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老院基本法》
《元老院基本法》
序言
盧爾提斯帝國,承襲悠久歷史與文化傳統,秉持天命所授、君權不移之理念,致力於維護國家穩定與繁榮,保障人民權益與福祉。元老院作為帝國之最高立法機構,肩負推動法治與促進社會公正之使命。為確保立法程序之高效與透明,鞏固帝國憲政基礎,特制定本基本法,以明確元老院之職責、權限及運作機制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元老院為盧爾提斯帝國之最高立法機構,負責起草、審議及通過法律等。
第二條
元老院由全體議員組成,設元老院院長一名,院長由首相擔任之。
第三條
元老院在立法過程中應秉持公平、公正及公開原則,確保法律符合帝國利益及國民福祉。
第二章 職權劃分
第四條
元老院擁有以下主要職權:
一、起草及審議帝國法律。
二、審核帝國財政預算案與決算案。
三、審議皇帝及首相提交之重大政策議案。
四、提出修憲建議案,並經特別程序審議。
五、行政部門認為窒礙難行之外交事務案。
第五條
元老院院長及皇帝擁有以下特殊權力:
一、強制否決權:院長及皇帝可對任何議案行使否決權,該議案將直接否決。
二、強制同意權:院長及皇帝可對特定議案行使強制同意權,該議案即視為通過。
三、強制擱置權:院長及皇帝可對任何議案行使擱置權,該議案將延後至下一次會期再行討論。
以上權力皆可在議案討論及表決階段或者是最終審議階段使用。
第六條
皇帝及首相對於國防、外交及重大國家安全事務議案具有優先審議提案權。
第三章 國會議程
第七條
皇帝每年應召開兩次例行會議,時間及地點由院長與皇帝共同商定;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八條
元老院例行會議議程包括以下階段:
一、總質詢階段:議員對政府施政進行全面質詢,內容涵蓋國家安全、經濟、社會及其他重大事項。
二、國情報告階段:由首相或其指定代表提交國情報告,議員就報告內容進行審查與討論。
三、法案審查階段:審查已提交的法律草案。
三之一、一讀階段:元老院全體會議對新法案進行初步審查與辯論,確認是否進入下一步驟。
三之二、二讀階段:對法案進行詳細討論及修正表決,需二分之一與會議員支持方可進入下一步驟。
三之三、三讀階段:進行最終審議,需過元老院院長批准方可通過。
四、議案審查階段:對於外交、國防、民生、文化、發展、媾和、簽訂條約及宣戰等事務之決議,需二分之一與會議員支持方可進入下一階段。
五、臨時動議階段:討論元老院內提出的臨時動議,該項臨時動議須獲得兩名議員附議或是元老院院長同意,方可經表決通過後可納入正式議程。
六、審核階段:議案經三讀通過後,送交皇帝審核。
七、皇帝或是元老院院長宣布會議結束並散會。
第九條
每個階段的具體時限及負責人由元老院院長規定。
第十條
元老院會議應全程記錄並保存,必要時對外公布會議記錄,以確保透明度。
第十一條
元老院院長可對於元老院詳細實行議程及規則進行補充及解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基本法之修訂需經元老院特別程序,二分之一議員贊成及皇帝批准方可生效。
第十三條
本基本法自公布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