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S11-植物品種權介紹與林木類土肉桂品種權申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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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11-植物品種權介紹與林木類土肉桂品種權申請實務
吳家禎1, *、施欣慧2、許俊凱2
1 農委會林業試驗所育林組。100051台北市中正區南海路53號。
2 農委會林業試驗所蓮華池研究中心。555南投縣魚池鄉華龍巷43號。
* 通訊作者:chiachen@tfri.gov.tw
我國於民國77公告實施「植物種苗法」,並於民國94年修正更改為「植物品種與種苗法」,實施至今已經33年,取得品種權授權者可對該植物品種取得生產、繁殖、調製(加工)、銷售及輸出入該品種之權利。目前國內可適用植物品種權申請的種類有7大類:蔬菜、花卉、果樹、糧食作物、林木、菇蕈、其他,分別具有60、82、38、3、2、3、22的作物品項可以提出申請,其中林木類僅有紅豆杉屬、土肉桂2品項可以作為申請。
植物品種權申請的要件必須符合新穎性和適當名稱,且繁殖後,須具備可區別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與穩定性(Stability),簡稱DUS。在符合上述原則下,可提出作物植物新品種權申請。
土肉桂品種權申請,在實務上,必須先有品種性狀檢定方法公告(民國107年),並有檢定機關負責檢定,因此,檢定機關必須充分收集該作物種原材料且具備性狀檢定的能力。「申請品種」經過性狀檢定後,將「性狀檢定報告書」送審議委員會並審查通過,即取得品種權。本次土肉桂「台伽1號」經性狀檢定後,與對照品種「台桂 1 號」比較,共有 9 種性狀具可區別性;檢定材料採無性繁殖,在檢定期間,性狀表現一致,故推定具一致性;檢定材料之精油成分與含量維持一定之濃度,未產生顯著變異,故推定具有穩定性。
教師研究人員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