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進入高齡社會,每年監護宣告聲請高達六千多件,適當監護人之選指定又十分困難,致產生大量家事事件,意定監護制度推行後,當事人可以事先選定,應可使法院案件量降低,但是否真能達到「老有所養」?可能有何爭議產生?又如何解決?國際之受監護人權益保障制度為何?
現為蔚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台北市老年健康慈善協會監事。
為台大法學碩士。
曾任中華智慧財產權協會副理事長、台灣新住民權益促進會創辦人、台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委員等。
著有長照法律面面觀、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折衝:理論與實務等書。
現為得聲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世新大學教授級專技人員、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董事、台灣醫療衛生研究協會副理事長、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國立中正大學法學碩士、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
曾任: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食品藥物化妝品審查委員會藥品諮議小組、監察院性別平等小組委員、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婦女健康諮詢小組委員、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優生保健委員會委員、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委員、教育部訴願委員會委員、台北律師公會第27屆理事。
現為中華民國老人福利協進會常務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