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會章則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堂隸屬「基督教樂道會」(簡稱本會),定名為「基督教樂道會荃灣堂」(簡稱本堂),英文名稱為「LOCK TAO CHRISTIAN ASSOCIATION TSUEN WAN CHURCH」。
第二條:本堂為一獨立教會,以廣傳基督福音,領人歸主,培養信徒靈性,實踐聖經真理,完成基督託付之使命為宗旨。
第三條:本堂由聖靈結集 神的兒女,即在基督裡之眾信徒組合而成。
第二章 信仰
第四條:本堂共信真道七大綱要如下
信永遠常在獨一無二之真 神,是宇宙之大主宰,是聖父、聖子、聖靈三位合而成。
信耶穌基督,是不能眼見之 神的表像,有完全之神性;由童貞女馬利亞藉聖靈感孕而成肉身,生而為人,被釘死在十字架上,替人贖罪,並具體從死裡復活升上高天,坐在天父右邊,為新約中保、教會元首、大祭司,代聖徒祈禱;將來必親自從天上再臨,設立國度,審判活人死人。
信聖靈是三位一體中之第三位,於五旬節降臨,在教會中,使聖徒在基督裡合而為一體,成為教會,祂使罪人知罪悔改;使聖徒得勝成聖。
信人,是按照 神形像樣式而造者,因深陷罪惡之權勢而敗壞沉淪,人若不重生,就不能進入 神的國.惟有憑信心接受救恩,靠基督寶血洗除罪污,而得新生命,靠著聖靈作成得救之工。
信世人不論信耶穌與否,都必復活。信者,復活得享天堂永生;不信者,復活受地獄永死,並且天堂地獄,都是實際而永遠者。
信新舊約聖經皆是 神之言語,由聖靈默示而來,顯有 神的權威,是活潑生命之道。
信管轄此幽暗世界天空掌權者就是魔鬼;是現今悖逆之人心中運行的邪靈、惡之根源、善之仇敵;並信在主再來大審判時,必被扔在硫磺火湖裡,直到永遠。
第三章 會眾
第五條:本堂全體會友,分為下列二類:
兒童會友
凡本堂會友之子女,其年齡在十五歲以下奉獻禮者,得成兒童會友,惟年齡屆十五歲,仍須參加慕道班。
基本會友信徒
2.1 凡參加慕道班,對於基督救贖真理有了認識,並具有重生得救經歷者,便可順服基督吩咐,領受洗禮成為基本會友。
2.2 無論屬何地方教會之基督徒,凡經常在本堂聚會擘餅奉獻,且得原屬教會函薦(如確實無法取得薦書,亦須自具志願書並獲得兩位推薦人簽署),經執事會核准者。
第六條:會友義務
必須遵守教會章則。
必須謹言慎行,恪守主道,常參加本堂各項聚會,務求靈命長進,
既蒙主救贖,即當廣傳福音,盡力為主作見證,領人歸主。
當循主恩祐,盡力獻金,充足會務經費。
第七條:會友權利
凡基本會友(兒童會友除外)均有下列權利:
出席會友大會。
享有選舉權、被選權及表決權。
符合資格之會友可按樂道會會章第四條、(一)及或(二)之規定申請加入基督教樂道會為會員。
第八條:會友懲處
本堂會友,如有背道行為,玷辱基督名字,損害教會聲譽,經本堂多次規勸仍不悔改者,得由執事會通過,取消會籍.如遇事件難於處理,得呈報董事會仲裁。如接受勸勉即時表示悔改,得由事會酌情研議懲處辦法。
第九條:會友退會
1.會友因移民或遷居其他地區,而在其他教會聚會,又希望轉入所聚會之教會,可具函向本堂執事會申請薦書,核准後方為有效。
2.會友如非常特別事故,逾兩年不參加本堂聚會或斷絕聯繫,業經本堂接觸而無回應者,則由執事會決定是否視作退會論。
第十條:恢復會籍
凡經取消會籍或曾因特別事故退會者,若具真誠悔改及再與本堂聯絡者,可具函執事會接納,恢復其會籍。
第四章 聖職
第十一條:本堂為處理教會事工,託付下列聖職人員,分負其責:
牧師 是奧秘事的管家,負牧養信徒,發揚真理,執行聖禮,策劃會務,推進教會事工之責。
傳道 是傳福音的使者,負宣傳主道,培植信徒,辦理會務之責。如牧師出缺或在假,即代理會內聖工;至於聖餐聖禮,得請別會牧師施行。
執事 是會友大會選出辦理教會一切事工之信徒。教會一切行政及興革事宜,俱由執事共同商決執行之,本堂所有執事皆非受薪。
第十二條:受薪聖職人員之聘
所有受薪聖職人員之延聘及其服務條款,概由執事會釐訂,用本堂名義聘任,並呈報本會存案。
