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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更新為法規更新,更新法規如下:「天條」、「貝爾城憲法」、「犯罪相關」、「基本知識」、「法規罰金調整」、「警察內部管理規章」、「醫院內部管理規章」,除內部管理規章外,其餘法規公布如下:
2021.08.15
說明:本次將些許章節歸入「基本知識」及「搶劫規章」等法規內容,不再以天條作為約束。
一:管理組
管理員有權干涉戲內任何演藝,且當管理員詢問時必須據實以告不得隱瞞,嚴禁對管理、技術組使用情緒字眼即不當言論
二:戲外規範
01:嚴禁在DC裡使用人身攻擊、情緒性字眼、不當言論等
02:嚴禁張貼爭議性、性暗示、政治相關資訊、圖片、言論
03:除劇情需要【告知醫護傷勢、必須靠第三方程式完成演出】外,不得在戲外使用第三方軟件聯繫
04:嚴禁在戲外騷擾其他扮演者
三:不當優勢
01:嚴禁使用系統之漏洞,獲取利益優勢等(背包疊加超過上限、下線躲避追捕、刷物品、金錢等)
02:嚴禁使用第三方程式外掛、腳本、修改器、語音等影響平衡
03:禁止戲外現金交易劇情內的任何物品
04:違反本項輕則沒收不法物品、金錢,嚴重則永久停權
05:進行一般職業工作時禁止使用非工作車輛
四:劇情
01:當對戲上劇情質疑時,請先當下順完劇情告一段落,等結束後在於戲外討論嚴禁仍在戲上時中斷演出,或出現不應在劇情內出現隻字眼
【如是嚴重影響角色演出時管理層有權直接喊卡,戲內呈現方式為違規方會突然心肌梗塞
02:討論劇情時請保持理性,不要意氣用事,嚴禁對其他扮演者人身攻擊
03:戲外討論資訊內容嚴禁帶入戲內
04:各扮演通常情形將以台灣的社會風俗習慣以要符合比例原則為合理標準
05:嚴禁欺騙醫護自身傷勢、病情類型
例:被槍打中說是跌倒
自己跌倒說是被打
角色假裝自己有精神病
06:棒球棍、開山刀等大型物品,必須要角色有背包包、或是在車輛旁邊才可以合理掏出來,不小心掏出來其他市民都要當作沒看到
07:房產內為安全區禁止任何傷害行為
08:死亡殺青戲必須要事先跟醫護溝通,且不得死在難對戲的地方(山上、深海),未事先溝通在醫院一律救回做重傷演出
09:以上條款若非劇情需要,違反本項視嚴重程度懲處,若有劇情需要需先提交劇本
五:離線
01:戲內角色劇情進行當下嚴禁惡意離線
02:請避免角色在戲內時玩家不在電腦桌前
03:如發生斷線、重聯等狀況請dc回報然後自行劇情合理化
04:如在死亡後斷線,物品掉落不給予補償,若是不可抗力則可以例外
(不可抗力因素請提供證據如:斷線彈窗、錄影證明等)
六:優勢遊戲
01:在RP世界中做一些在現實世界無法做的事情或是利用遊戲漏洞機制來進行扮演。
(例:角色受傷后依舊活蹦亂跳,隔著墻壁傳遞物品
七:元遊戲
01:禁止將在RP世界外(第三方程式)得到的任何資訊帶到RP扮演中。
02:請勿使用RP外的語音軟體與其他RP進行中的市民進行溝通。
03:禁止在RP扮演中討論RP外的任何事情。
04:禁止在RP扮演中索取其他玩家的現實聯繫方式。
(如在RP外索取其他玩家的聯繫方式被拒絕后繼續騷擾該玩家,將視為騷擾。
八:犯罪相關
01:請遵守搶劫條款項目
(詳見警局搶劫條款)
02:任何非搶劫條款內犯罪30分鐘內不得躲入房產、下線
03:戲內戒嚴令發布後犯罪,不得質疑警方執法過當
04:戲內警方不得出動過量警力追捕,只可在警員突發斷線後更改出動警員斷線警員回歸後不得追捕
05:駕駛載具不得同時開槍
06:飛車和下水後警察有權可直接開槍
07:警員不得無故長時間蹲守犯罪地點
(有市民報案、舉報例外)
08:被逮捕後如發生下列情況請自行投案
1警員以幫係安全帶還是飛出車外
