯鈴乙類團體賽分組如下:
國小團體組(可男女混合):限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在籍學生參加。
(四)扯鈴乙類個人賽分組如下:
1. 國小(低、中、高年級)男子組:限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在籍男學生參加
2. 國小(低、中、高年級)女子組:限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在籍女學生參加
九、 比賽項目:
(一) 扯鈴:甲類-個人賽、雙人賽、團體賽
乙類-個人競速賽(拋鈴跳繩、繞腳)、團體競速賽
(二) 陀螺:積分賽、對抗賽
(三) 踢毽:個人賽(花式、耐力)、雙人賽(花式、耐力)、團體賽(花式、限時計次)
(四) 跳繩:個人賽、雙人賽、團體賽、個人競速賽(30秒跑步跳一迴旋計次賽、30秒前跳二迴旋計次賽)
十、 報名人數及規定:
(一) 扯鈴:(報名參加甲類比賽選手不得跨組報名乙類比賽)
1、 甲類:每校每組限報2隊,個人賽1人,雙人賽2人,團體賽限6人,至多報名7人
2、 乙類(競速賽):
(1)個人競速賽-每校每組限報名2人,無預備選手
(2)團體競速賽-每校限報名2隊,每隊10人,至多報名11人
(二) 陀螺:
1、 擲準積分賽:
(1)個人擲準積分賽-每校男、女各2人
(2)團體擲準積分賽-每隊3人,候補1人,每校可派男女各3隊參加
2、 團體對抗賽:每隊3人,候補1人,每校可派男女各3隊參加
(三) 踢毽:
1. 花式賽:每校每組限報4隊,每隊個人限報1人,雙人限報2人,團體限報6人(報名8人為限,其中2人候補)
2. 耐力賽:每校每組至多報名3隊,每隊個人限報1人,雙人限報2人
3. 團體限時計次:每校至多報名1隊,每隊6人,可候補1人,男女不拘
(四) 跳繩:每校每組限報2隊,每隊個人賽限報1人,雙人賽限報2人,團體賽限10至12人參賽(報名12人為限),每人至多參加2項;個人競速賽每校每項限報 1-3 人
十一、 比賽規則:請參照報名網頁,或直接與各項裁判長聯繫(連絡電話在報名網頁中)
十二、 獎勵:
(一) 扯鈴甲類、陀螺、跳繩、踢毽均錄取前3名頒發獎狀(團體賽頒發獎盃及獎狀),6隊頒發到前4名,7隊頒發到前5名,8隊頒發到前6名,以此類推
(二) 扯鈴乙類個人競速賽依報名組數取1/3為特優、1/3為優等、其餘為甲等,均頒發獎狀
(三) 扯鈴乙類團體競速賽依報名組數取1/3為特優、1/3為優等、其餘為甲等(特優、優等隊伍頒發獎狀、獎盃1隻,甲等隊伍頒發獎狀)
(四) 獲獎團隊由各有關主管機關依規定予以敘獎
十三、 申訴:
(一) 比賽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有同等意義之註明,亦不得提出申訴;如規則上無明文規定,則由該項競賽裁判長或主任裁判於徵詢該項競賽裁判意見後裁定
(二) 合法之申訴,應由各單位領隊或教練簽字蓋章,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如經查核為申訴無理由時,沒收其保證金
(三) 關於競賽所發生之問題,除當時得用口頭申訴外,仍需依照前項規定,於該項成績宣布後三十分鐘內,補具正式手續提出,否則概不受理,切勿於賽後,在網路散播不實謠言及批評,影響委員會及選手聲譽,若有此情況,將取消本次參賽成績並於兩年內不得參與本委員會所辦之活動賽事
(四) 各項比賽在進行中,各單位領隊、教練、選手、家長均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及計分工作人員,經證實將取消該隊選手之成績
十四、 獎懲:
(一) 比賽期間,若選手擅自進入其他場比賽場地者,一經發現,得取消該選手之成績
(二) 各項比賽之選手若資格不合者,一經證實,即取消其比賽資格及成績
(三) 選手、教練在大會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或有不正當之行為(如冒名頂替、資格不符)或不服從裁判等情形,經查屬實者,除取消該運動員所得分數,並公布該運動員姓名及所屬單位,其單位領隊、指導及管理應負行政責任,報請主管單位及學校議處
十五、 附則:
(一) 參賽者請備妥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驗,報名參加競賽者均視為贊同本競賽要點
(二) 請各隊伍自備音響,所使用之音樂版權問題由各參賽選手及單位自行負責,若有需要大會之備用播放器材,需自行操作並自負音樂效果
(三) 於比賽期間大會攝錄之影像、照片,參賽者無條件提供大會使用於宣傳、廣告、文
宣、供教育訓練等用途,參賽者不得異議並不得主張任何形式之肖像權
(四)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隨時修訂並公告於委員會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