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1、醫用物質與設備
Q1:醫院用X光機已申辦轉讓至動物醫院使用,是否仍須辦理原設備許可或登記證(執照)之註銷事宜?
A: 醫院雖已申辦將X光機轉讓至動物醫院使用,惟何時完成轉讓及移機,從申請資料中並不得而知。為避免發生本會雖已同意該轉讓申請案,而該設備卻未完成移機之慮,並釐清設施經營者之法定責任,故醫院於完成轉讓及移機後,應再檢附相關文件,辦理原設備許可或登記證(執照)之註銷事宜。
Q2:醫用X光機安裝完成且測試報告已送 貴會審核,該X光機許可、登記證何時生效?
A: 測試報告經承辦人審查無誤,並由承辦科科長核可後,批示日期即為登記證生效日期;另申請許可證之X光機生效日期為本會檢查合格日期。
Q3:目前有醫用X光機、X光管球庫存之廠商該申請合何種許可證?
A: 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作業管理辦法第三十條之規定:申請持有許可證,且庫存之X光機數量,不得大於持有許可證登載之最大持有數量。
Q4:醫用X光機、加速器故障,對更換X光管、加速管之規定為何?
A: 依本會94年2月23日修正發布之「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作業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設施經營者更換X光管或加速管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許可證者,於更換後十五日內檢送測試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二、使用登記證者,其測試報告自行留存。
Q5:醫用X光機測試報告中之X光管型、序號以內管或外管為主?
A: X光管之外管應為X光管罩,醫用X光機測試報告中之X光管型、序號應以內管為主。如管球之型、序號於外觀上未註明或無法知悉,亦可登記X光管罩,但應於測試報告中註明。
Q6:醫院X光室警示燈應於何時亮起?
A: X光室警示燈原則上應於X光機在開機狀況且X光室門扉關閉準備照相時亮起,以達警示效果。唯本項已列為參考設施,各醫療院所可依此方式設立警示燈。
Q7:醫用C臂移動型X光機如在固定場所使用,是否要加裝安全連鎖裝置?
A: C臂移動型X光機如在固定場所使用(例:開刀房),為顧及臨床使用之便利得免加裝安全連鎖裝置。
Q8:醫院X光室之輻射偵測條件為何?
A: X光室之輻射偵測,其測試條件應以臨床使用之最大能量為主(診斷型建議採90kVp、100mA、1sec,CT 則使用腹部條件)。
Q9: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本院須設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請問該組織之架構定位為何?有無特別規定?是否可設於本院輻射防護委員會之下?
A: 本會基於尊重各醫療機構行政管理之原則,對醫療機構設置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之架構並無強制規定,由各機構自行決定其定位。如醫療機構為統一輻射防護管理業務,將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附屬於輻射防護管理組織之下,亦為可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