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人員
輻射防護人員之輻射防護訓練
(1)宗旨:為增進從事輻射從業人員之遊離輻射防護知識與技術,以及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特舉辦本研習班。 (2)學員資格: 年滿18歲,高中(職)以上畢業,在國內公私立機構實際利用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設備之從業人員。 (3)講習種類: 輻射防護人員訓練業務之訓練課程、時數規定:輻射防護員: 輻射防護人員訓練課程及時數(本項訓練期間為二十一日以上,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其上課總時數不得少於一百零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