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學年至少通過一項(類)教學實務能力檢測。
二、服務學習、勞動教育或品德教育等相關課程達學校認定之通過基準。
三、無償擔任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等學童課業輔導工作或補救教學,每學期至少三十六小時。
四、每學期至少參與一次工作坊,例如:師資培育國際學術研討會、中等領域教學、研究中心成果研討會及國民中學師資培育聯盟等或經學校採認之相關工作坊。
五、參與至少一次本部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之師資生潛能測驗。
※ 師資生於受領獎學金期間未符合以上各款規定者,學校應依其未符合之款數計算獎學金停發之月數,每一款停發一個月之獎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