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師責任制

雲林縣私立東南國中「導師責任制」執行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九項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依照本辦法設置班級導師(以下簡稱導師)及年級導師。

第三條  每班設置導師一人,由訓導主任簽請校長遴聘之,並建立導師職務代理人制度。

第四條  導師請假時,職務代理人應負責導師職務與工作。

第五條  同一年級應設年級導師一人,由訓導處與教務處協調後,報請校長兼聘之。

第六條        全校教師均有應聘擔任導師之義務。

第七條        導師以指導各班學生至畢業為原則,儘可能不予更動。

第八條        導師請假時應覓妥職務代理人。職務代理人應由班級任課老師中之專任教師為原則。

第九條  訓導處應於每學期開學前,協調各處室及相關人員,訂定導師與學年導師指導學生所應負責之工作項目。

第十條  導師工作原則如下:

一、嚴管慈教:以輔導代替管訓,以鼓勵代替責難,啟發學生自動自發自治的學習精神。

二、以身作則:身教配合言教,使學生得潛移默化之教育效果。

三、主動積極:主動接近學生、關懷學生、了解學生、進而以積極態度協助學生、指導學生、輔正學生。

四、因材施教:體察學生個別差異,施以適當指導,使其正常發展,養成健全人格。

第十一條  導師工作要項:

一、一般例行工作:

(一)  依據學校工作行事曆,指導學生按時配合執行各項活動。

(二)  出席有關會議與集會,並執行各項會議之決議。

(三)  參加各項研習,增進班級經營技巧。

(四)  協助各處室推展各項教育訓練工作。

(五)  配合推行民族精神教育、生活教育、公民教育、時事教育、安全教育、民主法治、人權教育兩性平權、生命教育、社會教育、生涯發展……等有關活動。

(六)  與輔導教師、任課教師、訓導人員通力合作,以達教、訓、輔三合一目標。

(七)  督導學生自習、參加升降旗、晨間打掃及大掃除;出席週會、班會等集會,並點名維持秩序。

(八)  督導學生服裝儀容,經常維持整齊清潔。

(九)  批閱學生週記,查閱班會紀錄、教室日誌。

(十)  核准學生請假及申請住宿事宜。

(十一)          處理班級學生輪值事務及偶發事件。

(十二)          期末評鑑學生日常表現成績。

(十三)          其他有關行政配合事項。

二、個別指導:

(一)  常與學生個別談話,擇要紀錄,作為指導之參考。

(二)  了解學生學業進退情況,並予適當之鼓勵警惕提醒。

(三)  學生有特殊困難問題者,隨時予以協助指導。

(四)  注意學生之身心健康及學業之勤惰。

(五)  指導學生之思想、言談、行為、嗜好、身心健康、人際交遊等,有缺失者及時導正;情節重大者,轉介訓導處、輔導室共同輔導之。

(六)  進行學生家庭訪問或通訊聯繫,使家庭與學校密切配合,收共同督導之效。

(七)  其他有關學生之個別問題。

三、團體輔導:

(一)參與各項班級活動,施行隨機教育,建立良好師生關係。

(二)運用班會指導學生組織分工,培養學生自治自主之精神,並建立良好班風。

(三)指導學生參加校內外團體活動及競賽,並領導學生參加社會社區服務。

(四)利用課餘及假日領導學生校外教學及參觀,及有關團體生活之輔導活動。

(五)督導學生維持教室與公共掃區之整潔與良好之生活秩序。

(六)與各有關教師經常聯繫,了解學生學習與生活概況,適時指導學生正確而有效地學習,並養成規畫調整學習與休閒時間的能力。

(七)處理其他有關班級之共同事務。

第十二條  年級導師工作要項:

一、        處理本年級之共同問題。

二、        協調本年級各班應辦理事項。

三、        配合有關處室規畫辦理進修成長活動。

四、        彙整傳達導師各項意見,供各處室參考改進。

五、        代表參與有關之工作小組、委員會、或會議。

六、        處理其他有關本年級之事宜。

第十三條  導師工作評量及獎勵每學期期末實施。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經導師會報討論研議,經校務會議決議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