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奧良台灣同鄉會章程
1979年3月27日初稿
1979年4月02日修訂
1979年4月21日通過及採用
1979年5月04日漢譯
1989年5月21日修改
2001年9月 日修改
2019年2月 9 日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紐奧良台灣同鄉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一非政治性及非營利性之路易斯安那州社團 組織。
第二條 本會之英文名稱為Taiwanese Association of New Orleans (簡稱TANO)
第二章 成立宗旨
第三條 本會成立之宗旨為:
一、促進本地台灣鄉親之彼此友誼,聯絡感情。
二、提高本地台灣鄉親之社會、經濟及文化水準。
三、鼓勵本地台灣鄉親,參與美國本地各社團之文化交流。
四、協調、促進並參與區域性及全美性台灣人之組織及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 凡年滿18歲,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並繳交當年會費皆得為本會會員,且享有會員權利:
一、出生於台澎金馬,並居住於紐奧良及鄰近地區者。
二、非出生於台澎金馬,並居住於紐奧良及鄰近地區,但其配偶或父母之一為台灣人者。
三、認同台灣,經幹事會同意者。
四、會員資格之認定,以戶為原則,含夫妻及其21歲以下之子女。但以個人名義加入者,亦視同一戶。凡年滿70歲者為長青會員,其會費可享長青會員價。
第五條 本會會員有同等權利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並享受本會所賦予之各種權益; 會員於選舉日前一年內繳交會費滿六個月者,即有投票權; 滿十二個月者,即有被選舉權。會員之權利為:
一、參與本會舉辦之所有活動。
二、提案權。
三、表決權(一戶一票為限)。
四、選舉權和罷免權(同上)。
五、被提名為會長之資格。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為:
一、遵守本會成立之宗旨。
二、按時繳納年費。
第七條 會費之額度,由幹事會決定後,在本會網站公布之。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決議機構,得通過或否決幹事會所提之任何議案。
第九條 會員大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
一、常會:應於每年農曆春節聚會當日舉行,會長為當然主席。
二、臨時會:因實際需要,會長得召開臨時會,並擔任大會主席。但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經十分之一以上會員之連署,由副會長或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亦得召開之。
三、會員大會須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始得召開。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須經出席會員半數以上之同意。但有關章程之修訂、會長之罷免及會員資格之註銷,應經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五章 組織與職責
第十一條 本會之行政組織,設會長、副會長、秘書、財務、總務和網路各一人。其中之會長、副會長, 秘書、財務、總務和網路,同時為本會幹事會之成員,為本會之最高咨議及執行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除會長由全體出席會員選出外,其餘職員皆由會長任命之。會長當選後,應於三十天內,公布所有任命職員之名單。
第十三條 會長之選舉,應於屆滿當年之年會中舉行,由會員提名,並經出席會員投票,由得票數最高者,當選之。若被提名人僅一人,應經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當選。會長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四條 會長之職責如下:
一、對內(外)代表本會。
二、主持大會會議、幹事會議及各項活動。
三、執行幹事會所交付之事務。
四、協調各職員之運作。
第十五條 副會長之職責如下:
一、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二、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代理會長執行任務,至當屆任滿為止。
第十六條 秘書之職責如下:
一、幹事會議之紀錄。
二、編寫定期、不定期會訊。
三、收集、更正及保存本會會員基本資料,並印發年度會員名冊。
四、協助會長處理各種檔案。
第十七條 財務之職責如下:
一、負責出納並掌管本會資金。
二、負責本會賬簿之登錄,並於年會中提出報告。
第十八條 總務之職責如下:
一、協助幹事會各項決議計劃,安排各種集會及活動。
二、管理本會財產及器具。
第十九條 網路之職責如下:
一、本會網站之設計或修改。
二、有關幹事會活動計劃或決議事項之公布。
三、有關本會任何活動及執行成果之公布。
四、有關本會會員對會務之建議或改進事項之公布。
第二十條 幹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本會會務之全盤策劃、釐訂及其工作進展之監督。
二、擬訂該年度各項活動之計劃。
三、訂定大會會議、春節年會及各種活動之日期和內容。
四、議決下年度經費之運作及會費數目之增減。
五、章程修改之提議案。
幹事會每年至少應召開會議三次或每四個月召開一次。
第六章 會長之罷免與會員之註銷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討論表決,並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罷免之。
一、三十天內無法提出職員名單。
二、本人之言行或舉動乖張,已嚴重影響本會聲譽。
三、馳會長職務,連續三個月以上。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註銷之。
一、經催繳,仍拒付會費者。
二、言行或舉動,影響本會聲譽者。
會員因故被註銷資格,其已繳交之會費,不得請求返還。
第七章 章程之修訂
第二十三條 本會章程之修訂,應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之修訂,經會員大會同意並經會長公布後,立即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