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的:

為使策略聯盟作業特有所遵循,特訂定本準則 以為規範。

  • 適用範圍:

凡有關醫院的規章制度、管理辦法之制訂、修訂、廢止與管控等作業,均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 權責:

凡有關本院與其他醫療與非醫療機構簽訂之合作業務,包括醫療機構、長期照護 機構,悉依本管理準則辦理,並符合以下業務合作規定。


  • 依下列事項與相關院所進行聯盟合作:
  1. 醫療服務業務
  2. 教學:提供醫療機構人員參與本院開放外院參與之課程或教學。
  3. 訊息交流:包括門診時間表、院訊、醫院各部門推廣等相關訊息。
  4. 人力支援:醫療人員與醫事人員可受醫院核准後派任支援。


  • 對於本院重點發展、具競爭性技術或影響利基等專科或項目, 對於向本院提出非常態性合作項目要求之醫療院所,醫療事務處轉診中心、企劃處應會同相關科部主管與之洽商合作之範圍與條件,必要時得請相關單位派員會同或提供諮詢意見。


  • 與聯盟合作對象協商,均須以雙方機構名義為之。
  • 雙方協商應包含下列事項:
  1. 病人轉診之作業事宜及程序。
  2. 資訊轉診報告平台交流作業事宜及程序。
  3. 資訊轉代檢平台交流使用申請。
  4. 各項相關費用之計價標準及支付之憑證與處理程序。
  5. 合作期間本院得視醫師人力調度情形,提前提出終止合約之要求。
  6. 合作期間如合作醫院有任何嚴重違反道德或相關法律情事,本院得逕行終止合約。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

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辦公地點

南棟B1 醫療事務處

服務專線

02-7728-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