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空軍航空技術學院校友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8年07月27日經本會成立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1月06日經本會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06月03日經本會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9日經本會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高雄市空軍航空技術學院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宗旨發揚親愛精誠校訓及忠貞愛國志節,加強校友間聯繫、增進校友交流,濟助校友遺族,凝聚校友團結向心,以文化、教育、藝術、公益、慈善、傳承等活動,端正善良風俗,增進情感融洽及服務互助。
第 四 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依本會章程所訂之宗旨,受其指導與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高雄市岡山區空軍航空技術學院。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任 務
第 六 條 本會之具體任務如下:
一、擁護中華民國政府,溝通國是共識,加強團結合作。
二、維護民主法治,鞏固領導中心,促進國家安全與社會進步。
三、加強校友聯繫交誼、服務互助,增加情感交流。
四、濟助校友遺族、關切校友生活與福利。
五、荐舉德、術兼具,貢獻卓越之傑出校友表揚之。
六、得參與及協助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空軍航空技術學院校友總會各項活動;並由理事長指定三員校友參加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空軍
航空技術學院校友總會會員大會。
第三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空軍機校、空軍通校、空軍防校、空軍航空技術學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各班期畢(結)業之官、士、兵,或服務於空軍各單位之官、士、兵及空軍各校聘僱人員資格,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在入會首年繳交常年會費者免繳入會費;常年會費1,000元。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3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入會費新臺幣 1,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在入會首年繳交常年會費者免繳入會費;常年會費3,000元。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四、榮譽會員:空軍機校校友會、空軍通校校友會、空軍航空技術學院校友會之會齡累計達10年(含)以上,且年齡滿80歲(含)以上的個人會員,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初審通過,再送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轉為榮譽會員,授證日起免繳常年會費。
五、永久會員:校友一次繳交常年會費新台幣五萬元者或捐款累計達新台幣五萬元(含)以上者,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初審通過,再送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轉為永久會員;授證日起免繳常年會費。
第 八 條 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九 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違背三民主義國策與中華民國國家民族利益者。
二、犯罪經刑事判決確定或尚在執行中者(過失罪及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經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參與其他非法組織活動者。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第 十 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款之權利:
一、發言權。
二、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一)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及永久會員均享有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權。
(二)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均無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權。
三、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參與權。
四、服務與生活照顧。
五、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 十一 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各款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出席會議。
三、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四、繳納會費。
第 十二 條 會籍喪失及恢復:
一、會員言行如有違背本會宗旨與章程第八條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決議提交大會通過後,註銷或開除其會籍。
二、會員因故喪失會籍,原因消失,得由其本人之申請及會員二人之連署,經理事會通過後,恢復會籍。
三、會員受開除會籍或會籍消失,其所繳之會費不予退還。
第四章 組 織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並設理、監事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其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 十四 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理事中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並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四人,組成理事會,任期均為三年。
理事長召集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本會設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並由監事中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任期三年,負責召集監事會。常務監事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監事如遇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中,依次遞補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均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召開理事會補選之。
前項理事、監事選舉得採用通訊方式舉行。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五 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三、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四、連續無故缺席二個會次者,視為自動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中,依次遞補之。
第 十六 條 本會視需要,由理事會聘請名(榮)譽理事長、榮譽理事或顧問若干人,各名譽職務的聘任期與理、監事的任期同。
榮譽理事長、榮譽理事、榮譽顧問或榮譽會員(含永久會員)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初審通過,再送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其聘任任期為終身。
榮譽職(含永久會員)之核定,如遇特殊狀況得採專案方式處理,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備查。
第 十七 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其人選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由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視工作需要,分設計畫、服務、活動、管理、財務組,各置組長一人,專員若干人,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推荐適當人選,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前項工作人員均為常設成員,其任期與理事同。如因故解聘時,亦須經理事會通過。
第五章 職 權
第 十八 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六、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七、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 十九 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宜,並執行其決議。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及聘免工作人員。
三、提出理事、監事候選參考名單。
四、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
五、議決常務理事、理事之辭職。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七、其他依法令、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執行之事項。
第 二十 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及有關紀律事項。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三、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四、審核年度預(決)算。
五、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
第六章 會 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及臨時兩種會議,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之召開則由理事會之要求,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時行之。
前項會議得以視訊方式辦理,其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由理事會訂定之。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仍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如理事長因故不能主持時,則由副理事長代理主持之。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由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惟修改章程及財產處分,須經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建議,或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開常務理事會或臨時會議,以上會議均由理事長主持之,如因故不能出席,則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之決議,應由理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贊、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二十六條 本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監事會之決議應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贊、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會議可各自召開,視需要得以理、監事聯席會方式召開之。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得以視訊方式辦理,其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由理事會訂定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如未繳或欠繳會費,則無法參與會議及行使職權。
第七章 經 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項籌集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之孳息。
五、其他合法之收入。
第 三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會之預算(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監事會審查後,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三條 各團體會員之組織章程應檢送本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或由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修改或增補之。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