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寮高級中學自主學習時間實施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課程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一、 依據
(一)教育部 103 年 11 月 2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135678A 號令發布、106 年 5 月 1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60048266A 號令發布修正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 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
(二)教育部 107 年 2 月 21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60148749B 號令發布之「高級中等學 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以下簡稱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
二、 目的
麥寮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自主學習時間之實施,以落實總綱「自 發」、「互動」、「共好」之為核心理念,學校應提供自主學習所需之資源、場地並由學校老師協助指導,確保學生自主學習之成效,特訂定本校自主學習時間補充規定(以 下簡稱本補充規定)。
三、實施方式及其規範
(一)學生自主學習之實施時段,應於本校彈性學習時間所定每週實施節次內為之,且不得與學校團體活動衝突,若學校開設之充實或補強性課程未能滿足學生需求,亦可申請。
(二)學生申請自主學習,應完成自主學習申請表暨計畫書並得自行徵詢邀請指導教師指導,由個人或小組(至多 6 人)提出申請,經教務處彙整後,由自主學習工作小組審核通過後,依其自主學習之主題與性質,指派校內具相關專長之教師,擔任指導教師。
(三)學生申請自主學習者,應系統規劃學習主題、內容、進度、目標及方式,並經教師指 導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依主辦處室規定之時程及程序,完成自主學習申請。
(四)每位指導教師之指導學生人數,以 12 人以上、30 人以下為原則。指導教師應於學 生自主學習期間,定期與指導學生進行個別或團體之晤談與指導,以瞭解學生自主學習進度、提供學生自主學習建議,並應完成自主學習晤談及指導紀錄表。
(五)學生完成自主學習申請後,應依自主學習計畫書之規劃實施,並於各階段彈性學習時間結束前,將自主學習成果紀錄表彙整成冊;指導教師得就學生自主學習成果發表之內容、自主學習成果彙編之完成度、學生自主學習目標之達成度或實施自主學習過程之參與度,針對學生自主學習成果紀錄表之檢核提供質性建議
(六)自主學習工作小組之成員由校長擔任主席,主辦處室主任擔任執行祕書,教務處主 任、輔導室主任、圖書館主任、承辦業務之組長以及自主學習指導教師為成員。
(七)自主學習之實施,實施前學校應規劃相關增能課程以協助學生撰寫計劃,實施時若學 生未能完成計劃撰寫由指導老師協助之。實施後之成果由指導老師協助上傳學習歷程檔案,由主辦處室協助辦理成果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