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瑪斯蒂爾皇帝(女皇)為國之元首、瑪斯蒂爾國民之象徵,其地位由瑪斯蒂爾國民承認。
第二條 瑪斯蒂爾皇位世襲,其規範由瑪斯蒂爾皇家法另定之。
第三條 瑪斯蒂爾皇帝(女皇)統而不治,相關國事由瑪斯蒂爾國務院負責。
第四條 瑪斯蒂爾皇帝(女皇)依據眾議院提名任命國務院總理大臣。
第五條 瑪斯蒂爾皇帝(女皇)可依照國務院之建議及許可,代表國民施行以下權力:
頒布憲法修正案、法律及法規條文
解散眾議院
進行國務院各省廳大臣之任免
施行大赦、特赦、減刑及恢復權利
授予國家有功者勳章爵位
批准國際條約或其餘具外交效力之文件
舉行儀式
第六條 瑪斯蒂爾皇帝(女皇)對於國事一切行為,皆須有國務院之建議及承認,並由國務院負其責任。
第七條 瑪斯蒂爾皇國為一主權獨立之一院制君主立憲制國家,國體由本法及其餘具憲法效力之法律保障。
第八條 瑪斯蒂爾皇國標準國徽及大型國徽樣式,由法律另定之。
第九條 瑪斯蒂爾皇國國旗由左至右為紅藍黃三色旗,並於中央放置標準國徽。
第十條 瑪斯蒂爾皇國國土神聖不可分割,非經國務院總理大臣提出,眾議院同意,國民複決,不可變更之。
地方自治體之劃分,由法律規定之。
第十一條 瑪斯蒂爾皇國國民應具備條件由法律規定之。
第十二條 國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權不能受到妨礙。本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作為不可侵犯之永久權利。
第十三條 受本法保障的國民之自由與權利,國民不得濫用之,而應經常負起用以增進公共福利之責任。
第十四條 全體國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經濟以及社會的關係中,都不得以人種、宗教信仰、性别以及社會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榮譽、勳章、爵位以及其他榮譽勳章的授與,概不附帶任何特權。授予的榮譽稱號,其效力只限於授予者。
第十五條 選舉權與罷免權為國民固有之權利。
第十六條 任何人都不受任何奴隸性的拘束。除因犯罪而受罰外,對任何人都不得違反本人意志而使其服苦役。
第十七條 思想與意志的自由受本法保障,不受侵犯。
第十八條 對於任何人的宗教自由都給予保障。任何宗教團體都不得從國家接受特權或行使政治上的權利。
對於任何人都不得強制其參加宗教上的行為、典禮、儀式或活動。
國家及政府機關都不得進行宗教教育。
第十九條 集會、結社、言論及出版自由受本法保障,不得進行檢查、侵犯通信的秘密。
第二十條 在不違反公共福利的範圍内,任何人都有居住、遷徙以及選擇職業的自由。不得侵犯任何人移居國外或放棄國籍的自由。
第二十一條 在不違反公共福利及道德倫理的範圍内,保障國內學術自由。
第二十二條 不得侵犯財產權。財產權的内容應適合於公共福利,由法律規定之。私有財產在正當的補償下得收歸公用。
第二十三條 未經法律規定的手續,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或自由,或科以其他刑罰。
第二十四條 除作為現行犯逮捕者外,若無主管的司法機關簽發且明白指出犯罪理由的拘捕證,對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逮捕。
第二十五條 對任何人的住所、文件以及持有物不得侵入、搜查或扣留。此項權利,除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外,若無依據正當的理由簽發並明示搜查場所及扣留物品的命令書,一概不得侵犯。
搜查與扣留,應當依據主管司法官署單獨簽發的命令書施行之。
第二十六條 對於任何人都不得強制其作不利於本人的供述。
以強迫、拷問或威脅所得的口供,或經非法的長期拘留或拘禁後的口供,均不得作為證據。任何人如果對自己不利的唯一證據是本人口供時,不得被判罪或科以刑罰。
第二十七條 任何人在其實行之當時為合法的行為或已被判處無罪的行為,均不得追究刑事上的責任。又,對於同一種犯罪不得重復追究刑事上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任何人在拘留或拘禁後被判無罪時,得依法律規定向國家請求賠償。
第二十九條 瑪斯蒂爾皇國立法權歸屬眾議院,為國家唯一的立法機關
第三十條 眾議院由選舉產生的代表全體國民的眾議員組織之。眾議院議員的定額由法律規定之
第三十一條 眾議院議員的任期為一年。但在眾議院解散時,其任期在期滿前告終。
第三十二條 有關選舉區、投票方法以及其他選舉眾議院議員的事項,由法律規定之。
第三十三條 除法律規定外,眾議院議員在議院開會期間不受逮捕。會期前被逮捕的議員,如其所屬議院提出要求,必須在開會期間予以釋放。
第三十四條 眾議院議員在議院中所作之演說、討論或表决,在院外不得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五條 議院常會每一年召開一次。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得決定召集議院的臨時會議。如經眾議院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以上的要求,國務院必須決定召集臨時會議。
第三十七條 眾議院被解散時,須在自解散之日起十日以內舉行眾議院議員總選舉,並須在自選舉之日起三日以内召開議會。
第三十八條 眾議院被解散時,國務院在逢戰時或國家事變之際,得要求原眾議院議員召開臨時會議。
於前項但書的緊急會議中所采取的措施為臨時性的,如新任眾議院開會後十日以内不能得到眾議院的同意,該項措施立即失效。
第三十九條 眾議院如無全體議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不得開會議事和作出決議。
眾議院進行議事時,除本法有特别規定者外,由出席議員的過半數表决之。
