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化名),一位70歲的台灣退休公務員,深愛他的太太李太太。李太太身體狀況逐漸變差,張先生擔心未來她可能無法自己管理財務。為確保李太太的晚年生活安穩,他決定設立安養信託。透過信託機構,張先生將部分財產轉入信託帳戶,指示信託公司定期給李太太生活費,並支付醫療費用。
張先生也特別強調,信託條款明確規定子女無法隨意取用這筆資金,避免日後家庭爭產問題。此外,他要求信託機構監控並防止任何詐騙或不當使用資金的情況,讓李太太在未來即便自己無法管理財務,仍能受到妥善的照顧。
安養信託,高齡者或身心障礙者可以提前規劃未來的生活與財務,確保資產安全
張先生年逾七十,擔心未來可能因健康狀況無法自行管理財務,且害怕遭受詐騙或財產被不當使用。他決定將部分資產設立安養信託,委託銀行作為受託人,並指定自己為受益人。信託契約中約定,銀行每月從信託財產中撥付一定金額作為張先生的生活費,並在需要時支付醫療或照護費用。此外,張先生還指定了信託監察人(如親友或社福機構),以監督信託的執行,確保契約內容被遵守。透過這樣的安排,張先生的財產得以妥善管理,生活需求也有了保障,減少了未來的憂慮。
透過安養信託,高齡者或身心障礙者可以提前規劃未來的生活與財務,確保資產安全,並滿足個人需求,享有安心的晚年生活。
保險金信託及信託監察人的設置,專款專用地照顧受益人,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陳先生是一位單親父親,育有一名10歲的女兒。為了確保女兒在自己不幸離世後仍能獲得妥善照顧,陳先生購買了一份人壽保險,並與銀行簽訂保險金信託契約。契約中約定,若陳先生身故,保險公司將理賠金直接匯入信託專戶,由銀行依契約內容管理運用。例如,每月撥付一定金額作為女兒的生活費,並在需要時支付教育或醫療費用。此外,陳先生指定了其兄長擔任信託監察人,負責監督銀行的執行情況,確保資金按照契約約定使用。透過此安排,陳先生確保了女兒未來的生活與教育資金,避免資金被不當使用。
透過保險金信託及信託監察人的設置,保險理賠金能按照被保險人的意願,專款專用地照顧受益人,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遺囑信託安全傳承資產,確保遺產按照立遺囑人的意願進行分配與管理,滿足個人需求,並保障受益人的權益
王先生是一位企業家,育有兩名子女。為了確保子女在自己身故後能妥善繼承遺產,並避免因年幼而無法管理財產,王先生在遺囑中設立遺囑信託。他指定銀行為受託人,將遺產中的部分資產交付信託,並約定:
• 每月撥付一定金額作為子女的生活費與教育費,直至他們年滿25歲。
• 若子女在25歲前有特殊需求,如重大醫療費用,受託人可依情況撥付額外資金。
• 子女年滿25歲後,受託人將剩餘信託財產一次性給付給他們。
透過此安排,王先生確保了子女在自己身故後的生活與教育資金,並避免他們因年幼而無法妥善管理大筆遺產。
遺囑信託提供了一種靈活且安全的財產傳承方式,確保遺產按照立遺囑人的意願進行分配與管理,滿足個人需求,保障受益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