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11條規定,幼兒園應訂立託藥措施,並告知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教保服務人員受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委託協助幼兒用藥,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其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幼兒用藥時,應確實核對藥品、藥袋之記載,並依所載方式用藥。

二、用藥規定:

(一)幼兒在園期間如需園方協助用藥,須填寫託藥單,包括用藥時間、方式、份量等,以做為幼兒用藥之依據。

(二)幼兒用藥請家長備好當日所需之份量

(三)為顧及幼兒用藥安全,託藥以醫師處方藥為限

(四)教保服務人員依家長填寫之託藥單為幼兒餵藥。

(五)家長未附處方箋及填託藥單,教保服務人員不得為幼兒餵藥;家長託藥如登記不清楚時,教保服務人員務必聯絡家長確定後,才予協助用藥。

(六)家長需先填妥幼兒託藥同意書(於親子橋內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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