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被誤解的觀念問題

有關召開區權大會,人數不夠,流會,再召開的問題。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規定,每年至少開一次。也就是說,一年可以開好幾次,只要有需要。

  2. 第一次人數不足,流會。

  3. 那麼準備再召開第二次會議的時候,如果沒有新增加議題,那麼叫做「重新召集會議」、「重開議」。重開議的會議進行時,是不能有臨時動議,這要特別注意。

  4. 重開議會議結束,要注意以下兩份文件,提交核備:

    • 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成立公告(請參考下列圖檔)

    • 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反對意見統計表(請參考下列圖檔)

  5. 因此,如果第一次流會,而又有住戶提出新的議題希望納入區權大會討論,那乾脆就重新來過,開會通知寫上「定於中華民國xxx年xx月xx日召開第二次區權大會,同時有熱心住戶提出新討論議題如附件...」

  6. 注意:

    • 為什麼強調是「第二次召集會議」,或是「重開議」?重點在於日後要提交報備的文件資料不同。

    • 「重開議」的會議,申請報備時要多出上面說的那兩張。而且這兩張有公告時間上的要求,千萬注意!

管委會主任委員很大嗎?可以任意為管理員加薪嗎?

  1. 管委會的委員,幾乎都是義務性為社區服務。

  2. 也是住戶選出,除非規約有規定,否則與一般住戶一樣,沒有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