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法依據《瑪斯蒂爾皇家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 國務院下轄常設組織為國內事務省、外交事務省、國土運輸省、教育文化科技省及國家安全委員會,其下轄組織由本法定之。
第三條 國內事務省,為瑪斯蒂爾國內事務最高主管機關,首長為國內事務大臣,下轄以下機關:
消防警政廳
移民事務廳
法律事務廳
財政事務廳
衛生福利廳
第四條 外交事務省,為瑪斯蒂爾外交事務最高主管機關,首長為外交事務大臣,下轄以下機關:
私人國家事務廳
國際組織事務廳
中華民國事務廳
第五條 國土運輸省,為瑪斯蒂爾國土規劃及交通事務最高主管機關,首長為國土運輸大臣,下轄以下機關:
國土管理廳
拓殖事務廳
建設廳
航空廳
鐵道廳
海事廳
公路廳
氣象廳
觀光廳
環境廳
交通運輸安全委員會
第六條 教育文化科技省,為瑪斯蒂爾教育、文化及科技最高主管機關,首長為教育文化科技大臣,下轄以下機關:
新聞事務廳
文化廳
教育事務廳
科技管理廳
瑪斯蒂爾皇家博物館
瑪斯蒂爾史料館
瑪斯蒂爾大明歷史博物館
第七條 國土防衛省,為瑪斯蒂爾軍事最高主管機關,首長為國土防衛大臣,下轄以下機關:
參謀總部
陸軍廳
海軍廳
空軍廳
後勤廳
憲兵廳
第八條 國家安全委員會,為瑪斯蒂爾審議國家安全保障重要事項機關,首長為國務院總理大臣或其代理者 。
第九條 選舉事務委員會,為瑪斯蒂爾公投、選舉及罷免事務主管機關。
第十條 為維持法律穩定性,設置國務院非常設機關無須更動本法。
第十一條 國務院因應戰時或其他重大情況需設置非常設機關,國務院總理大臣應呈請眾議院,並設置或重啟專用法。
第十二條 國務院非常設機關於目標或效益達成時,國務院總理大臣應呈請眾議院廢除或凍結專用法,並裁撤之。
第十三條 本法為瑪斯蒂爾國務院各級機關設置依據,若需更動應呈請眾議院修法。
第十四條 本法正式施行時,《瑪斯蒂爾國務院特別時期編制條例》同時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