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本社全名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楠梓校區漫畫研究社」
(以下通稱「本社」)。
第二條:本社依據「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 學生社團輔導辦法」之規定創立,
並以此辦法制定本組織章程。
第三條:本社宗旨為「提供本校動漫畫愛好者之交流研習場所,提倡動漫畫藝術
之研習及創作風氣,傳播動漫畫藝術之相關知識,並藉此提升本校藝術
素養,促進本土動漫界之發展。」
第四條:組織架構圖,詳如附件一
第五條、幹部組成:
一、本社置社長及副社長各一名。
二、得依實際狀況設:總務、文書、財務等小組,各小組置負責人一名或
正副負責人各一名。
三、得依社務需要聘請顧問一名。
四、除顧問外之幹部,須具本校學籍並就讀於楠梓校區始得出任。
五、幹部選舉相關條文詳見本章程第七章第二十六條。
第六條、社員組成:
一、具本校學籍之本校社員。
二、具其他大專院校學籍之外校社員。
第七條、社員大會組成:
一、為本社之最高代表機構。
二、成員為所有社員,包含所有幹部。
三、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幹部會議認為必要,或經社員五分之一以上
之請求時得臨時召開,社員大會應於召開之一周前公告。
四、社員大會以社長為主席,須有至少二分之一以上社員出席,始有決策
權利。
五、如社員有提案,應以書面方式表達,並於召開社員大會三日前送交社
團幹部負責。
第八條、幹部會議組成:
一、為本社常務決策及執行之機構。
二、成員為所有幹部。
三、由各幹部視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
四、幹部會議以社長為主席,除社長外,須有至少兩名以上幹部出席,始
有決策權利。
第九條、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簡介當學期課程與活動內容。
二、幹部罷免表決。
三、社員違紀處分表決。
四、修訂行事曆。
五、審議本社預(決)算案。
六、討論次一學期課程與活動規劃。
七、社內重要事項報告及討論。
第十條、幹部會議之職權如下:
一、制定社團規章之新條文。
二、審理下任所有幹部名單。
三、審理社員違紀之處分。
第十一條:為確保本社之正常運行財務規章將另行訂定,詳如附件二。
第十二條:為確保本社之正常運行器材管理規章將另行訂定,詳如附件三。
第十三條、社員之入社退社辦法:
一、入社:凡對本社之宗旨、課程、創作具有興趣及心得者,均可提出書
面資料申請加入為本社社員,入社單詳如附件四。
二、退社:入社期間,如有不適應的狀況,本社社員得以用書面或向幹部
提出並敘明理由聲明退社,退社單詳如附件五。
第十四條、社員之權力:
一、於本社社員大會中,享有選舉、被選舉、罷免、提案、表決之權力。
二、具有使用本社各種資源之權力。
三、有參與本社舉辦之活動權力,並得享有在活動中之優待權。
第十五條、社員之義務:
一、有繳交社費之義務。
二、有遵守本社章程及本校校規,維護本社形象及紀律之義務。
三、有愛護本社物品、酌量使用本社資源,不得浪費及損壞之義務。
四、有協助幹部籌備活動,並在活動之支援工作之義務。
五、有出席社團課程及社員大會之義務。
第十六條:若本社社員長期無故缺席社團課程或社團內重大集會,幹部得召開
幹部會議討論是否予以停權,並於該學期期末社員大會公布之。
第十七條:有發生以下情事者,幹部得於幹部會議中提案及討論,再舉行社員
大會表決進行懲處,罷免案相關條文詳見本章程第七章第二十九條。
一、違反本章程之規定。
二、以任何方式損害本社資源及形象。
三、觸犯校規並屬重大違紀事件。
第十八條:本社社員如有功於本社,得由幹部會議討論,提報校方予以獎勵。
第六章、幹部
第十九條:本社社長、副社長、及各組負責人一年改選一次,任期以學校政策而
調動。
第二十條:為確保社務之正常推動,本社設各工作小組,各置一名負責人或正
副負責人各一名。小組之間互不相隸,但有互相支援之責任。
第二十一條:社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社長代理直至任期結束。若副社
長亦無法任職時,則於一個月內直接交由社員大會提名改選。
