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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管理未來館活動場地,促進空間之活用,特依本校集會場所管理辦法與本校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未來館之活動場地,括下列空間:
(一) 一樓大廳多用途空間。
(二) 二樓大廳多用途空間。
(三) 三樓未來講堂
三、活動場地以提供本校教學、學術、藝文、演藝及集會等相關活動使用為主。但得視情況,開放校外機關團體申請借用。
四、活動場地與設備收費標準:
(一)本校各單位或教職員社團:
以使用各該單位管理之場地為原則。若有實際需要須使用未來館活動場地,行政單位免收場地使用費,但設備費仍應依場地收費標準表(如附表)計算。
2. 如對參加人員收取費用或受有經費補助,應依場地收費標準表繳交場地使用費。但情形特殊經簽請校長核可者,得免收或酌減之。
(二)校外機關團體:依場地收費標準表計算之。但情形特殊經簽請校長核可者,得免收或酌減之。
五、活動場地之開放時間為每日 8 時至 18 時止,例假日亦同。如有必要於開放時間以外之時間借用,應另行繳交場地管理人員加班費等其他費用。
六、活動場地之優先使用順序,如下:
(一)校級活動。
(二)一級單位活動。
(三)教職員活動。
(四)學生社團活動。
(五)校外機關團體活動。
校外單位或團體已洽借完成活動場地,如本校有使用活動場地之需要,應提前通知,並退還場地使用費。
七、校內單位或校外機關團體擬使用活動場地,大型或國際型等會議活動應於兩個月前;一般會議應於兩週前,向未來智慧工場提出申請。校外機關團體借用活動場地,應以公函或於本校線上申請系統提出申請,經核可後,於預定借用日至少十日前,繳交全部場地使用相關費用,始得使用。
八、使用單位申請活動名稱與實際活動內容明顯不符者,本校得立即停止其部分或全部使用,已收取之場地費用,不予退還。
九、活動場地設備之收入款,由本校統籌運用。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研究發展處主管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