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師責任制
雲林縣私立東南國中「導師責任制」執行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九項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依照本辦法設置班級導師(以下簡稱導師)及年級導師。
第三條 每班設置導師一人,由訓導主任簽請校長遴聘之,並建立導師職務代理人制度。
第四條 導師請假時,職務代理人應負責導師職務與工作。
第五條 同一年級應設年級導師一人,由訓導處與教務處協調後,報請校長兼聘之。
第六條 全校教師均有應聘擔任導師之義務。
第七條 導師以指導各班學生至畢業為原則,儘可能不予更動。
第八條 導師請假時應覓妥職務代理人。職務代理人應由班級任課老師中之專任教師為原則。
第九條 訓導處應於每學期開學前,協調各處室及相關人員,訂定導師與學年導師指導學生所應負責之工作項目。
第十條 導師工作原則如下:
一、嚴管慈教:以輔導代替管訓,以鼓勵代替責難,啟發學生自動自發自治的學習精神。
二、以身作則:身教配合言教,使學生得潛移默化之教育效果。
三、主動積極:主動接近學生、關懷學生、了解學生、進而以積極態度協助學生、指導學生、輔正學生。
四、因材施教:體察學生個別差異,施以適當指導,使其正常發展,養成健全人格。
第十一條 導師工作要項:
一、一般例行工作:
(一) 依據學校工作行事曆,指導學生按時配合執行各項活動。
(二) 出席有關會議與集會,並執行各項會議之決議。
(三) 參加各項研習,增進班級經營技巧。
(四) 協助各處室推展各項教育訓練工作。
(五) 配合推行民族精神教育、生活教育、公民教育、時事教育、安全教育、民主法治、人權教育兩性平權、生命教育、社會教育、生涯發展……等有關活動。
(六) 與輔導教師、任課教師、訓導人員通力合作,以達教、訓、輔三合一目標。
(七) 督導學生自習、參加升降旗、晨間打掃及大掃除;出席週會、班會等集會,並點名維持秩序。
(八) 督導學生服裝儀容,經常維持整齊清潔。
(九) 批閱學生週記,查閱班會紀錄、教室日誌。
(十) 核准學生請假及申請住宿事宜。
(十一) 處理班級學生輪值事務及偶發事件。
(十二) 期末評鑑學生日常表現成績。
(十三) 其他有關行政配合事項。
二、個別指導:
(一) 常與學生個別談話,擇要紀錄,作為指導之參考。
(二) 了解學生學業進退情況,並予適當之鼓勵警惕提醒。
(三) 學生有特殊困難問題者,隨時予以協助指導。
(四) 注意學生之身心健康及學業之勤惰。
(五) 指導學生之思想、言談、行為、嗜好、身心健康、人際交遊等,有缺失者及時導正;情節重大者,轉介訓導處、輔導室共同輔導之。
(六) 進行學生家庭訪問或通訊聯繫,使家庭與學校密切配合,收共同督導之效。
(七) 其他有關學生之個別問題。
三、團體輔導:
(一)參與各項班級活動,施行隨機教育,建立良好師生關係。
(二)運用班會指導學生組織分工,培養學生自治自主之精神,並建立良好班風。
(三)指導學生參加校內外團體活動及競賽,並領導學生參加社會社區服務。
(四)利用課餘及假日領導學生校外教學及參觀,及有關團體生活之輔導活動。
(五)督導學生維持教室與公共掃區之整潔與良好之生活秩序。
(六)與各有關教師經常聯繫,了解學生學習與生活概況,適時指導學生正確而有效地學習,並養成規畫調整學習與休閒時間的能力。
(七)處理其他有關班級之共同事務。
第十二條 年級導師工作要項:
一、 處理本年級之共同問題。
二、 協調本年級各班應辦理事項。
三、 配合有關處室規畫辦理進修成長活動。
四、 彙整傳達導師各項意見,供各處室參考改進。
五、 代表參與有關之工作小組、委員會、或會議。
六、 處理其他有關本年級之事宜。
第十三條 導師工作評量及獎勵每學期期末實施。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經導師會報討論研議,經校務會議決議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