2追捕過程斷線連不回來
3追捕過程中拖到關服時間
09:若有押送監獄劇情嫌犯可要求在押送前20分鐘打一通電話
10:若追捕當下雙方視角不同導致違反條款,有錄影者為依準,都有錄影以警方視角為準
11:劇情內法庭要求證據不得以戲外資訊或obs為證據,除非片段30分鐘內有交代以打開錄音錄影等
12:在公開網路(推特)發布違反法律之言論,如有市民報案,警方可在申請後調動後台
(現實也會查ip犯罪資訊請自己用戲內匿名軟件)
13:不得已聲音相同為證據逮捕犯案時戴著面具的市民
14:槍戰過程中(包含犯罪方舉槍)警方禁止使用撲倒動作
九:開服時段、白名單
平日 禮拜一~禮拜五 17:00~3:00
週末 禮拜六、日 15:00~3:00
-【以上是強制關閉 所以請提前一小時暫停所有重大劇情 如因強制關服而東西不見將不賠償】
-【一個月未進城將凍結白名單 要進請跟管理組申請以及告知】
五:違反天條處置與罰則
01.因系統錯誤造成觸犯,初犯者最輕以口頭提醒至BAN除3日。累犯者視情節輕重最重處至永久BAN除
02.非蓄意觸犯造成伺服器與玩家自身損害者最輕以口頭提醒至BAN除7日論,累犯者至多以永久BAN除論。
03.蓄意觸犯造成伺服器及他人玩家損害者最輕以BAN除1日至14日論,累犯者至多以永久BAN除論。
說明:將選舉刪除,並新增第一章第七條之規定,修正章節順序。
一:權利及義務
01:凡本市市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02:應保障市民在城內之身體自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之認定 ,不得拘捕監禁
、審問、處罰
03:市民有生存之基本權益,若未經司法審判不得剝奪他人生存權益(包含正當
工作、接受治療等)
04:市民有依法繳稅、繳交罰單之義務(不得藉由持有大量現金逃避稅務)
05:(刪除)市民有生存之基本權益,若未經司法審判不得剝奪他人生存權益(包含正當工作、接受治療等)
06:凡公務員侵害市民自由、權利者除法律懲處外、應負刑事、民事責任被害人
得以法向市府請求賠償
07:超過一個月未繳清負債(現實1周)開始拍賣名下財產
二:選舉
07:每年市府選舉,個競選人須保證自身之清廉,若有前科且未獲得執法機關
證明文件者,不得參選
08:每位市民于須於投票日期限內完成投票,若未因遭受惡意阻攔未能投票,
則為放棄投票權益不得意義
09:本市市長應肩負為市民服務,協助市民表達意見,維護市內企業良好發展
吸引市民居住生活
10:市長得自主組建行政團隊,維持市府運作,保障市民權益
11:若市長嚴重影響市內運行,則市民有權在完成罷免條件後申請罷免
12:若市民被罷免後,終身不得參選、不得擔任重要公眾職務
13:市長任期為期一年,得連任
二:修法
14:若市民覺得法律條款不合時宜,得在集齊市民聯署後向市府申請修法,市
府團隊若確認真實情況可向熊老院申請修法
15:申請修法需準備好各項資料、論證、不合時宜之案例,資料未齊市府可直
接拒絕修法
16:申請人須準備好如何修法,如何實施之資料,在會議中提出若能獲得多數
高層投票通過,得修正後公告一個月實施
三:司法即社會安全
17:警局為本市司法最高機關,負責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權利
18:法官在審判時應當超出私人感情,依據法律審判,除陪審團外不受干涉
19:警局有維護鎮上秩序、保障市民權利之義務
20:(刪除)若發生暴亂、警局人力無力制止得申請戒嚴令,戒嚴期間市民須遵守規範,若因未遵守規範造成之所有損失,因自行負責
21:本市市民應在法律保障範圍內配合警方執法
