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安置

實施對象

  1. 台北市公私立國小以2升3年級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學生為主,4年級以上視人數情況,本校有權決定是否招生。

  2. 身心障礙(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鑑輔會鑑定)及原住民或文化不利學生(應檢附證明文件)參加鑑定時,學校將彈性調整評量工具與程序,依各階段(初審、初選及複選)之鑑定標準辦理評量作業。

  3. 經鑑輔會安置本校資賦優異之學生,無需遷移戶籍可逕轉學至本校就讀,學生未依本校規定報到日完成報到者,視同放棄安置資格。

  4. 適應欠佳學生經評估無法適應,為維護兒童之身心健康及適性發展,應輔導學生回歸本校之普通班或轉回原就讀學校。


鑑定標準

  1. 觀察推薦(SPM或CPM百分等級85以上,或表現優異由級任教師、家長推薦,惟其名額不得逾全班人數1/3為原則)

  2. 團體智力測驗達標準者進入個別智力測驗,其篩選優先順序如下:1.測驗成績達百分等級93(含)以上者 2.測驗成績達百分等級85(含)以上者 3.依測驗成績擇優排序,各校通過人數以60人為原則。

  3. 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需達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97以上

  4. 通過個別智力測驗,進行至少三週六次之入班觀察評量,

  5. 入班觀察評量結束後,召開校內鑑定評量小組初判會議,研議安置建議名單。

  6. 送交「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召開鑑定安置會議綜合研判。


參 鑑定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