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人民同茲決心,為杜絕微國家內亂及紛爭,不讓歷史重蹈覆轍,團結廣大微國家群體,與此同時發揚臺灣微國家文化,為此團結一致,共同組建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以和平、共榮、共存為精神,並為建設一個公正、民主、平等、自由的微國家聯盟努力不懈。
第一條: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依據《共榮和平公約》之精神籌組成立。
第二條:各會員國與觀察員國應履行憲章所擔負之義務,以保障各成員國與觀察員國在本組織之權益。
第三條:各會員國與觀察員國之主權一律平等。
第四條:各會員國應保障本國人民之自然權利。
第五條:組織內重大決議案須經共同體官方媒介公告之。
第六條: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接納所有認同《共榮和平公約》之台灣地區微國家加入;此處定義之台灣地區包含台灣本島、澎湖群島、金門烈嶼、馬祖列島等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組成。在本條約修訂前成功申請加入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之非台灣地區微國家得繼續持有其在共同體之席位。
第七條:申請加入之國家或政治實體成為會員國前,必須先經共同體大會多數決同意為觀察員國。
第八條:觀察員國經觀察期期滿由大會多數決同意之微國家即為會員國。
第九條:會員國與觀察員國不得干涉其他會員國與觀察員國主權。
第十條:會員國與觀察員國須認可《共榮和平公約》之地位並簽署之。
第十一條:會員國與觀察員國需派一名代表任該國駐共同體代表,為該國在大會發言。
第十二條:會員國及觀察員國皆需配合共同體之決議、公務。
第十三條:觀察員國不具選舉與被選舉權。
第十四條:觀察員國具備共同體大會發言權。
第十五條:觀察期為一個月,期滿後將經由會員國決議入聯。
第十六條:會員國若經合併或政權轉移為新國家,則該國得繼承先前國之席次。
第十七條:各會員國與觀察員國加入之群組即為大會,為共同體直屬機構。
第十八條:共同體表決議案於大會舉行。
第十九條:大會表決通過標準見第七章第三十九條。
第二十條:各會員國與觀察員國代表除了依據代表國外交機關之指示,將議案帶回該國政府內部討論,應對於未定案之相關議案盡保密義務。
第二十一條:各會員國與觀察員代表若搗亂議場秩序、不當發言、歧視他國或違反憲章與共同體法律,則驅離其代表並暫停會籍或取消觀察員資格。
第二十二條:共同體秘書處、非常任理事國、託管理事會為共同體執行公務之必然組成。
第二十三條:共同體秘書處之職責與任職條件如下:
(一)秘書處置秘書長、副秘書長二人,由會員國推薦各國國民競選之,當選條件與除卻憲章修正案之其他表決案相同。
(二)正副秘書長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
(三)秘書處代表共同體對外發布表決結果及官方媒介之更新。
(四)向違反共同體規章的大會成員提出警告。
(五)秘書處執掌統計各會員國與觀察員國之基本國家資料。
(六)國家基本資料調查報告以三個月為一期,回報大會並且提供成員國檢視,必要時得發布於共同體官方媒介。
(七)國家基本資料調查報告之格式詳見於附件。
第二十四條:非常任理事國之職責與任職條件如下:
(一)非常任理事國選舉兩國,由會員國推薦或自願參選,當選條件取最高與第二高票。
(二)理事國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
(三)兩理事國輪流主持大會及管理大會秩序。
(五)發動各表決案,並通知各會員國代表出席。
(六)將表決結果上呈秘書長發布。
(七)定期維護及更新共同體官方媒介。
第二十五條:託管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託管理事會選舉兩國,由大會會員國推薦或自願參選,當選條件取最高與第二高票。
(二)理事國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
(三)管理受託管之國家機構。
(四)處理受託管之國家機構復國交接事宜。
第二十六條:(刪除。)
第二十七條:共同體審議廳設立之目的為解決國際間與共同體成員之爭議與糾紛。
第二十八條:審議廳應秉持公平、公正與公開原則,堅守正義之信念。
第二十九條:審議廳為組織常設機關,經會員國提出召開,並有其他兩會員國附議得召開之。審議聽設置檢察員,以調查受理案件之原委。
第三十條:審議廳最終判決結果具絕對效力。
第三十一條:審議廳主席團由大會理事國組成,得判決審議結果。
第三十二條:秘書長監督審議過程,確保審議廳公正性。
第三十三條:檢察員擁有在案件受理時向事件關係國索取有關資料之權力,並且具呈有關資料以為呈堂證共之權力;審議期間,檢察員得詢問事件關係國。
第三十四條:審議主席團將審議結果報告秘書長,由秘書長對外公布之。
