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與職掌

本院置學生法庭及書記處

  本院置學生法官五人,互選一人並任院長但學生法官之間無上下服從關係,學生法官之間地位與職權平等。院長之設置,乃因行政事務所需,僅對書記處有直接指揮監督職權,並不因此而影響各學生法官審理案件之獨立性。 

  本院下設學生法庭,掌理《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及《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學生法官案件審理自治條例》規定之各種訴訟,如後者第一條所列之:章程疑義案件、機關爭議案件、法規範審查、公法上爭議案件、會長或副會長彈劾案件、移送懲戒案件、統一解釋法規範案件、學生自治法律諮詢案件、其他法律規定案件。

  書記處依據《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置書記官長一名,書記官四名,皆由院長選任,於院務會議說明後任命之。復依同法第十三條規定,處理本院行政事務,諸如:各種文書收發、撰擬、保管及印信典守事項、各項會議籌劃事項、工作報告彙編、預算與決算編列事項、款項出納管理事項、本院舉辦其他活動籌辦事項、代表本院赴學生議會陳述機關意見、本院網站與社團系統維護、本校自治法規彙編、其他與學生法官行使職權有關之行政事項等。

本院設見習學生法官

  按《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組織自治條例》第三條之一規定,本會會員凡未擔任其他自治組織幹部、未受監護宣告、未受學校處分且處分之原因顯不適任學生法官者,皆可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後,擔任見習學生法官。見習學生法官有參與本院之行政與訴訟事務之義務,例如出席院務會議、參與學生自治法律諮詢案件之審理等。

  另外,按同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見習學生法官就讀系所,若連續四個學期未開設法律相關科目,即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商事法、民事訴訟法,以及行政訴訟法等,而須前往本校其他系所或其他學校選修者,得向學生法院申請補貼。有關補貼之資格,書記官亦可準用相關規定,申請補貼。

  擔任學生法官,必須曾經擔任學生法官、見習學生法官或書記官。因此,見習學生法官有實習之性質,可以提早接觸學生法官事務,以利未來銜接職務。惟受限於資格身分,不得對學生自治法律諮詢案件以外之案件,於評議時加入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