22:公務人員有義務嚴格遵守法律及公職規章規定
說明:新增技能點相關規定及天條內容歸納,修正重複規定。
一、基本規則與名詞解釋
[ 1.1 角色扮演;Role-playing (RP) ]
構成角色扮演(下稱RP)之基本元素有舞台、劇情、角色以及表演,意即在某一特定時空中利用表演手法依照人物設定表現出劇本內容或符合劇本中世界觀之即興表演。例如電影拍攝、節目錄影、廣播劇、舞台劇、脫口秀...等皆擁有角色扮演之特徵。
在網路遊戲中的RP以遊戲本身為舞台,玩家可依遊戲原有的世界觀設定劇本以及角色卡並藉由遊戲系統來完成表演。以FiveM之RP伺服器為例,遊戲GTAV為載體,伺服器沿用GTA之世界觀或部分自行設定,在遊戲地圖(舞台)具有近現代的特徵時,管理方通常將劇情及角色卡設定接近近現代之常理,玩家必須設計符合該世界觀之人物設定並依照劇情需求演出。
很難懂嗎?沒關係!讓我們換個角度觀察RP。知名美漫DC當中蝙蝠俠生活在高譚市中(舞台)。他是個有錢人,兒時父母在他的面前被歹徒槍殺,從此他堅決不使用槍械(人設)。蝙蝠俠總是和最大反派小丑展開鬥智、追捕(劇情),當你今天是蝙蝠俠時要怎麼樣去抓到小丑呢?沒錯!!這就是RP。只是我們在遊戲中通常不會讓玩家扮演蝙蝠俠,因為他有個超級有錢的超能力(這是真的),或是DC漫畫中具有超能力的超人、閃電俠等,當有人扮演這樣的角色時顯得比其他玩家更有優勢。當然,如果今天你加入的伺服器擁有的世界觀就是如此,那就勇敢的當個超級英雄吧!
[ 1.2 角色/角色卡;Character / Character sheet ]
一個完整的角色或稱一張完整的角色卡,一般都附有多個基本屬性,舉凡種族、性別、年齡、能力等,在RP的遊戲模式中為了增加變化性與趣味性則會加入角色興趣、習慣、優缺點以及充滿故事性的人物背景。
要注意,當扮演者(玩家)在RP世界中進行遊玩時,角色也會隨之成長,意味著能力值與故事背景的變化與豐富。因此我們常會在桌上型角色扮演(TRPG)的角色卡中見到劃記骰點的欄位,以便玩家在遊玩過程中記錄自身角色的變化。而在FiveM的RP中即可以日記的形式記錄之。
[ 1.3 融入角色/脫離角色;In-Character (IC) / Out Of Character (OOC) ]
IC指扮演者(玩家)同理自身扮演的角色將其思維、經驗依照角色設定(角色卡設定)的內容表現。而相反的OOC即是指扮演者的思維與舉動並未融入角色的設定,並以自身的思維行事。
在某些情形下OOC是被禁止的,因其觸犯不同程度的MG與PG行為,例如:
[1] 在遊戲中與他人互動時任意要求中斷演出(即要求對方OOC)
[2] 在遊戲中不避諱談論玩家私生活
[3] 在遊戲中談論遊戲機制
[4] 未經GM允許利用遊戲機制脫困
[5] 利用遊戲漏洞造成優勢遊戲(厄運堡壘)或謀取不當利益
[ 1.4 元遊戲;Meta Gaming (MG) ]
元遊戲之定義非常廣泛,凡扮演者(玩家)利用任何不存在於其操作角色之人物設定、經驗、思維...等進行遊玩時即產生元遊戲行為。
多數的情形下元遊戲行為是被禁止及被視為惡意行為,例如:
[1] 以正在玩一個遊戲的概念遊玩而非扮演一個角色。
[2] 將戲外聊天的內容視為演出內容進而影響劇情。
[3] 觀看實況或其他方式得知其他玩家位置與劇情進而影響劇情。
[4] 玩家藉由自身知識而非角色設定影響角色行動。
[5] 通過對遊戲機制的了解使角色做出與角色個性不符的行動。
[6] 利用曾經遊玩或已死亡的角色之經驗與記憶。
[7] 採用角色不能理解亦即不符合世界觀的知識行動。
[8] 伺服器管理方藉其權限獲悉他人資訊而影響劇情。
部分元遊戲行為因管理方設定,常見於以使特定意義的故事完整且流暢為目標時,而可被視為良性行為,例如