第二十二條:副社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社長另外任命一名不具幹部資格之
社員代理,或於一個月內直接交由社員大會提名改選。
第二十三條:各組負責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副負責人代理職務直至任
期結束,或於一個月內直接交由社員大會提名改選。
第二十四條:各組副負責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正負責人另外任命一名
組員代理。
第二十五條、各幹部之職權:
一、社長:對內管理督導本社社務,對外代表本社,為本社最高行政負責人
,並擔任社員大會、幹部會議主席。
二、副社長:協助社長處理社務。社長不能視事時,代行其職務。
三、文書組:負責本社所有會議之紀錄及各項文書、資料之整理及歸檔,
與評鑑資料之整理與保存等相關事務。下列為所負責之各項文書資料:
(一) 開會紀錄。
(二) 活動書面檔案。
(三) 社團上課紀錄。
(四) 社員名冊。
(五) 傳單。
(六) 其他各類文件。
四、器材組:負責本社所有器材相關事務處裡。如:軟硬體之統計保管、
維護、出借、建檔、採購等事宜。
五、財務組:負責本社所有財產相關事務處裡。下列為所負責之各項工作:
(一) 社費收取。
(二) 社團財產之統計與保管。
(三) 議決採購案。
(四) 議決學期預算案。
(五) 社團經費帳目登錄。
(六) 社團經費帳公開徵信。
(七) 社團經費帳戶之簿冊與印章保管(由不同人保管)。
六、顧問:負責協助各幹部處理各項社團事務之解答與指導,顧問得由本
社或各系會社團之前任幹部擔任。
第二十六條:有發生以下情事者,任一社員得於社員大會中提罷免案,罷免案
相關條文詳見本章程第七章第二十八條。
一、違反本章程之規定。
二、以任何方式損害本社資源及形象。
三、觸犯校規並屬重大違紀事件。
四、無心處理社務。
第二十七條、幹部選舉:
一、人選產生:
(一)社長任滿時得推薦新任社長人選。
(二)新任社長可提出下屆副社長及各組負責人人選。
(三)社員得於幹部選舉前提出社長或是各組負責人人選。
(四)以上人選皆須通過幹部會議之審核。
二、選舉方式:
(一)幹部選舉或改選,皆須召開社員大會並出席人數須達社員人數二
分之一。
(二)採不記名投票多數決,得票人數須超過當時與會人數二分之一,
始有勝選資格。
三、如直至新任幹部上任兩個星期後仍有職務空缺,得由前任幹部繼任之
,唯一人不得同時兼任兩個以上職務。
四、最晚須於現任幹部任期內最後一次期末社員大會舉行,以確保交接之
執行。
第二十八條、幹部罷免:
一、於出席人數達社員二分之一之社員大會提出,並與會人員三分之一以
上附議,即可進行討論及投票。
二、採不記名投票多數決,贊成票數須超過當時與會人數二分之一,始得
通過。
三、通過之罷免案即日生效,遭罷免之幹部最晚須於三個工作天後23時
59分前交付手上工作、待辦事務及所負責保管紀錄之物品文件。
四、曾擔任幹部並被罷免者,永不得再任本社之幹部。
五、若罷免案未通過,則一學期內不得再對同幹部提出罷免案。
第二十九條、社員懲處案:
一、於幹部會議決議通過,並於出席人數達社員二分之一之社員大會提出,
即可進行討論及投票。
二、採不記名投票多數決,贊成票數須超過當時與會人數二分之一,始得
通過。
三、通過之懲處案即日生效。
四、最重之懲處為強制退社並永不得再接受期入社申請。
五、若懲處案未通過,則不得在於未來社員大會提出此懲處案。
第三十條、本社於改選完畢後辦理交接,並由指導老師監交。交接項目如下:
一、歷年交接之帳簿或現金簿、存摺。
二、社團印章。
三、本年度活動紀錄。
四、社員名單。
五、組織章程。
六、各組新舊組長交接。
七、其他未盡事宜。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得由社員大會表決通過之。社員大會需有三分之一
以上社員出席,且出席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即完成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報經本校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指導核定後公告實行,修改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