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重訂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公佈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本社全名為臺灣國立屏東教育大學絃樂社。

本社由愛好絃樂之本校同學組成。

本社以培養絃樂演奏技巧、提升音樂於教育之應用,進而達到身合群術德兼備之涵養為目的。

凡本校同學如欲加入本社需先完成入社手續。

社員身份規定如下:

一、凡本社社員皆需按其意願參與不同樂器課程之學習,始承任其社員身份。

二、由本社聘任協助教學及固定參與團練表演者,得酌情予以社員身份。

社員之權利如下:

一、社團設備之使用。社團設備之使用。

二、出席社員大會且享有發言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三、參加一切校內外活動。

社員之義務如下:

一、繳交社費。

二、參加本社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參加活動及表演之準備工作及團練練習。

 第貳章 幹部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一節 幹部組織

社長底下設置團長與副社長一至二名以及活動股、文書股、美宣股、總務股、服務股、譜務股、部長,除團長由前任團長任命以外,其他幹部都由社長任命之。

幹部有除職意願或不適任情形,由社長新派。

組織結構層次圖如下:

※第二節 社長

社長經社員大會一輪投票表決一人產生之。

任期一年以不連任為原則。

社長之職掌如下:

一、對外代表絃樂社,對內領導全體社員。

二、出席社團長會議、執行學校行政單位有關社團活動之決議。

三、負責各社團間之聯絡及共同活動之進行。

四、社團指導老師聘任及相關事宜之進行。

五、社團活動之洽公及總策劃。

六、學期計劃之設計統籌。

七、社團內外經費之計劃。

八、發佈消息及幹部工作指人令。

九、考核幹部及社員之工作活動表現。

十、社員大會之主席。

十一、各級畢業生聯絡代表。

十二、組織章程之解釋及修改草擬。

十三、發表行事曆。

※第三節 副社長

設副社長一至二名。副社長(一或二人)由社長自行挑選並任命之,任期以一年為原則。

副社長之職掌如下:

一、協助社長處理社團事務。

二、聯絡各股股長及社員。

三、負責絃樂社公關事宜。

四、隨機應任音樂委員工作。

五、代理社長職務。

※第四節 活動股

活動股股長職掌如下:

一、學期計劃之參與決策及擬定。

二、校內、外活動策劃與推動。

三、表演活動之訊息收集及機會爭取。

四、聚會之各項細節策劃。

五、活動表演場地之租借。

六、活動事宜租車飲食確定。

七、調查及通知社員活動參加之意願及細節。

八、活動表演時之音燈控人員尋找或執行。

※第五節 文書股

文晝股股長職掌如下:

一、活動證照及公假之書寫辦理。

二、社員出缺狀況、活動、表演、聚會、社員大會之登錄。

三、各項表格之設計印製。

四、活動傳單之印製散發。

五、課程活動會議之紀錄。

六、活動證照之搜集及填寫。

七、編纂社團年誌及社團評鑑之資料。

※第六節 總務股

總務股股長之職掌如下:

一、向社員收取社費及活動費用。

二、經手及紀錄社團各項費用的收入支出,並定期(期中、期末) 公佈之。

三、各項社團所需物品之訂購。

四、社團財產之登錄租借手續及狀況報告。

五、每月將帳務拿給社長察看。

※第七節 美宣股

美宣股股長之職掌如下:

一、宣傳海報之製作。

二、社團辦公室之美化佈置。

三、演出或活動之節目單及相關設計製作。

四、各項表演及活動的場地佈置。

五、參與社服徵稿與設計。

※第八節 服務股

服務股股長的職掌如下:

一、協助總務股採購物品。

二、社服之製作與訂購事宜。

三、安排社員打掃練習場地、社辦。

四、活動和表演時物品的搬運安置。

五、活動或表演場地之清潔及維護。

六、社團財產之維修及保存。

七、社團舊資料、公文之整理儲放。

八、演出活動之攝影或錄影。

九、活動表演時之音燈控人員尋找或執行。

十、沖洗相片及相本資料之整理。

※第九節 資訊股

一、社團舊資料、公文之整理儲放。

二、演出活動之攝影或錄影。

三、沖洗相片及資料之整理。

四、社團網站之管理。

五、上課的攝影及錄影。

※第十節 譜務股

譜務股股長的職長如下:

一、樂譜之影印與發放。

二、樂譜資料之登錄與整理。

三、樂譜及譜冊之保存與管理。

四、由團長兼任或者負責監督。

五、和友校交流存。

※第十一節 顧問

由四年級社員擔任。

顧問之職掌如下:

