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因故或放假未辦理課後社團活動之時數,扣除行政費後退還未上課節數之費用。退費辦法依據縣府規定,繳費後至開課前退七成,未超過上課節數三分之一(4次上課內)退五成,上課次數超過三分之一者不退費。
學員中途退出(家長應提出書面申請並敘明理由),依比例退還費用。
教材及學習材料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材料者,發給材料。
課後社團因故未能開班上課者,應全額退還費用。
學生因事假、病假、喪假等因素請假,不予退還單堂上課費用。因法定傳染病而停課者(例:腸病毒)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