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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528
標題:香港《版權條例》
憲報編號:15 of 2007
條:38
條文標題:研究及私人研習
版本日期:06/07/2007
一般條文
(1) 為研究或私人研習而公平處理任何作品,不屬侵犯該等作品的任何版權,就已發表版本而言,亦不屬侵犯其排印編排的版權。 (由2007年第15號第12條修訂)
(2) 由並非屬研究者或學生的人在以下的情況下進行複製,不屬公平處理─
(3) 法院在裁定對作品的處理是否第(1) 款所指的公平處理時,須考慮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並尤其須考慮—
[比照 1988 c. 48 s. 29 U.K.]
http://www.blis.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C2652B074DC570284825733800163EDD?OpenDocument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下列情況屬合法使用,無須經作者同意:
a)為提供資訊之目的,由大眾傳播媒介以摘錄或摘要方式複製不屬第五條第一款所指類別之公開進行之演說、簡短演說及專題研討;
g)在作品本身內引述或加插他人任何類別之作品或作品摘要,以支持本人之理論或作為批評、討論或教學目的之用;
http://bo.io.gov.mo/bo/i/2012/15/lei05_cn.asp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節 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導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0-02/26/content_1544852.htm
名 稱 台灣著作權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 四 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第 51 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
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
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61 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
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
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第 64 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
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
,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
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
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第 66 條
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不生
影響。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19/12/08
來源: http://www.singaporelaw.sg/content/iplaw2chi.html
不構成侵權的行為
12.3.17 有些行為不構成侵犯專利權。包括:
(a) 私下地且是非商業性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