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租借

使用管理規則

管理目的:

食品暨生技實習工廠在行政上直屬農學院,乃為生產加工食品供應農林畜產品展售中心,充實校務基金、作為食品加工相關課程實習場地及協助食品暨應用生物科技學系師生進行研究而設置。為達此目的,特制定本規則,以為相關人員遵守準繩。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中興大學場地設備管理使用暨收費辦法」第三條規定定訂之。為加強食品暨生技實習工廠之管理維護、確保公共空間之正常與公平使用原則、提高公共空間使用之安全性,特訂定食品暨生技實習工廠使用管理規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實習工廠」為食品暨生技實習工廠內所有公共空間。


第三條:

本辦法設有實習工廠廠長與實習工廠管理技士組成管理小組,負責執行及修訂實習工廠使用管理辦法、協調與仲裁,提供違反本辦法之處分建議,並處理器材損害之權責歸屬。


第四條:

本辦法所列之實習工廠以供本系公務使用為優先,如有空檔始可外借供作其他用途。借用者須負責使用場所及器具之維護及清潔,在違規使用情況下,實習工廠管理小組得以停止使用者的使用權利。


第五條:

因本大樓有門禁管制,非上班時間原則不借用,如有特殊需求須於假日借用者,請於14日前完成登錄手續,並於7日前完成繳費手續。審核通過後請於使用時間至少3天前完成繳納費用始完成借用手續,如未於3天前繳費視同放棄借用。為能因應本廠臨時辦理活動所需,申請案件將於活動日一個月前開始審查,申請單位請逐日逐單填寫。


第六條 本系教職員生使用規則詳列如下:

1. 本系之食品加工實習課、營養學實習、大量食物製備及新產品研發實習課等實習課(簡稱實習課)為實習工廠優先使用對象。

2. 本系大學部學生(包含系學會)於實習課以外時間使用實習工廠,須填寫「食品暨生技實習工廠使用申請書」(附件一),填妥並於使用日期至少三個工作日前將申請書遞交實習工廠管理技士,經同意後方可使用,並由借用學生將預約時間填於「實習工廠使用時間登記板」。

3. 本系研究人員於實習課以外之時間使用實習工廠,須於填妥「食品暨生技實習工廠使用申請書」(附件一),並於使用日期至少三個工作日前將申請書遞交實習工廠管理技士及實習工廠指導老師,經同意後方可使用,並由借用人員將預約時間填於「實習工廠使用時間登記板」。

4. 申請前請先至「實習工廠使用時間登記板」查詢目前預約狀況,若預約日期重複,則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原則或經由申請雙方協調使用時間。

5. 因緊急需短期臨時借用,須先向管理技士報備登記,經同意及填妥「食品暨生技實習工廠使用申請書」(附件一)後方得以使用。

6. 公共冷藏庫須依規劃空間使用,禁止走道擺放物品,借用冷凍冷藏庫者請參閱本辦法第九條之規定,並於申請時一併檢附申請表。

7. 使用期間造成設備損壞須負責修復或賠償。

8. 使用者若未依本辦法使用或使用行為危害人員及設備儀器安全者,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則告知導師或指導教授,第三次於系務會議公告事實,並取消實習工廠使用權利。

9. 大型機械設備之使用請參閱第十六條「食品暨生技實習工廠租借管理細則」及附則二之規定。


第七條 非本系職員工使用規則詳列如下:

1. 非本系職員工可申請借用本系實習課之外的時段,於填妥「食品暨生技實習工廠使用申請書」(附件一),並於使用日期至少七個工作日前將申請書遞交實習工廠管理技士及實習工廠廠長,並由借用人員將預約時間填於「實習工廠使用時間登記板」。

2. 如欲取消預約,須於使用日期三日前通知實習工廠管理技士,逾期取消或預約而無故不使用,仍需負擔使用費用。

3. 非本系職員工如需使用鍋具、刀具及調味料等請參照「食品暨生技實習工廠借用規則」辦法實施。

4. 收費標準:非本系職員工單位申請使用,酌收費用;本廠接受申請後由工廠廠長依申請者使用目的、場地、時數、特殊設備等決定之。

5. 使用期間造成設備損壞需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八條:

實習工廠內設置之設備儀器均以公共儀器設備為主,個人或各研究室在工廠內設置之設備儀器等將視為公共儀器設備管理,而個人或各研究室於短期付費租用場地期間,需暫時貯放之儀器設備,應在租用期滿即遷離工廠,否則視設備大小及貯放時間收取場地使用費;實習工廠內如有設備、儀器之增置或移出以及管路之增設、修改等,均需先取得工廠管理人員之同意,並依指定位置安放。


第九條:

本大樓全面禁煙,請主辦單位嚴格要求與會者配合,如違反規定者將不再借予該借用單位。會議廳及教室除飲用水外禁止攜帶食物、飲料入內。


第十條:

借用單位如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廠將停止其借用權,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清潔費,均不予退還,借用單位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1. 違反法律及學校相關規定者。

2. 違背社會善良風俗或干擾公共秩序者。

3. 有污染或損害場地設備或其他公共安全之虞者。

4. 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項目及內容不符者。

5. 將場地設備逕自轉讓或租借他人使用者。

6. 曾經使用本廠場地,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

7. 未經本廠同意而有售票或其他營利之行為者。

8. 其他違反本校相關規定者。


第十一條:

本廠如因特殊情況,必須臨時收回已借出之場地時,得事先通知借用單位延期或停止使用;並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使用場地時,得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申請延期使用或退還尚未使用時段之場地使用費。


第十二條:

