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斯蒂爾國務院特別時期編制條例
瑪斯蒂爾國務院特別時期編制條例
Preparation Regulations of Mastir State Council at Special Periods
Preparation Regulations of Mastir State Council at Special Periods
瑪斯蒂爾自建國以後,國民人數稀少,為求國家政府得以長久運作,特編列此條款作為特別時期用以編制國務院各行政機關。
第一條 本法適用於國家實質總人口長達一個月以上未達十五人;符合此原則時,國務院總理大臣應向眾議院呈報,經眾議院通過後得以實施之,此投票應優先於任何法案。
第二條 當現況不符合前條所述,即國家實質總人口長達一個月以上達十五人(及以上),國務院總理大臣應立刻宣布凍結並停止適用本法。
第三條 以下省會於本法實施期間,將無條件進行凍結,其業務將分配至其餘省廳。
第一款 法律事務省,縮編為法律事務廳,編入國內事務省業務範疇。
第二款 環境衛生省,拆分為環境廳、衛生廳、福利廳,環境廳編入國土運輸省業務範疇,衛生廳、福利廳編入國內事務省業務範疇。
第三款 財政事務省,縮編為財政事務廳,編入國內事務省業務範疇。
第四條 以下省會於本法實施期間,將有條件進行凍結。
第一款 軍事事務省,非發布緊急命令或發生戰爭之時,僅保留瑪斯蒂爾皇家衛隊,並由皇室直統。
第二款 選舉事務委員會,於非選舉期間將進行凍結。
第五條 本法實施期間,國務院總理大臣必要時可兼任國務院空缺職位。
第六款 本法停止適用後,應立即恢復各省會編制,並盡速進行眾議院改選。
第七款 本法為維持特殊時期國家運作之條例,必要時應立即啟用。
第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隔日零時起正式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