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
依憲章第16條規定,為落實本聯盟和平調解之綱領,特設「仲裁法庭」。本聯盟之所有理事國、成員國、觀察員國及個人成員,皆有權向法庭提出仲裁申請。惟仲裁案件之雙方當事人,皆必須為本聯盟之編制內成員,法庭方得受理。
仲裁案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