[A] 為使劇情具張力或表演流暢,扮演者(玩家)得於遊玩過程中利用第三方溝通管道及時協調角色出場時機、位置。
[B] 為使劇情具張力或表演流暢,扮演者(玩家)得於事前研擬劇本大綱,並邀約共同演出者參與討論。
[C] 為使劇情具張力或表演流暢,扮演者(玩家)得於事前於OOC伺服器(測試服)排練劇情,或測試角色行為動作等。
[ 1.5 優勢遊戲;Power Gaming (PG) ]
指扮演者(玩家)利用人物設定、遊戲機制、特定資訊...等,達到其相對於其他扮演者(玩家)過強之行為,或因此產生其他扮演者(玩家)無法突破之厄運堡壘(意即絕對優勢)。以及做出自身人物設定與人物當前狀態無法達成的事情等。絕大多數的PG行為是被禁止的,例如:
[1] 人物設定能力過強
<e.g.> 超人、鋼鐵人、一拳超人...等
[2] 利用角色互動機制
<e.g.> 扛人駕駛載具、多人互扛疊羅漢奔跑...等
[3] 利用遊戲機制漏洞
<e.g.> 利用場景漏洞躲進建築物內部攻擊其他玩家而無法被其他玩家發現與反擊
[4] 角色快速轉換不同職業或專業能力
[5] 虛弱的角色卻健步如飛、口吃的角色卻伶牙俐齒等
[ 1.6 隨機死亡事件Random DeathMatch (RDM) ]
意即扮演者(玩家)任意且無劇情關聯的造成自身、他人之角色死亡的行為。惡意的RDM在多數的RP遊戲中是被禁止的。唯極少的RDM能夠被承認,例如在懸崖邊失足滑落或鑑賞武器時失手傷害到自身與他人等。
[ 1.7 載具死亡事件Vehicle DeathMatch (VDM) ]
意即扮演者(玩家)任意且無劇情關聯的駕駛載具造成自身、他人之角色死亡的行為,例如開車(或騎馬)撞向一旁的玩家(或非玩家)角色。惡意的VDM同RDM在多數的RP遊戲中是被禁止的。
[ 1.8 恐懼扮演及虛弱扮演Fear Playing & Weak Playing ]
[1] 恐懼扮演
當角色受到緊急事件,外力脅迫時需表現害怕死亡及對自身生命的重視。
<e.g.> 在無掩護的狀況下被槍口指著,必須要配合對方指示保護自己性命。
[2] 虛弱扮演
當角色重傷、大病及殘疾時需以虛弱的口吻與不便的行動表現,當有醫囑時必須以醫囑默認該角色的狀態。
當角色精神不足時須以虛弱疲憊的口吻表現。
[ 1.9 酒醉與成癮扮演Drunkard & Addictive Playing ]
當玩家令角色酗酒或吸毒時,需以含糊、意識不清或異常興奮...等口吻及肢體動作表現。症狀必須符合角色濫用藥物(毒品)之藥性。長期服用者視情節需表現藥物成癮及戒斷症狀。
[ 1.10 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
嚴禁過激反應,比照現實正當防衛為準則。除人設有說明角色性格有過激或容易驚嚇。
<e.g.>不符合比例原則的反應
(1) 病患身心狀況正常,醫護人員卻無故強制注射鎮靜劑。
(2) 對一般民眾進行盤查,搜到球棒便立即開槍擊殺等。
二、指定用語
[ 2.1 非玩家角色;Non-Player Characters (NPCs) ]
玩家對於NPCs必須稱作"陌生人"(陌生的市民),並禁止直接稱呼為原住民。
[ 2.2 遊戲管理員;Game Master (GM) ]
玩家角色對GM的稱呼為"熊靈"。
[ 2.3 伺服器/客戶端重啟與崩潰;Conditions of Server Restart / Server Shutdown / Client Shutdown / Client Break ]
可預期的:政府通報X:XX分,熊出沒注意
不可預期:重啟後政府廣播"地熊翻身"訊息
即將關服(結束當日營運):小心熊燭,熊熊需要回家
