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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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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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所行政相驗,只受理因『病』自然死亡的案例。
其他死亡意外(如車禍、自殺、他殺、中毒、不明原因等)均屬於司法案件,應找管區派出所,再由派出所上轉至分局、地檢署,請檢察管會同法醫進行「司法」相驗。
相驗醫師會開立死亡證明書。
若往生者具有高雄市中低收入戶身份(當年度有效),請至戶籍地社會課申請中低收入戶證明,將正本證明交給相驗醫師,即可減免相驗費用。
本所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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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申請行政相驗應具備下列證件:
往生者身分證
申請人身分證
醫院或診所的疾病診斷證明書(或病歷影本、病歷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