第三十五條:無記名原則、平等原則、直接原則為選舉的三項基本綱領,依據憲章所保障。
第三十六條:凡共同體會員國皆擁有表決權
第三十七條:大會表決具有效力,除非會員國依提案程序提請重新表決,否則不得隨意變更之。
第三十八條:一般議案(如:觀察員資格、會員國資格、共同體對外聲明與其他會員國提案等)需四分之一成員國出席,二分之一同意方可通過;重大議案(如:憲章修正案、復國案、共同體象徵物與重大時事聲明等)需二分之一成員國出席,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九條:一般議案表決時間為一日,秘書長、理事國選舉以及憲章變更案為三日。
第四十條:一般選舉由理事國負責,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理事國選舉由第三國負責,投票期間必須監控投票狀況,並回報大會表決狀況,同時確保投票過程無瑕疵。
第四十一條:本憲章修改時,應有二分之一成員國出席與三分之二成員國表決同意之。
第四十二條:憲章未詳細規範之處,得以共同體其他法律規定之。
第四十三條:本組織應設立定期會議,形式得以實體及於線上會議廳辦理,辦理時間由秘書處決議,線上會議時長以至少三小時為限,總時長由秘書處決議之。
第一條:若兩會員國發生國際糾紛,切勿隨意發動戰爭,本組織將會出面調停,啟動和平四面談判會請中立的第三國做第四方。
第二條:本組織的會員國不得隨意干涉他國內政和外交等等,本組織將確保所有私人國家的獨立自主權。
第三條:若兩會員國要簽訂條約等國際性文件,需找本組織做為公證人,確保雙方不會有吃約的可能。
第四條:若要加入本組織,本組織將會開啟投票請會員國投票是否讓貴國加入本組織。
第五條:若要脫離本組織,需找第三國和本組織簽署同意退出宣言。
第六條:若會員國甲因不滿調停結果執意對會員國乙或是非本組織會員國發動戰爭,本組織將會發動制裁,逐出發動戰爭的會員國。
以往許多私人國家會在不明情況下遭遇亡國的結局,有的末代國家元首會將自己的網路據點或實際領土交由他最信任的盟友代管,為了之前的爭議和國家共同體的疏失,此法將針對託管的合法性和定義做出修補並消除爭議。
在被託管方和託管國(*託管國可以1~3國進行託管,託管地不能重疊)在託管領土前要簽託管協議,協議內容要有明確的「指定的管理託管領土之當局」才能進行託管行為,協議內要有明確寫出託管地有哪些。
可由託管國提出國際託管將該國的託管地轉由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託管,託管國需提出託管協議書和其他證明等,才能讓共同體託管,待共同體會員國投票過半後,共同體和託管國將簽署國際託管協議,才能進入託管。
受託管國在緊急狀態且未簽訂合法效力的託管協定下將託管地託管給託管國情況下,受託管國需明確指出託管國和託管地,託管國需做截圖等等的證明動作才能算是合法的託管行為。
由於有的私人國家是二級私人國家(國家共同體定義)在未有實際的國家作為下沒落在網路上亡國,所以將託管地分為一級和二級。
一級託管地:受託管方為沒落亡國的一級私人國家,託管地有實際領土、網路據點(粉專、社團、群組等)
二級託管地:受託管方為沒落未有實際國家作為的二級私人國家,託管地有網路據點(粉專、社團、群組等)
託管地主權由託管國代為行使,原託管地人民可組織新政府用自決復國法來申請復國,並與託管國達成協議。
第一條:受託管組織或組織會員國的國家人民可組織新政府可要回原粉專的管理員權限。
第二條:不得以其他的國家的身份要回。
第三條:新政府需無條件繼承前政府的一切。
第四條:若人民的新政府向組織要回自國的粉專,調查員會前去調查後,調查員會遞出調查報告。
第五條:是否同意將託管地還給新政府仍需由共同體內部的會員國表決。
為求各國的資訊自主正確,不遭到惡意壟斷的可能,在此立此條例
第一條:本條例共榮組織會員國需要遵守。
第二條:會員國官方不得無故非法打壓該國的私營報社,除非是戒嚴。
第三條:私營集團不得代替官報,以防惡意壟斷。
第四條:人人有言論自由,國家政府不得隨意打壓。
第五條:威脅恐嚇色情等惡意言論不受用第四條。
「為杜絕傀儡國混亂國際局勢、顛倒是非、破壞秩序,故立本條例規範之。」
如果有會員國認為A國疑似是B會員國的傀儡國,可向共同體提出檢舉要求投票派出調查員進行調查,同時檢舉的會員國要向調查員提出證據,其他會員國也可以幫助調查員讓真相查清
若調查結果A國並非B會員國的傀儡,檢舉的會員國需向B會員國道歉,一個月內不得再向共同體提出檢舉,
調查員已調查完成將會開臨時審議會(內有公證人秘書長,旁聽者理事國以及全體)調查員質詢當事人和當事國
若A國為B會員國的傀儡屬實,處置如下
保障席次,但該國往後三次不能派出候選人競選共榮組織的秘書長,理事國和調查員等職務,調查員進駐中央政府好做後續的追蹤直到調查員認為已經可以將撤出案上繳共同體由各會員國投票
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接管傀儡國專頁,專頁去向將有全體的會員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