[ 2.4 隱形牆(穿模)、錯位、破圖;Conditions of Invisible Model / Teleporting / texture failure ]
隱形牆:我被熊遮眼了。
傳送、錯位:我剛好像被熊揍了一拳。
角色破圖:衣服破掉
[ 2.5 客戶端非對稱、重新連接、操作提醒;Conditions of Asymmetric / Client Reconnection / Player’s suggestion ]
客戶端非對稱(彼此看到的不一樣):視情況無視,眼睛不太舒服
重新連接:找熊熊泡個茶。
操作提醒:禁止玩家以OOC口吻描述操作按鍵。
如發生以上狀況請dc回報然後自行劇情合理化
[ 2.6 音訊設備問題;Audio equipment problem ]
耳機沒聲音 = 耳朵好像聽不太到
麥克風沒聲音 = 喉嚨不太舒服
[ 2.7 上線、下線與暫時離開位子;Login (Connect) / Disconnect / Away From Keyboard ]
上線 = 起床或剛出門
下線 = 回去睡覺
玩家不在電腦前 = AFK必須找理由找個地方躲起來,禁用神遊、腦裡有事等不合理解釋
[ 2.8 外掛騷擾;3rd-party software diturb ]
外掛:禁止直稱外掛,可以大災難等角度描述,並盡速以DC或/OOC指令通知GM
[ 2.9 戲內角色劇情進行當下嚴禁惡意離線]
[ 2.10 如在死亡後斷線,一切損失不給予補償,若是不可抗力則可以申請補償]
(不可抗力因素請提供證據如:斷線彈窗、錄影證明等)
三、白名單
【一個月未進城將凍結白名單 要進請跟管理組申請以及告知】
【未進城或進城少於兩天,將無法獲得角色技能點】
四、角色卡設定
[ 4.01 新角色依各年齡決定,初始技能點]
幼兒(06~12歲):3點
少年(13~18歲):5點
青年(19~40歲):8點
壯年(41~60歲):14點
老年(60up):15點
[ 4.02 只有點滿之技能才算是完整學會的狀態]
舉例:
.用槍點滿需3點技能點,點滿才可以使用槍械,沒點滿就等於不會
.船隻技能需3點技能點,沒點滿無法單獨駕駛船隻
[ 4.03 若是技能包含技能、動作多,沒點滿,可挑選演出]
舉例:
化學點滿需5點技能點,點了3點,沒點滿,戲內可以演出會製毒但不會爆破
特技點滿需3點技能點,點了1點,沒點滿,戲內可以演出會側翻不會其他的
[ 4.04 角色成長
現實每週市民上戲達2天可獲取當周第1點
現實每週市民上戲達5天可獲取當周第2點
[ 4.05 額外學習加成點
獲得學習加成點數之條件:現實每周可有一次固定3天做額外學習演出達標獲得一點。
[ 4.06 角色調整 現實每八周(約2個月)可以進行一次技能調配。扣除角色較少使用到之技能 - 4點技能點
五、補充
[ 5.01 非劇本不得擅自給建築增加設定(這間是我的誰誰誰家、這裡是我xxx開的、里長伯他老婆偷客兄被抓姦搬走的空屋
說明:將選舉刪除,並新增第一章第七條之規定,修正章節順序。
犯罪相關
一搶劫條款:
01:人質最遠可至三個街口放(已有轉口即算一個街口)
須遵守談判結果釋放人質,超過後會在三次警告後,視作傷害市民
02:禁止全裸、騎機車進行搶劫。
03:搶劫過程若歹徒有任何攻擊、傷害行為(包括原住民),視同談判破裂。將激進逮捕
04:歹徒人數限制
所有搶劫犯罪人數上限4人
所有強劫警察人數達5人開啟
◎警察人數可比歹徒人數多一人
(一律推估歹徒人數為最大人數而派遣警力)。
05:犯罪警報響起1小時之內不能變裝。
06:超商/銀行/走私等犯罪或是戒嚴令當下
發生後會公告,經公告後上訴犯罪皆不可同時發生
等案件結束公告冷卻時間過後才可以再度開始
*採集 包裝 販售毒品不在冷卻範圍內
毒品範圍看NPC數調整
07:禁止與人質串通好、假人質,來犯罪。
