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閱證申請
(一) 借閱證使用對象為中山國民小學之教職員工、圖書室志工、學生。
(二) 申請資料如有變更,請向教導處辦理更正;借閱證如遺失時,請立即向教導處辦理掛失登記;如因未掛失或轉借而發生冒用情事,應自負相關賠償之責。
二、圖書借閱規定
(一)在校學生、服務志工、在職教職員,限持本人借閱證,方可外借圖書。
(二)外借圖書數量,學生個人借閱證以五冊為限,每冊借期七日,得續借一次。教師借閱證以三十冊為限,每冊借期三十日,且不得續借。
(三)停借(權)及賠償責任:
1.六年級學生畢業前應歸還所借圖書,未能歸還視同遺失,須到圖書館依訂價賠償現金,或自購相同 圖書歸還。
2.借閱圖書須於規定期限內歸還,如有逾期,即暫時停止借閱及預約權利。 逾期之圖書資料歸還後,俟可恢復借閱及預約權利。
3.若借閱人逾期歸還圖書,該閱覽證依每冊(件)逾期天數累計停借(權),借書逾期三十天未歸還視同遺失,圖書室會製發賠償通知單通知家長,學生須到圖書館依訂價賠償現金,或自購相同圖書歸還。
4.借閱者借閱圖書時請檢查圖書狀況,如有發現書籍出現破損缺頁或有塗鴉批註情形,應於當日立即反映換書,逾當日視同正常。借閱圖書應善盡保管責任,如有遺失、毀損、圈點、評註或缺頁等情事,請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之圖書向教導處辦理賠償。
5.如無法購得相同圖書時,依下列標準計價賠償:
(1)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定價計價。
(2)套書無單冊定價者,以平均單價計價。
(3)讀者於辦理賠償書價後三個月內尋獲並歸還原借閱之館藏圖書時可辦理退費,逾時或其他情形,恕不予退費。
6.借閱人未按規定即將圖書資料攜出館外者,視同偷竊,將依法辦理或通 知借閱學生的監護人。
7.閱覽者如有偷竊、汙損、毀棄本館各類型館藏資料者,視行為情節得暫停其閱覽權利一個月至一年或註銷借閱權利,通知其監護人並需將污損、毀棄之書籍照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