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 提案
有關共同體官方資訊媒介管理方式之決議
本決議規範組織之秘書處、理事國及其他因行政之必要,而須持有共同體官方資訊媒介管理權力者。
共同體之官方資訊媒介,包含:對於大會舉行會議或進行決議之必要而設立於任意平台之群組或社團等、或是為儲存資料以及執行資訊公開而設立之資料庫或網站等。秘書長及理事國常任代表應持有官方資訊媒介管理權,副秘書長經秘書長及理事國常任代表之授權,亦得持有其管理權。
秘書處在職權行使上如有需要,得對官方資訊媒介之管理方式設立規定,以確保秘書處各職員是可受究責的。
促請各成員國持續關注秘書處及各理事國之職權行使狀況。
由 蒙萊納瓦聯邦 提案
建立共同體各國代表團聯誼群之決議
本決議通過後,設立共同體各國代表團聯誼群,聯誼群不應作為大會議決表決案之場所使用,其設立之目的為供各國駐在代表團之間之意見及國際情勢訊息交換。
共同體各國代表團聯誼群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理事國代表持有管理員權限,代表團成員之新增及移出,應由常任代表以訊息方式通知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理事國代表,並由群組持管理員權限者為之。
聯誼群由管理員管理之,各國代表如有私人口角及恩怨情仇,不能使用聯誼群作罵戰場所,管理員有權移除不受控制者之權限。
由 華江斯坦君憲國、拜然聯邦共和國、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蒙萊納瓦聯邦、赫斯維爾公國 提案
對未批准共榮和平公約會員國及觀察員國對策之決議
依據並重申《共榮和平公約》及《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憲章》之精神。
注意到各會員國及觀察員國應符合《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憲章》第十條所列之要件。
認定自《共榮和平公約》修正至今,各國已擁有足夠時間完成所需之批准程序。
確定並重申本組織擁有將不符合《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憲章》第十條所列要件之會員國及觀察員國自本組織除名之權力。
前條所述之除名,應由秘書長提出,經理事國全體同意,交付大會於二日內確認;大會無異議者,得其自本組織除名。
由 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拜然聯邦共和國-拜然尼亞、赫斯維爾公國、蒙萊納瓦聯邦 提案
共同體對於分類問題之立場決議
大會,
回顧《微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之第三條以及第八條;
遵循《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憲章》的宗旨和原則;
重申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作為具有影響力的國際組織之責任;
意識到平台分類對國際社會所造成之衝突及矛盾;
憶及釀月分類風波所造成的影響與後果;
警惕分類問題可能導致國際社會之進一步分裂,削弱微國家間之合作與發展;
強調所有微國家均應享有平等地位,避免因分類制度而產生不必要之對立;
關切地注意到分類問題可能導致國際之間的相互歧視與攻擊;
深感憂慮到分類國家的錯誤行為,特別是在外交政策上對於不同國家之間的分類與限制,
敦促各方審慎考量分類制度之影響,避免因分類而對特定國家或團體造成不公平待遇,
呼籲應透過對話與協商解決爭議,以維護國際社會之穩定與和諧;
確認分類問題已對國際微國家社群造成實質影響,特別是在外交承認、合作機會與國際聲譽方面;
強烈譴責任何基於分類而實施歧視性政策或限制,認為此舉有違《微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之精神,
建議各國政府重新審視外交政策,修正可能會導致爭議的執行方向
由 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史東共和國、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特維斯共和國、華江斯坦君憲國、赫斯維爾公國 提案
有關《微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保管責任之決議
大會,
回顧《微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於共同體所擁有之核心地位,
注意到自定義之箱全體成員國希望將《公約》實體正本及電子檔之保管權移交予共同體,
因此決定:
接受自定義之箱移交《公約》實體正本及電子檔予共同體;
《公約》之實體正本由秘書長保管,若秘書長因故無法保管,得由副秘書長、理事國,或經大會決議後由大會認可之對象保管;
《公約》之電子檔存放於共同體之Google雲端硬碟中;
積極協助有意願之國家簽署《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