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兩岸貿易協會
Chinese Cross Chinese Cross Chinese Cross -straits straits Trade Association Trade Association Trade Association
組織章程 組織章程
協會地址: 235 新北市中和區山路 3段 118 -37 號 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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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兩岸貿易協會組織章程 中華兩岸貿易協會組織章程 中華兩岸貿易協會組織章程
(奉內政部 2014 年 7月 24 日台內團字第 1030192409 號函核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兩岸貿易協(以下簡)。 本會名稱為中華兩岸貿易協(以下簡)。 本會名稱為中華兩岸貿易協(以下簡)。
英文名稱為: Chinese Cross -straits Trade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目的之社團體,促進中華兩岸經貿文化暨海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目的之社團體,促進中華兩岸經貿文化暨海
內外相關產業之發展,諸如文化創意、藝術教育空間構築觀光交流參訪諮
詢、民族事務濟助 弱勢等相關貿易產業,並協台灣 推動兩岸相關法案。 本會
力求結合產、官學研及社會各界精
英量,促進兩岸傑出華人企業英、專家學者社會團體之交流合作與發展,共同為中華兩岸經貿產業推
動兩岸和諧,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事業 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
第四條 本會址設于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核准立分支搆。 本會址設于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核准立分支搆。 前項分
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搆之位於設置變更時應函報主管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本會之任務如下:
1、配合 台灣 之經貿文化產業政策,制訂本會發展兩岸交流、創意和 之經貿文化產業政策,制訂本會發展兩岸交流、創意和 之經貿文化產業政策,制訂本會發展兩岸交流、創意和 之經貿文化產業政策,制訂本會發展兩岸交流、創意和 之經貿文化產業政策,制訂本會發展兩岸交流、創意和
各項計畫; 各項計畫; 並協助 台灣 與國內外其他友好之非政府機構合作或接受委託
,共同推展中華兩岸經貿文化產業發相關學術研究、交流與廣工作。
2、整合兩岸各類相關企業 家、產精英、企業機構非政府組織( NGOs ),凝聚 ),凝聚
新興產業文化 共識;或協助經貿文化藝術相關之機、構高校團體,發 共識;或協助經貿文化藝術相關之機、構高校團體,發 共識;或協助經貿文化藝術相關之機、構高校團體,發 共識;或協助經貿文化藝術相關之機、構高校團體,發 共識;或協助經貿文化藝術相關之機、構高校團體,發 共識;或協助經貿文化藝術相關之機、構高校團體,發 共識;或協助經貿文化藝術相關之機、構高校團體,發 共識;或協助經貿文化藝術相關之機、構高校團體,發 共識;或協助經貿文化藝術相關之機、構高校團體,發 共識;或協助經貿文化藝術相關之機、構高校團體,發 共識;或協助經貿文化藝術相關之機、構高校團體,發
展經貿文化產業相關事務。
3、其他促進本會宗旨所列之相關任務及發展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其
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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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員分下列二種: 本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宗旨、年滿二十五歲。其經營的企業具有一定
規模的法人代表
,或是公司主要骨幹。經本會員推薦自願申請填經審核後入會。
(二)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申請書經理事通
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員 ,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權
利。
第八條 會員(代表)有決權、選舉被與罷免。會員(代表)有決權、選舉被與罷免。
為一權。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章程、決議及繳納費之義務。 會員有遵守本章程、決議及繳納費之義務。 會
員未繳納費者,不得享有員權利; 員權利; 連續 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 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 如欲申請復會或複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事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之前所積
欠會費。
第十條 會員 (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 (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 (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 (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 (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 (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大會決議時, 得經理事大會決議時,
得經理事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決議除名。為
利組織運作, 如會員未繳納費者不得享有權連續二年利組織運作,
如會員未繳納費者不得享有權連續二年視為自動退會。如欲申請復或複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
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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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員大為最高權利機構。 本會以員大為最高權利機構。 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以上時得
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 ,再召開會員代表大行使職權。 會員代表
任期三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代 會員(代 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事業及員捐款之數額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
五、議決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 本會置理事 9人、監事 3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
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 監事 時,依計票情形得同選出候補理3人、候補
監事 1人,遇理事、監出缺時分別依序候補之。 本屆理
事會得提出下事、監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 如下:
一、審定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及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条 理事 會置常務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就常務中舉一為
理事長 (會長 )。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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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 會置常務1人,有監事互選之察日常務並擔任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不能執行職時, 應指定一人代理之未或常務監事因不能執行職時,
應指定一人代理之未或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
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均為無給職,任期 3年,連選得任。 會長(理事)之連任,以
一次為限。
理事、監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會日起計算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有下列情之一者,應即解任: 理事、監有下列情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二之一者。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本 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之命處本 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之命處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
幹人,由會長(理事)提名經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
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擔任。權責及分層負會另
定之。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工作部或其他內業組織,簡則經理事通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工作部或其他內業組織,簡則經理事通
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本會 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長一人、 名(),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之任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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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分定期議與臨時 二種,由總長召集會員(代表)大分定期議與臨時
二種,由總長召集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 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於理事認為必要或經員(代表)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於理事認為必要或經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請求,
或監事會函召集時開。本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大時,得以書面委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大時,得以書面委 託其他會員
(代表)理,每一會員(以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之決議,以過半數出席人 會員(代表)大之決議,以過半數出席人
數較多之同意行。 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三分二上數較多之同意行。 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三分二上數較多之同意行。 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三分二上數較多之同意行。
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三分二上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 (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
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數四分三上同意或全體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員三分二上可決。
第二十 八條 理事會每 理事會每 3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 3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聯席會
議或臨時會。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外,應於 7日前以
書面通知,會議之決各理事、監過半數之出席,人較多同意行。
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會議,監、不得委託。
理事、監連續二次無故缺席會者,視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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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繳納 台幣 20 ,000 元, 企業會員繳納 台幣 28 ,000 元,
于會員入時 繳納。
二、事業費。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孽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計年度以歷為准,自每一月日起至十二三止。 本會計年度以歷為准,自每一月日起至十二三止。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于計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編造工作畫、 收支預算表本會每年于計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編造工作畫、 收支預算表本會每年于計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編造工作畫、 收支預算表本會每年于計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編造工作畫、 收支預算表本會每年于計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編造工作畫、
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大通過(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理監事
聯席會議通過),于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終了後二 聯席會議通過),于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終了後二 聯席會議通過),于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終了後二 聯席會議通過),于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終了後二 聯席會議通過),于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終了後二
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 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 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 支決算表、 現金出納資產負債支決算表、 現金出納資產負債支決算表、 現金出納資產負債支決算表、 現金出納資產負債支決算表、 現金出納資產負債支決算表、 現金出納資產負債支決算表、 現金出納資產負債支決算表、 現金出納資產負債支決算表、 現金出納資產負債支決算表、 現金出納資產負債支決算表、
現金出納資產負債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意見書還理提
會員大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未能如期召開者先
報主管機關)。 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 指定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
指定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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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 同。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 本章程經會 2014 年 5月 17日第一屆次會員大通過。
報經內政部 2014 年 6月 9日台 內團字第 1030192409 1030192409 1030192409號函准予備查。 號函准予備查。
本案相關文號 :
經濟部 2014 年 3月 13 日經商字第 10302242270 號及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2014 年 3月 3日陸經字第 1030001163 號函
中華兩岸貿易協會 中華兩岸貿易協會 中華兩岸貿易協會
2014 年 7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