08:針對談判時談判的理由需足夠合理
人質:警方會需要確認人質確實存在,若發現現場沒有人質,或是劫匪並沒有用武器挾持人質,警方有權攻堅
炸彈:若要演繹使用炸彈,須確實交代裝置位置,必須安置在搶劫現場,不可聲稱綁在劫匪自己身上或車上,
不可聲稱該炸彈警方無法拆除
09:條件要求後直升機完全不出動 (重火力、出海例外)
10:搶劫成功逃逸後1小時不得下線
11:任何非搶劫條款內犯罪30分鐘內不得躲入房產、下線
12:戲內警方不得出動過量警力追捕,只可在警員突發斷線後更改出動警員斷線警員回歸後不得追捕
.綁架勒索市民上限3W
二執法標準:
01:駕駛載具不得同時開槍
02:飛車和下水後警察有權可直接開槍【等插件確認
03:警員不得無故長時間蹲守犯罪地點
(有市民報案、舉報例外)
04:被逮捕後如發生下列情況請自行投案
1警員以幫係安全帶還是飛出車外
2追捕過程斷線連不回來
3追捕過程中拖到關服時間
05:若追捕當下雙方視角不同導致違反條款,有錄影者為依準,都有錄影判斷雙方影像合理性
06:在公開網路(推特)發布違反法律之言論,如有市民報案,警方可在申請後調動後台
07:不得已聲音相同為證據逮捕犯案時戴著面具的市民
08:無線電限定公職人員上班才是合法使用
09:服裝被通緝後現實一天會依此定罪、現實三天內會被警方調查
(周一犯罪當天相同服裝會被逮捕,周二、週三相同服裝會被警察調查)
10:法律追溯期現實三天
(周一被通緝,周四會過法律追訴期無法依罪審判)
11:警員辦案途中鳴笛則擁有優先路權,市民發現後須靠邊停駛若來不及停靠則停留原地,過程中若與警車發生碰撞可視狀況至警局申請理賠
12:公告案件後須主動遠離犯罪地點,屢次勸導無效後視作共犯逮捕
13:若在公告案件後明顯協助罪犯之行為舉動、妨礙調查、妨礙追捕視同共犯逮捕
14:市民在城鎮中有義務配合盤查,若在犯罪地區附近警方可以合理懷疑是否有嫌疑,進行搜身、搜車
15:若發生沒聽到警笛、沒聽到警方要求停靠,或是各視角不一的狀況以行車記錄器為基準做判斷,若雙方都有錄影判斷雙方影像合理性
16:市民若看到通緝犯未通報警方,警方可以要求配合回到局裡進行調查
17:若有市民未成年、無自主生活能力、有相關症狀會傷害、違反社會秩序,警方有權通知法定代理人要求帶回管教,若無代理人警方有權代為管教、輔導就醫等等
18:民眾至警局報案時,若發現警員吃案、態度惡劣可進行投訴
19:若民眾申報車輛掛失,那要是隨後尋回有義務至警局回報銷案
20:民眾車輛遺失後須主動報案,否則若該車輛被用作犯罪用途會依此將民眾帶回協助調查
21:若有市民因嫌疑發布公告通知到案說明後超過5分鐘未到,沒有合理理由將會被定罪發布通緝令
22:若市民發現通緝犯協助警方逮捕歸案,可以獲得該通緝犯懸賞金額(限於舉報身分、行蹤不得採用暴力將其擊暈)
23:若市民形跡可疑被盤查時發現有前科,警員可要求強制搜身
24:若市民無故被警員騷擾找麻煩,拍照、錄音錄影存證後投訴
25:若市民違法被捕定案後,會依法通知其公司老闆
26:若市民發生衝突後請協助警方和解,對和解結果不滿意可以堅持上訴,將通知雙方開庭時間,請帶好自己的證據至開庭審理,開庭後敗訴方將負擔開庭費用
27:若市民在警方執法過程中受到傷害,可攜帶證據至警局申請賠償醫藥費、維修費
28:若看見警車旁有員警在路邊拿出指揮棒,則該地為攔查點,市民經過應配合警方確認身分、駕照、載具所有權,無可疑跡象可不配合搜身、搜車
29:若態度惡劣、形跡可疑、在犯罪地點附近警方有權在知會後要求進行搜身、搜車攔查
30:民營企業法人參與犯罪會被警方調查名下企業
31:禁止在沒有公職人員(警、醫)上班的時候犯罪(包含所有違反事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