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國際君主主義之核心價值,促進全球君主制微國家及認同該價值之人士緊密交流,本聯盟立足於多元包容、追求共識與和平調解之精神,致力於建構一個具備高度外交史詩感與議事理性之微國際超國家組織。為確立聯盟之運作體制與各項權利義務,特制定本憲章。
第一條(宗旨)
本組織全名為「微國際君主國協進聯盟」(下稱本聯盟),旨在維護君主主義價值,作為國際君主主義之最高協調與合作平台。
第二條(聯盟綱領)
本聯盟及全體成員應共守以下十大綱領原則:
一、維護君主制:促進君主制微國家及人士之交流互動。
二、多元包容:接納任何形式之君主制國家及認同本聯盟價值之個人與團體。
三、追求共識:一切決議應經充分討論,反對少數壟斷。
四、緊密交流:尋求全方位合作連結,不拘實體與線上形式。
五、拓展網路:廣泛接納不同文化與地區之君主制國家,擴大合作。
六、調解與和平:維持客觀中立,必要時調停衝突,捍衛微國際和諧。
七、體制進化:持續完善管理架構與運作系統。
八、維護風氣:以平等、友善之態度彼此交往。
九、文化推廣:積極宣傳君主制文化,分享自身特色。
十、保持活躍:全體成員應保持活力,積極參與聯盟事務。
第三條(成員類別)
本聯盟成員分為:理事國、成員國、觀察員國、個人成員及顧問。
第四條(觀察員國與成員國之升格程序)
一、申請加入本聯盟之國家,須經理事國半數同意後,始得成為「觀察員國」。觀察員國僅享有各項會議之旁聽權,不得參與投票表決。如申請未通過,六十日內不得再次申請
二、觀察員國具備觀察員身分滿九十日後,須經至少兩個(含)以上之正式成員國聯名提案,並交由微國際君主國大會(下稱大會)表決。
三、升格案須經成員國半數通過,始得升格為正式「成員國」。升格後應由全體理事國聯名頒發會籍詔書,以為成員之證明。
四、若升格案未獲通過,須至下兩次大會常會召開時,始得再次提出升格申請,絕對不得為此升格案要求召開臨時會。
第五條(成員國與觀察員國之會籍變動)
一、成員國遇有政權變動時,其會籍依以下規範處置:
1. 解散:廢止其會籍。
2. 託管:會籍凍結至託管結束。
3. 合併:由大會決議是否繼承其成員國資格。
4. 分裂:分裂後之各方,皆不得繼承原成員國資格。
5、證書繳回:如會籍獲廢止,應於六十日內繳回會籍證書
二、觀察員國遇有政權變動時,其會籍依以下規範處置:
1. 解散:直接廢止其資格。
2. 託管:於託管結束前,不得提案升格為成員國。
3. 合併:其提案升格之等待期(九十日)須重新計算。
4. 分裂:分裂後之各方,皆不得繼承原觀察員資格。
三、凡變動或廢止會籍資格之成員,得向大會提出申訴,要求再議,期間暫時保留會籍。如再議後廢止原決議,該成員保留會籍;如原決議維持,該國應於決議生效後六十日內繳回證書,並主動更新外部官方媒介之資訊,以維護本聯盟之形象。
四、各成員國應在國內設立分支組織,由秘書處統整管理,以進行宣傳等事宜,俾利於組織運作
第六條(個人成員)
一、凡認同本聯盟綱領與君主主義價值之個人,得申請成為「個人成員」。二、享有各項會議之發言權,升格並得參與投票表決。
三、個人成員之會籍取得,由秘書處以簡單多數表決之。其升格由大會以簡單多數表決之,升格後由全體理事國暨秘書長頒發個人會籍證書
四、個人成員之升格案,至少於該人士加入九十日後,由秘書處以簡單多數同意後提出,不得由本人提出。
五、凡聯盟外之個人,對組織有特殊貢獻,或為獲認可之具影響力王室成員,得理事國絕對多數之同意,得授予「榮譽會員」,並由全體理事國暨秘書長頒發榮譽會籍證書,惟與個人成員不同,並無投票權。
第七條(顧問)
本聯盟得設顧問若干名。顧問須經全體理事國同意後聘任之,主要職責為協助聯盟各項專業與行政事務。顧問於聯盟各級會議中具備發言權,但無投票權。
第八條(大會性質與職權)
一、微國際君主國大會(簡稱大會)為本聯盟之最高會員大會與議事機構,由全體理事國、成員國及個人成員組成之。大會負責審理會籍升格案、選舉相關公職及其他攸關聯盟發展之重大決議。
二、大會做成之決議,如有相牴觸者,以後為之決議為準,前決議牴觸部分失效。唯前決議不牴觸之部分,仍得適用。
第九條(會議召開)
