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辦法

2017年7月15日第一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2023年1月14日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一、學會訓練內容簡介

包含存在催眠治療理論與操作架構、存在催眠治療發展歷史脈絡、存在催眠治療取向的個案概念化、現象學方法、技術演練與督導,以及相關臨床實務應用方式訓練。

二、上課資格與認證資格

  • 任何人皆可報名參與課程

  • 專業課程發給訓練時數證明

  • 本會一般會員得參加考核認證,以獲得學會認證資格之治療師、講師與資深講師

三、考核認證

存在催眠治療師:具一般會員資格後,通過本學會認證之存在催眠治療師

    • 具有以下知識或能力:瞭解存在催眠治療理論與架構,存在催眠治療發展歷史脈絡,存在催眠治療取向的個案概念化,理解存在催眠進行的模式,存在催眠治療實作

    • 使用存在催眠治療師頭銜於專業活動

    • 可提供本學會認證之推廣課程

存在催眠治療講師:具存在催眠治療師資格後,通過本學會認證之存在催眠治療講師

    • 具有以下知識或能力:現象學思考方法,存在現象學病理學分析,與其他心理治療學派對話,困難個案的存在催眠治療

    • 使用存在催眠治療講師頭銜於專業活動

    • 可提供本學會認證之推廣課程與專業訓練課程

    • 可提供治療師訓練督導

存在催眠治療資深講師:具存在催眠治療講師資格後,通過本學會認證之存在催眠治療資深講師

    • 具有以下知識或能力:現象學還原分析、意識運作結構、存在現象學病理學、心理治療核心、進階督導

    • 使用存在催眠治療資深講師頭銜於專業活動

    • 可提供本學會認證之所有課程

    • 可提供治療師與講師訓練督導

    • 負有研發推進、加深加廣存在催眠治療之任務

    • 集合三位資深講師得於台灣以外地區成立存在催眠治療地區分會 (台灣存在催眠治療學會為總會)

專長能力課程證明:完成本學會講師與資深講師所提供之專長能力課程發給「專長能力課程證明」

四、課程規劃

(各階段學員可在上課資格未衝突下參與其他階段課程並獲得該階段之時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