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費機制

【冬季週日班】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辦理退費

 【寒假密集營】依營隊參與退款規定辦理退費

一、【冬季週日班】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二)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且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之二分之一。

(三)學生於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以上期間提出退費申請者,所收取之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但已購置教具與教材成品者,發給教具與教材成品,替代部份退款。

(四)課程開始後始報名插班者,應以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作為第一項所定開課日,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

學生課程時數、堂數或期間等之認定,以雙方約定為準;未約定者,依實際開課情形認定。

學生僅繳納訂金,於開課前即離班者,不得要求其補足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扣除之學費不足額部分。

(一)項退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提升對消費者權益之保護或其他公益性因素,於自治法規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寒假密集營】依營隊參與退款規定辦理退費

(一)為維護教學品質,若各梯次於開課前兩週報名人數未達開班標準,主辦單位得取消該梯次,並主動協助學員轉至其他已成行梯次;如學員無法配合轉班換梯次,將辦理全額退費,或保留退款金額於下次營隊梯次抵用。

(二)營隊開始前,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致活動取消,主辦單位得扣除已支出費用及必要支出後,退還剩餘費用之70%,或保留退款金額於下次營隊梯次抵用。

(三)營隊進行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主辦單位得調整活動內容或提前終止;如提前終止,將於扣除已支出費用及必要支出後,退還剩餘費用。

(四)營隊開始前,學員申請退費標準如下:

(五)營隊期間,如學員有故意違反規定、破壞公物、妨礙教學或影響其他學員權益之情形,經勸導仍未改善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與資格,且不退還剩餘費用。

(六)學員因病請假申請退費者,應於請假日起七日內提出相關就醫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或藥單)。經審核通過後,主辦單位將扣除行政處理費新臺幣200元,並以銀行轉帳方式退還該病假當日之課程費用,或保留退款金額於下次營隊梯次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