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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權利及義務
01:凡本市市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02:應保障市民在城內之身體自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之認定 ,不得拘捕監禁
、審問、處罰
03:市民有生存之基本權益,若未經司法審判不得剝奪他人生存權益(包含正當
工作、接受治療等)
04:市民有依法繳稅、繳交罰單之義務(不得藉由持有大量現金逃避稅務)
05:(刪除)
06:凡公務員侵害市民自由、權利者除法律懲處外、應負刑事、民事責任被害人
得以法向市府請求賠償
07:超過一個月未繳清負債(現實1周)開始拍賣名下財產
二:修法
14:若市民覺得法律條款不合時宜,得在集齊市民聯署後向市府申請修法,市
府團隊若確認真實情況可向熊老院申請修法
15:申請修法需準備好各項資料、論證、不合時宜之案例,資料未齊市府可直
接拒絕修法
16:申請人須準備好如何修法,如何實施之資料,在會議中提出若能獲得多數
高層投票通過,得修正後公告一個月實施
三:司法即社會安全
17:警局為本市司法最高機關,負責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權利
18:法官在審判時應當超出私人感情,依據法律審判,除陪審團外不受干涉
19:警局有維護鎮上秩序、保障市民權利之義務
20:(刪除)
21:本市市民應在法律保障範圍內配合警方執法
22:公務人員有義務嚴格遵守法律及公職規章規定
01:民事、法律未規定者依法理、無法理者依常理
02:常理之解釋若發生衝突則以警局局長為最後依準
03: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04:無緣因失蹤滿兩年,利害關係人得申請死亡宣告
05: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期財產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最近親屬打理
06:對於因心智缺陷,不能辨識意志、法律效果者,法院得向親屬、主管、執法
機關申請監護宣告
07:受監護宣告人無行為能力
08: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經輔助人同意,除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即身分,
日常生活必需不在期限
09:自由、權利以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以不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為限
10:和解者,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已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11:和解達成後不得重起訴頌
12:和解不得已錯誤為理由撤銷,但有左列事項之一,不在此限
1和解之文件事後發現偽造變造,若當事人若知經過偽造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2和解事件,法院確定判決時當事人當時所不知者
13:婚約應由男女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
14: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15: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16:婚約當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得解除婚約、婚姻
1與他人再定婚約或結婚
2故違結婚契約
3生死不明滿一年
4有重大不治之病
5婚約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6婚約後受徒刑宣告
7其他重大事由
17:因婚約而贈與物,在婚約解除後得要求返還
18: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19:受詐欺或被脅迫結婚者得發現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
20:收養之子女,被收養者未能承擔法律責任時,收養人應負擔被收養者法律責
任
21: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經法院許可得辭任其職務
01: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明文規定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同
02:行為後法律變更者,墨守、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保持原判,未執行、
執行未完畢者每期刑、保安處分
03:本法適用於以下各貝爾市犯罪者:
01內亂罪
02妨礙公務罪
03公眾危險罪
04不法所得罪
05毒品罪
06妨礙自由
07加重詐欺罪
08瀆職罪
09脫逃罪
10偽造文書
11侵占罪
12大型搶案應對條款
04:行為非出於故意過失者,得減輕刑期
05:行為人構成犯罪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且不為本意時已故議
論
06:行為人雖非故意,但理應注意而不注意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為過失
07:犯罪結果發生,法律有防止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與因積極行為發生者相同
08:除正當理由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得以減刑
09:因精神或心智缺陷,致使不能辨識行為違法者,得以不罰或減刑
10:對於不法侵害,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過當主得減輕或免刑
11: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自由、身體、財產之緊急危難,而不得已為之行為不
罰過當者減輕或減刑,前述公務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12:已著手于犯罪行為未遂者為未遂犯
13:犯罪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發生,得減輕或免刑,結果未發生,但行為人已盡
力防止發生亦同
14:二人以上共同犯罪行為皆為正犯
15:教唆他人實施犯罪主為教唆犯
16:幫助他人犯罪為幫助犯,若他人不知幫助之情主,亦同
17:刑分主刑及從刑
18: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有期徒刑:20熊刑以上~60熊刑以下
三:拘役:1熊刑以上~20熊刑以下
四:罰金
五:打掃
19:從刑為褫奪公權,未獲得警局證明者,剝奪以下資格
一:擔任公務員
二:為公職候選人資格
20: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供犯罪、犯罪衍生物屬犯罪行為人
得沒收
21: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22:他人違法而無償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則亦同
23:若刑期已達上限,但仍有剩餘怎得易科罰金折抵刑期視情節嚴重折抵
增修:若所犯罪刑只需拘役,可聘請律師或是擔保人至警局保釋繳納保釋金
增修:若保釋後當周再度犯罪被捕,不得再次保釋,且連同上次案件之拘役時間累加
24:受刑人執行完畢或執行而赦免後,故意再犯者為累犯,加重本刑三分之一
25: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得更改刑期,但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不在此限
26: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合併處罰之
27:數罪併罰,分別宣告與其罪刑怎
一:宣告死刑執行期一
二:多數刑期併案後達刑期上限者,易科罰金
三:多數拘役者得比照刑期
29:犯罪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標準
一:犯罪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刺激
三:犯罪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品行
六:犯罪行為與被害人關係
七:犯罪行為違反義務程度
八:犯罪所生危險與損害
九:犯罪後之態度
30:自首得以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