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第八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高雄市職能治療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增進公會與會員間關懷互助情誼,特訂定本補助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本會未積欠常年會費之會員。
第三條:申請以請帖(柬)、訃聞或相關文件足以證明事實者。
第四條:本補助辦法補助項目計有結婚禮金、生育禮金、成立職能治療相關所/機構禮金、重大傷病慰問金、喪葬奠儀五種,其額度、條件如下:
一、結婚禮金:禮金二千元整,本項申請每人補助一次。
二、生育禮金:禮金二千元整,本項申請依小孩申請。
三、成立職能治療相關所/機構祝賀金:禮金二千元或等值禮品。
四、重大傷病慰問金:慰問金三千元整,需符合當年度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之診斷項目,由公關委員會審核。報請理事長簽核,本項申請每人每年至多一次。
五、喪葬奠儀:會員因故死亡奠儀三千元。
第五條:申請方式請填妥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向本會提出申請。
第六條:各項案件之申請,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並檢附相關文件,另可依發生事實之狀況提前 2 週申請,逾期限不得申請。
第七條: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檢附文件
結婚:註記結婚日期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戶政機關開立之結婚證明書影本。
生育:出生證明書或已辦出生登記之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
成立職能治療相關所/機構:開業證明。
重大傷病:診斷證明書,疾病診斷需符合當年度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
喪葬:訃聞或死亡(相驗)證明書。
以上文件為影本者,請簽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