一、常會:大會原則上每一個月進行一次常規會議(常會)。
二、臨時會:若遇緊急或重大事項,經聯盟半數正式成員國連署要求,得召開臨時會。
三、年會:聯盟每半年舉辦一次微國際君主主義交流年會。凡成員國、觀察員國、個人成員,及得大會正式邀請之國家、團體或個人均得參與。原則上不表決組織事務,以促進交流連結為宗旨;年會統一編纂及更新〈微國際君主名錄〉,以記錄微國際合乎法理與神聖性的王室
第十條(投票計算)
一、大會之提案,依據性質可分為特殊重大提案、重要提案與一般提案,其投票計算方式如下:
1、特殊重大提案:對聯盟體制有決定性變革的提案。由理事國絕對多數提議,經理事國全體暨成員國絕對多數同意列入,並經大會絕對多數通過,始得生效
2、重要提案:對聯盟成員國之利益有重大影響。由單一或數個成員國連署提出,經理事國絕對多數暨成員國簡單多數同意列入,並經大會絕對多數通過,始得生效
3、一般提案:理事國及成員國、個人成員均得提案,經大會簡單多數通過,始得生效
二、大會之計票以單一自然人為主。同一自然人,如同時代表數個成員實體,僅依一票計算。個人成員以一票計算
三、每一實體代表團,依一票計算。如一代表團有多位代表投票,餘者無效
第十一條(理事國編制、產生與任期)
理事國為本聯盟之核心指導與決策樞紐,總席次共計五席,分為當然理事國與一般理事國:
一、當然理事國(四席):由本聯盟創始國「星海皇國」、「彌衟國」、「大雲帝國」、「大寧帝國」永久擔任,不需經由選舉產生。當然理事國除非發生停止運作、廢除君主制,或被共和制國家託管之情形,其席位始予以凍結,但永久保持資格,不做廢除。
二、一般理事國(三席):由大會自正式成員國中選舉產生,任期為半年。
第十二條(一般理事國之席位變動)
一般理事國遇有政權變動時,其席位依以下規範處置:
一、解散:該席位予以補選。
二、託管:席位凍結至託管結束,凍結期間不進行補選。
三、合併:由大會決議是否繼承其理事國資格。
四、分裂:分裂後之各方皆不得繼承原理事國資格。
第十三條(理事會)
理事會由理事國代表組成,負責聯盟日常運作之重大審批(包含觀察員之准駁、顧問之聘任等)。理事會每個月必須召開兩次。
第十四條(秘書處編制)
秘書處為本聯盟之最高行政執行機關,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及秘書處人員一至三名。所有秘書處職務之任期皆為三個月,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五條(人事選舉)
一、秘書長:由各理事國代表團以絕對多數選出,對外代表聯盟行政體系。
二、副秘書長:由全體成員國以簡單多數選出,襄助秘書長處理公務。
三、秘書處人員:由大會推選一至三名人員擔任,負責日常行政、聯絡與媒介維護。
第十六條(法庭性質與管轄權)
為落實本聯盟和平調解之綱領,特設「仲裁法庭」。本聯盟之所有理事國、成員國、觀察員國及個人成員,皆有權向法庭提出仲裁申請。惟仲裁案件之雙方當事人,皆必須為本聯盟之編制內成員,法庭方得受理。
第十七條(法庭組成)
當仲裁案成立時,應由與該爭端事態無涉之理事國與成員國,共同推派數名「仲裁法官」組成合議庭,由仲裁法官互選一人擔任「總仲裁長」主持庭審。
總仲裁長選出後,大會應召開臨時會審查其資格。經簡單多數認可,始得就任
第十八條(審理程序與效力)
一、為求審慎與公正,仲裁法庭針對任何單一案件,必須經過至少三次正式開庭審理後,始得下達最終判決。
二、仲裁法庭之裁決,應合乎《維也納公約》及《微國家共榮和平公約》之基本法理,及微國家共同之外交慣例,作為裁決之依歸
三、基於微國際主權相互尊重之原則,仲裁法庭所作之任何決議與判決,皆僅具備道德與外交層面之指導意義,無強制效力。
第十九條(憲章權威)
本憲章於聯盟各項事務中,擁有最高權威。凡一切實體與個人成員,加入前應真心認同憲章精神。聯盟幹部就職前,亦應宣誓效忠本憲章。
第二十條(憲章修改)
本憲章之解釋與修改,須經理事國會議提案,並交由微國際君主國大會以絕對多數決議通過後生效。新修改生效前,原條文繼續適用。條文未盡事宜,得由秘書處另訂施行細則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