一、提供社團傳承興革意見。

二、支援社團活動。

三、同級畢業生之聯絡代表。

四、給予幹部工作建議。

※第十二節 部長

依社團實際之課程劃分,每一部得有一名部長,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任期一年,可連任。

各部部長職掌如下:

一、溝通連繫指導老師及安排各部學期課程進度。

二、影印、代訂上課用之樂譜教具。

三、分部練習之調音及帶領各部人員練習。

四、提供演奏技巧示範及要領。

五、團練曲之方法、技巧、表情記號的確實傳達。

六、溝通聯繫各組組員。

七、與團長溝通協調,並確實配合每週課程進度之教學

※第十二節 團長

由前團長認命一適當人選任聘之,可為社員或非社員,任期一年,連選連任。

團長需具專業帶團能力及高度音樂專業之人。

本社任聘之團長,原則上不付予費用,但該名團長享有本社社員一切權利。

 第參章 社務

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四條

※第一節 入社手續

凡欲入本社之本校學生其人社手續如下:

一、填寫社員資料表。

二、登錄個人班級、姓名、連絡方式於資訊股備案。

三、繳交社費。

四、調查其是否購買樂器。

※第二節 社團辦公室及財產

社團辦公室為社員管理個人物品,但以出席社團學期活動(如團練、上課、表演)三分之一以上者為原則。

社團辦公室內一切公私有財產非經租借手續,手續為請借者在社誌上寫下借者姓名、欲借物品名稱以及借物時間,歸還時也請在社誌寫上歸還時間,否則一概不得攜出社團辦公室。

社團辦公室一切公私有財產及陳設,社員除擁有使用權,亦有維持之義務。

社員或非社員使用或租借本社公私有設備,如有遺失或毀損需照價賠償。

非社員不得進入辦公室,若帶非社員進入,其人應有陪同以及管理責任,例如:社產維護、不得隨意動公物等。

提琴室的冷氣除了上課時間可以使用之外,其他時間非經過社長同意不得使用。

※第三節 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大提琴課程

各部依程度分班開課

社員依其個人學生情形進入適合其程度之組別參予課程。

除社團老師固定每週開課指導外,組員需按部長分派和程度更 高之組員進行每週技術指導。

社員完成該組課程進度及晉級考試之後,得以晉級進行新課程練習。

各部課程進度內容可由該部部長及指導老師研討後予以增減。

各聲部上課方式由該項樂器部長與指導老師討論後決定。

各組組員每學期需至少上課四次,方予以上課證明。

每學期提琴上課前先預收上課費用,事後再多退少補,上課時間視情況調整,且每次上課完後,要記錄上課內容。

 第肆章 指導老師

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由各項不同樂器之指導老師中一人出任校方規定的社團指導老師。

組員可視社團需要聘請符合該項樂器專長之本校同學為技術助理指導。

出任社團指導老師之該組指導老師教學費用由該組同學支付學費補足差額。

非社團指導老師之該組指導老師費用由該組社員平均分攤繳交學費。

由本校同學擔任技術指導者,原則上不付予費用。但該名指導享有本社社員一切權利。

 第伍章 費用

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除不定期之活動物品費用外,每學期社員需固定繳交社費及學費。

社費固定為兩百元。學費依各組組員上課次數比例交費。

一到三年級社費繳全額,四年級則收半額,於期中考前繳交。

 第陸章 各項集會

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六條

※第一節 團練及表演

應活動表演需要不定期團練,由團長選定時間地點部長提前告知。

表演各項事宜(如服裝、集合之時間、地點、演奏曲目)團員和社長商量確定後公佈。

※第二節 活動

凡社團內部聚會無論校內或校外均需調查參與意願人數再予以進行。

學期計劃活動、校方活動則列入學習課程,社員如不克參加必須請假。

 第柒章 社員大會

第五十七條

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九條

第六十條

社員大會分為定期及不定期型規定如下:

一、定期型大會於每學期初召開一次。

二、不定期型大會視社團狀況而定。

社員大會之通知方式及時效如下:

一.定期型社員大會列印於學期行事曆,以傳單印發通知。

二、不定期型社員大會則除以發傳單方式通知外,另以電話追蹤參與人數。

大會決議之事項如下:

一、社長和團長之選舉事項。

二、期初計劃及期末檢討。

三、章程之修改按第六十三條規定之。

社員除名規定如下:

一、社員出席課程活動團練皆低於總次數之三分之一者,得出社員大會表決除名之。

二、社員有退社意願或重大影響社譽,得報請社員大會決除名之。

 第玖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三條

社員大會決議任何事宜,其出席人數需達社員人數二分之一上。舉票同意人數須達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該項議題始得以通過。

修改本章程必須大會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舉票為出席人數之二分之一始得更改。

本組織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