受薪聖職人員辭職,須於三個月前具函執事會;若本堂終止僱用,亦須於三個月前書面通知該職員,如特殊情況,經執事會通過及接納,則不在此限。
需要專門人才負責辦理各項事工,得由執事會聘任之。
所有受薪職員得襄助本會推進福音事工及擔任特別任務。
第五章 禮節
第十三條:本堂會友須奉行下列聖禮:
聖洗
洗禮是歸主者順服基督,在 神、人面前必要遵行的見證;領洗者年齡須屆十五歲或之上(如年齡未屆十五歲者,得由執事會徵詢其家長同意)。本堂用浸禮儀式,由牧師施行;惟年老體弱者,得施行灑水禮。
兒童奉獻禮
本堂會友之兒童,可由其父母或監護人向教會申請,敦請牧師施行按手禮。
聖餐
是基督吩咐常行的紀念大典,本堂規定每月至少舉行擘餅聚會一次,由牧師主禮,紀念主。
主日
即星期日,亦即紀念基督復活之主日.凡屬信徒,皆須赴會虔守主日,享受真福。
婚喪禮
本堂會友若請求教會主理婚禮或安息禮拜,須依照以下原則:
5.1. 婚禮 會友之婚配對象須為基督徒,且是合法結合。
5.2. 喪禮 凡會友請求本堂主理喪禮後,不得由家人另設神臺;或舉行類似拜偶像、唸經超度或其他異教儀式。
牧師按立禮
由執事會按實際需要,在現行傳道中推薦作牧者之人選,諮詢會眾及教牧同工會,然後提交本會董事會 通過,敦請與本會信仰相同之牧師團按立之。
第六章 組織
會友大會
第十四條:會議
會友大會為本堂最高議事機構,由全體基本會友組成之。
會友大會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日期由執事會決定。
特別會友大會,由執事會臨時召集或由本堂基本會友十分之三或以上,聯名函請執事會召集。
會友大會須在21天前以書面通知會友,並在秩序刊登,方得召開。
會友大會之主席及書記,由執事會之主席及書記當然擔任。若主席未能出席,由副主席代之。如有任何司事名額出缺,則由出席會友公選之。
會友大會之合法人數,必須有十分三或以上之基本會友出席方為合法。如流會,則順延七日再行召開,以該次出席之基本會友為合法人數。
第十五條:權責
審查及接納執事會之報告及建議案。
審核本堂財政預算及決算案。
選舉執事。
執事會
第十六條:執事會職責
執事會為會友大會閉會後之執行事工機構,代行大會職權。
第十七條:執事
執事資格:凡成為本堂或本會分堂基本會友三年以上,經常參與本堂聚會及奉獻,盡忠職事;曾在至聖真道經過造就,聖潔敬虔;婚姻合乎聖經教訓;方有被選為執事資格。
執事任期:本堂每兩年於會友大會中選出不少於七人為執事,成立執事會.執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惟不得連任同一職位超過三屆。
執事職責:義務擔任教會聖工;協助牧師、傳道對會友負起栽培、督導、訓誨、安慰及排解之責;並襄理聖禮。
執事選舉
4.1 由執事會提名多於下屆執事名額之人數為候選人。執事會除可優先考慮提名現屆執事為候選人外,得按(第十七條1.)規定提名差額候選人,如遇特殊情況,候選人數與執事名額相等,則必須以過半數信任票接納為準。由出席會友大會之基本會友,以不記名投票確認,選票於當日即席分發.監督開票及驗票之責,應由會友大會選派非候選人士充任之。
4.2 如遇執事請辭,則由執事會按實際需要委任適當人選接替。
4.3 新成立之堂會或遇特殊情況,則可由本會董事會酌情委任執事人選。
執事罷黜:執事被選後,其言行有違聖經真理及有損教會聲譽,經執事會派代表勸告仍不悔改者,得提交會友大會罷免其執事之職。
第十八條:執事會議
執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如遇特別事故,主席得召開臨時會議。
出席執事會會議之執事,規定至少須佔全體執事之過半數方為合法。
主任牧師/堂主任必須出席本堂會議;其他聖職人員亦應列席本堂會議。
如流會,則7日後再開會,以該次出席之執事為合法人數。
第十九條:職位分配
執事會,設正、副主席、文書、財政、司數、傳道部、青少年部、主日學部、婦女部、聖樂部、文字部、探訪部、招待部、慈惠部及總務部等,協助牧師、傳道發展聖工,由應屆執事首次會議時互選之.各部規定職責如下:
