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中山區吉林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113學年度(含)後入學適用※
依國民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習評量辦法及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辦理
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評量之成績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學習評量分平時及定期評量二種,領域學習課程評量須兼顧二者;彈性學習課程評量則以平時評量惟原則,授課教師得視課程需要實施定期評量。
定期評量及平時成績所占學期成績之百分比,由各授課教師依其課程計畫訂定,比例以學年統一為原則。
學期總平均成績之計算,以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學習課程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合再以每週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總節數除之。
學生學習評量由授課教師分別評量,評量計畫應於學期初向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說明;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計算,不得併入相關領域。
學生學習評量內容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異及核心素養等內涵,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得以優(九十分以上)、甲(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乙(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丙(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丁(未滿六十分)之等第,呈現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
學期成績授獎以該學期總成績前6名頒發學期表現優異獎。
學生畢業總成績計算方式,由學校訂定之。經113年7月1日課程發展委員會修訂,一、二年級每學期占2.5%,4個學期占10%;三、四年級每學期占4%,4個學期占16%;五、六年級每學期占18.5%,4個學期共占74%,故一至六年級合計100%,適用自113學年度(含)後入學之學生。
定期評量之實施依本校學生定期評量紙筆測驗作業要點辦理之
補行測驗規定及多元評量原則說明:
定期評量當日,學生因病、公、喪或不可抗力請假缺考者,經學校核准並完成請假手續者,得於考程結束後二日內(不含假日)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成績計算為原則;若超過二日,成績評定由該缺考生之授課教師以多元評量形式評定之。
考量考試之公平性,補考當天,學生到校後直接到教務處,並由相關人員引導至應試場地;缺考科目皆測驗完畢才入班上課,如欲直接離校,由導師與家長確認該生接送方式,並開立外出單交予警衛人員。
如因感染法定傳染病致該班或學年於定期評量日停課及缺考之情形,則由教務處召開相關會議(如各學科教學研究會或課發會)討論,審酌調整定期評量次數,或改採其他多元評量方式,或學期總成績計算方式之平時、定期評量占分比率;同一年級、同一科目之所有學生,應有一致性作法。
【成績評量相關辦法】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2月7日
北市教國字第1143036407號函文修訂)
(113學年度後入學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