第四十條 關於締結國際條約所必要之眾議院方的承認,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總理大臣及國務院各省會大臣,為就議案發言均得随時出席議院,另外在被要求出席答辯或作說明時,必須出席。
第四十二條 瑪斯蒂爾皇國行政權屬於國務院。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按照法律規定由國務院總理大臣及國務院各省會大臣組織之。
國務院總理大臣及國務院各省會大臣必須是文職人員。
國務院行使行政權,對眾議院共同負責。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總理大臣經由眾議院決議於眾議院議員中提名。此提名優先其餘一切案件進行。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總理大臣任命國務院各省會大臣。
其中人員可由眾議院議員中兼任。
國務院總理大臣亦可任意罷免國務院各省會大臣。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總理大臣因故缺位,或眾議院議員選舉後第一次召集會議時,國務院必須總辭職。
發生本條情況時,在新任國務院總理大臣被任命之前,國務院繼續維持職務。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總理大臣因故缺位時,應由國內事務大臣代理;若無法代理,則由外交事務大臣代理。
發生本條情形時,應盡速要求眾議院重新提名一新任國務院總理大臣。此提名優先其餘一切案件進行。
第四十八條 國務院總理大臣代表國務院向眾議院提出議案,就一般國務及外交關係向眾議院提出報告,並指揮監督各行政部門。
第四十九條 國務院除執行一般行政事務外,亦須執行下列各項事務:
誠實執行法律,總理國務。
處理外交關係。
締結國際條約,但必須在事前,或依據情况在事後獲得眾議院之承認。
按照法律規定的準則,掌管有關官吏的事務。
為實施本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而制定政令。但在此種政令中,除法律特别授權者外,不得制定罰則。
決定大赦、特赦、减刑、免除刑罰執行及恢復權利。
第五十條 法律及政令均由主管的國務院大臣署名,並且必須有國務院總理大臣的連署。
第五十一條 逢戰亂或國家事變之際,國務院總理大臣經眾議院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人數、四分之三出席議員同意得以宣布進入緊急狀態。
緊急狀態所限制之條例不受本法約束,另由專用法律限制。
眾議院於適當時機可召集會議並宣布解除緊急狀態。
第五十二條 國務院總理大臣及國務院各省會大臣,除內亂、謀反、外患、通敵等國家罪,任職期間不受刑事追訴。
第五十三條 瑪斯蒂爾皇國司法權屬於裁判院及其依法律設置之下級裁判所。
第五十四條 所有裁判官依良心獨立行使執權,只受本法及法律的拘束。
第五十五條 裁判院應監督各政府機關遵守法律,保障國民權利。
第五十六條 裁判院首席裁判官由國務院總理大臣提名,眾議院同意後上任,任期及人數由法律規定之。
裁判院長由全體首席裁判官選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十七條 最高裁判所有權就有關訴訟手續、律師、法院内部紀律以及司法事務處理等事項制定規則。
第五十八條 裁判官除因身心障礙經裁判院決定為不適合執行職務者外,非經正式彈劾不得罷免。
裁判官的懲戒處分不得由行政機關行使之。
第五十九條 最高裁判所為有權決定一切法律、命令、規則以及處分是否符合本法的終審裁判所。
第六十條 裁判所的審訊及判决應在公開裁判庭進行。
若經全體裁判官一致決定認為有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裁判所的審訊可以不公開進行。
對於政治犯罪、有關出版犯罪或本法第三章所保障的國民權力成為問題的案件,一般應公開審訊。
第六十一條 處理國家財政的權限,必須根據眾議會的決議行使之。
第六十二條 新課租稅,或變更現行租稅,必須有法律或法律規定之條件作依據。
第六十三條 國家費用的支出,或國家負擔債務,必須根據眾議院決議。
第六十四條 國務院編列每一會計年度的預算必須向眾議院提出,並經其審查決議通過。
第六十五條 為防止難以遇見之年度預算不足,得根據眾議院決議設置皇國預備金,由國務院負責其支出。
所有預備金之支出,國務院必須於事後取得眾議院的承認。
第六十六條 國務院未經眾議院通過,不得擅自發行國家債務。
第六十七條 瑪斯蒂爾皇室之財產由瑪斯蒂爾皇室基金會管理,由國務院財政事務廳及眾議院共同派遣代表共同監督。
皇室所需的一切費用必須編入年度預算,經由眾議院審查通過。
第六十八條 除皇室年度預算外之其餘國家財產不得為宗教組織或團體使用、提供方便和維持活動之用,也不得供不屬於公家的慈善、教育或博愛事業支出或利用。
第六十九條 國務院必須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將國家財政狀況向眾議院提出報告。
第七十條 瑪斯蒂爾憲法為國家的最高法規,與本法條款相違反的法律、命令以及有關國務的其他行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無效。
瑪斯蒂爾皇國締結的條約及已確立的國際法規,必須誠實遵守之。
第七十一條 瑪斯蒂爾憲法之修訂,經眾議院議員四分之一連署修改,三分之二出席,二分之一出席人數同意。
國務院總理大臣公布三個月後,由全體國民複決同意過半後,由瑪斯蒂爾皇帝(女皇)以國民之名義公布施行之。
第七十二條 瑪斯蒂爾皇室、國務院總理及各省會大臣、眾議院議員、裁判官、公務員及全體國民均負有尊重和擁護本憲法的義務。
第七十三條 本憲法效力範圍包含瑪斯蒂爾本土及駐外大使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