主席:領導及推展全堂聖工,主持一切堂務會議。
副主席:協助主席襄理會務,並於必要時,代行主席職權。
文書:主理本堂一切文書工作,記錄議案,登記表格,保管教會文史。
財政:監察本堂財政和各部收支,保管公款;造具進支賬目預算及決算;籌劃募捐等。
司數:結算本堂進支賬目審慎登記,核算每主日之捐款,惟無保管銀錢之責。
傳道部:策劃本堂培靈,奮興,佈道,退修,研經及個人傳道等工作。
青少年部:推展本堂各青少年團契工作,栽培青年人才。
主日學部:推動主日學工作,使會友認識主日學之重要並參與之。
婦女部:領導本堂婦女聚會,並協助傳道,探訪等工作。
聖樂部:統籌本堂詩班獻詩事宜,推動會眾參與詩班事奉及聚會獻詩。
文字部:編印教會之通訊及特刊,並管理本堂圖書等工作。
探訪部:召集本堂兄姊定期探望會友家庭及作個人佈道、領人歸主工作。
招待部:主理堂內會友彼此聯絡,互相交誼,負責本堂一切聚會之秩序及接待工作。
慈惠都:發展本堂一切慈惠事工,募集善款等工作。
總務部:辦理本堂一切庶務等工作。
除上述各職位外,可按本堂事工之需要而增減或兼任所需部門。各部門可自行訂定職責,提交執事會接納,方得實施。
第二十條:表決議案
會友大會、執事會或其他委員會得照一般會議常規表決議案:
須有出席之過半數贊同,方得通過。
如贊成或反對雙方票數相同,主席有權多投一票以表決之。
凡經議決之案,如確屬難行,須由有關會議出席人數四分三贊同,方能複決或修改。
第七章 會費
第廿一條:本堂經費,靠主供給,信徒亦應將 神所託付之財物,奉獻歸主,以作教會傳福音之用。
第廿二條:本堂經費,由下列五種獻金維持:
主日獻金
月捐獻金
感恩獻金
慈惠獻金
特別獻金(須經執事會表決,方得募集.)
第廿三條:監管經費進支辦法
本堂財政收支狀況,規定每月由財政、司數列表向會友公佈,並每年度造具全年預算及年終決算表,由執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友大會接納之。
本堂所有銀行賬戶,均由財政加主席或財政加副主席聯名簽署之。
第八章 附屬會堂與本會董事會之關係
第廿四條:義務
附屬堂會得按實際能力配合本會董事會促進福音聖工,教育事業、醫療及慈善性之服務。
附屬堂會執事會主席須每月出席董事會會議,匯報堂務及財政。
附屬堂會賬項,每年均應呈交董事會,由註冊核數師審核;並按照經常收益(主日捐、月捐、感恩捐)繳納百分之二支持董事會經費。(註:於2006年7月董事會會議修訂為百分之五)
附屬堂會執事會名單及所有受薪聖職人員之變動均須呈報董事會存案。
凡附屬堂會進行物業買賣時須依照董事會制訂之(堂會物業監管機制)辦理。
權利
附屬堂會執事會得按會章推薦符合資格之基本會友加入基督樂道會為註冊會員,並賦予適當之權益。
新成立之附屬堂會,在經濟上未能獨立時,須由董事會聯繫各附屬堂會支持之
董事會得按實際需要酌量資助或調配適當人力協助附屬堂會推動聖工及擴堂或植堂事。
董事會得協助附屬堂會排解人事上之糾紛。
附屬堂會執事會主席(或由主席委派一位執事會副主席)依會章第十二條之規定為董事會當然董事,並依會章第廿八條之規定得簽署附屬堂會物業買賣等文件。
第九章 修改
第廿五條:如本章則條又與本會組織大網有任何抵觸之處,則以組織大網為準。
第廿六條:本章則凡九章共廿六條,如有未盡善之處,由董事會及各堂執事會共同研究修訂之。
註:本章則於1994年4月24日董事會會議通過訂立,並由是日起實施(關於有年資限制之條文,例如執事任期等,則由1995及1996年度起計或在過渡時期作適當之處理)。
本章則於1995年12月17日修訂;又於1999年3月21日董事會會議通過補充若干條文,以配合98年樂道會會員大會通過修訂之會章。
本章於2008年5月18日董事會會議修訂(第十七條4.1.)及2008年7月20日董事會會議修訂(第十七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