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據《國立中興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組織法》第15條規定設置裁判庭,負責審理學生會會員涉及學生會公共事項爭議仲裁之案件。
本院裁判庭由全體學生法官組成,以本院主席為裁判庭審判長主持。裁判庭作成判決時,應有全體學生法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有出席學生法官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