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教育訓練
輻射防護教育訓練
(1)輻射防護繼續教育訓練班
1.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雇主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定期實施從事輻射作業之防護及預防輻射意外事故所必要之教育練;於施行細則第五條中也說明每人每年受訓時數須為3小時以上,並記錄備查至少十年。
2.要申請換發輻射安全證書必須於六年內合計時數達36小時之教育訓練證明。
3.要申請換發輻射防護員認可證書必須於六年內合計積分點數達72點之證明。
4.要申請換發輻射防護師認可證書必須於六年內合計積分點數達96點之證明。
5.適用對象及可抵項目:
A.各公司在職輻射工作人員(可抵雇主每年應定期實施在職教育訓練時數。
B.各公司持有輻射安全證書人員(可抵繼續教育積分時數)。
輻射安全講座(可抵輻射防護繼續教育及醫事放射師積分)
對象:所有游離輻射工作人員及醫事放射師
(2)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訓練班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特辦理本訓練。
1.三十六小時輻射安全證書教育訓練
2.十八小時輻射安全教育訓練
(3)輻射防護人員專業訓練課程及輻射防護人員進皆訓練課程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協助培訓各單位輻射防護人員,取得輻射防護專業測驗所需之『一百零八小時以上及三十六小時以上進皆訓練之專業訓練』資格,特辦理本訓練。
本公司將定期舉辦上述教育訓練事宜,皆並可安排赴貴公司上課。
敦聘原子能委員會認可之輻防專員、大專院校教授及相關單位學者專家授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