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6月21日第84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成立
106年7月14日高壓科學研究會第一次籌備委員會修正通過
108年2月25日第84屆高壓科學研究會第二次委員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地質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依照會章第十條之規定設置高壓科學研究會(以下簡稱本研究會)。
第二條 本研究會任務如下:
(一) 推動有關高壓科學研究之事項;
(二) 舉辦高壓科學研究研討會;
(三) 促進本研究會與國內外相關研究機構間之學術交流;
(四) 介紹高壓研究新知或出版高壓研究刊物;
(五) 執行本學會決議交辦之事項。
第三條 凡熱心高壓科學研究活動,並提出申請,經研究會委員審查通過者,得為本研究會之成員。
第四條 本研究會設委員七至九人,由本研究會成員推選之,並由委員互選出一人為召集人,其任期與本學會應屆理監事會相同,連選得連任兩次。
第五條 本研究會設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協助辦理本研究會之事務,由召集人提報本學會理事會聘請之。
第六條 本研究會委員、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均為義務職。
第七條 本研究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委員會議或會員大會推動事務,於會後須將會議紀錄提交本學會秘書處備查。
第八條 本研究會及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會議,得由副召集人擔任之。
第九條 本研究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為之;委員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
第十條 本研究會及委員會議決議事項,須提報本學會理事會核備。
第十一條 本研究會之活動經費以自籌為原則,必要時得報請學會補助之。
第十二條 本簡則經本學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106年8月30日高壓科學研究會第二次籌備委員會通過
107年1月16日第84屆高壓科學研究會第一次委員會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綱要依照地質學會研究會組織辦法及高壓科學研究會組織 簡則訂定之。
第 二 條 配合理監事選舉,每兩年舉行委員選舉乙次。
第 三 條 選舉作業須於當屆理監事選舉日(即年會)前一個月完成。
第 四 條 委員會應於年會兩個月前審定會員名單,隨後進行候選人提 名作業以建置選舉名冊,並邀請學會監事一人擔任監選人。
第 五 條 選舉名冊確認後,隨即發函會員圈選委員,一週內收回選票, 由監選人會同召集人開票,由得票數高者九人當選。
第 六 條 新任委員選出後,隨即發函當選人互選召集人,一週內寄交 監選人開票,由得票數最高者當選。如有疑義,由監選人會 同新任委員議決。
第 七 條 新任召集人選出後,監選人隨即通知當選人,並於年會結束 前主持交接事務。
第 八 條 原任召集人匯輯選舉報告,提報學會備查。
第 九 條 未規定之事項悉依第一條所列母法之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本綱要經本研究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