場地佈置及使用期間之相關人員,包括協力廠商、工作人員及參加活動人員等,其身分識別、安全維護、傷患救急及公共秩序,應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借用單位並應要求相關人員衣著整齊及遵守本廠及本大樓有關規定。場地佈置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借用單位應指定現場管理人一名,隨時與本廠聯繫。

2. 佈置場地前須事先徵得本廠同意後辦理;如須安裝或張貼標示牌、海報或宣傳標語等,借用單位須於佈置會場前知會本廠,並張貼於指定處,不可任意安裝或張貼。

3. 場佈期間之安全維護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借用單位應事先至現場瞭解環境安全情況,並告知工作人員相關安全注意事項,必要時應提供安全防護器具。場佈期間亦應指定人員於現場督導,以防止可能之職業災害。


第十三條:

本廠各場地設備,如遇停電、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影響活動之進行,本廠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借用單位於場地使用結束後,須於當日回復原狀,並本廠確認無誤。相關花籃或其他非屬於本廠物品,亦應於當日負責清潔及運離,本廠概不負保管責任。借用單位之貴重財物、設備及資料,應自行派員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或損毀,本廠概不負責。


第十五條:

使用本廠各項設備或器材,均應妥善維護,如有遺失或損壞,應負賠償責任;若借用單位使用前即已發現瑕疵或毀損者,應立即告知本廠處理,如因疏於告知而繼續使用致使損害發生或擴大,應由借用單位負責賠償。借用單位未經允許不得擅自移動或私自架設本廠之各項設備。


第十六條 食品暨生技實習工廠租借管理細則:

1. 使用廠內各項設備、儀器前,必需先熟悉操作方法。

2. 使用設備時,需先注意電源、插座、馬達與開關,切忌水洗,以免造成短路。

3. 實驗後應儘速將工具、設備歸原位,並將環境清理乾淨,水槽與排水溝務必保持通暢。

4. 實驗後的廢棄物,必須於實驗結束後清理完畢,易腐敗和發臭廢料需密封後丟棄,以維整潔。

5. 於實驗後,工廠內不得留置任何實驗物品,違者視為廢棄物處理;如屬連續性使用者,需先徵得管理人員同意,才可放置於指定位置。

6. 實習實驗課結束後並負責清掃維護洗手間之乾淨清潔。

7. 最後離開工廠者,務必檢視門窗、瓦斯和水電等,以策安全。

8. 借用或租用工廠場地之人員,嚴禁複製工廠場地之任何鑰匙,違者取消實習工廠使用權利,而該人員所屬之研究室亦將被停權三個月。


第十七條 冷凍冷藏庫使用管理規則:

1. 冷凍冷藏庫之存、取物規定:

1.1. 存放人需確實填寫登記本中各項資料。

1.2. 物品存放前,需包裝妥當,並於包裝外明顯處掛上(或固定)標籤紙。

1.3. 存放物入庫、需整齊排放,存放處之編號,請填寫在登記本之存放位置欄內。

1.4. 取出部分存放物時,請於備註欄內註明日期及取出量。

1.5. 存放到期(指結束日期)仍須續存者,需重新登記並更改包裝上起訖日期。

2. 冷凍冷藏庫違規罰則:

2.1 存物過期(指超過預定結束日期)時,存放人每件罰 500 元。

2.2 存物上未依規定標識或未詳實登記者,得逕行丟棄或每件罰 1000 元。

2.3 罰款充當冷凍庫和冷藏庫維修基金。

3. 本管理辦法由工廠管理人員不定期派員檢查,原則上每個月至少一次。


第十八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國立中興大學場地設備管理使用暨收費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申請流程

一、使用機具之程序:

1. 申請核准

2. 向廠方管理人員索取該項設備或機具之「標準操作要領」

3. 經廠方管理人員訓練

4. 熟習操作要領

5. 進行作業前檢查,填具檢核表,並詳實紀錄

6. 確認性能

7. 操作

8. 使用後清掃、整頓,使恢復原態

9. 廠方管理人員複核


二、具危險性設備(如鍋爐、殺菌釜、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等)之使用:

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否則須請廠方現有之合格人員操作。


三、具危險性機具(具動力帶動或迴轉之加工機具)之使用:

需由教師或廠方管理人員從旁協助使用,並不得拆除防護性之安全措施。具危險性之設備及機具之使用,除教師或廠方管理人員指定外,需在上班時間內使用,且均需符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規定。


四、費用:

必須使用廠方所有之消耗性材料,如鍋爐燃油、瓦斯、液氮、氮氣、氧氣、二氧化碳等時,依廠方所定收費標準。

收費標準:依時價另訂之。


五、賠償:

使用時,若因人為因素,導致機具功能喪失時,需負維修或賠償責任。

六、本辦法於103年oo 月oo日經系務會議制定、公布、施行。修正時亦須經此程序。

場地及設備租借收費標準

  • 本收費標準適用於食生系教職員生以外單位。

  • 各時段分別為: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晚上18:00~22:00。

  • 場地使用費與佈置費晚上時段加收30%,例假日另加50%。

  • 逾時使用每小時以每時段應收費用之30%加收(不及1小時以1小時計)。

  • 使用時間內場地佈置無需申請,非上班時間另加計30%,並配合活動場所空檔。

  • 清潔費為垃圾整理及場地使用完後之清潔整理費用,並非使用期間之清潔費用。

  • 以上收費本廠僅提供場地及設備借用,工作人員請自備,如需工讀生協助請洽本院業務承辦人。

  • 收據抬頭為「國立中興大學」者,場地使用費以80 %計算(請附活動議程),學生社團借用,場地使用費以50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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