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為鼓勵國內中小企業加強技術與服務創新的研發,特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推動「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以下簡稱「本計畫」),以加速提升我國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
本計畫之推動,旨在帶動國內中小企業創新研發活動,協助其知識布局培育研發人才,並期望運用研發成果扶植產業體系,促進臺灣經濟發展。
申請資格
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 : 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者 。
註: 請提供最近一期「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申請企業若蓄意隱瞞上列情事,致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與本計畫執行單位陷於錯誤而完成簽約者,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與本計畫執行單位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專案契約書之效力,且停止該企業之補助申請5年。
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有重大違約紀錄者。
有因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
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
最近3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註: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認定係依據「經濟部租稅優惠及補助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規定辦理。
申請企業及其轉委託單位不得有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
申請企業或其負責人最近3年有金融犯罪(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與賄賂等)事實經判決確定者。
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
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停業或或歇業。
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以「個別申請」申請計畫者,如先執行Phase 1後欲延續申請Phase 2,須待Phase 1結案且經Phase 1委員同意後,始得申請Phase 2。
以「個別申請」或「聯盟申請」申請計畫者,如欲延續申請Phase 2+,須待Phase 2結案且經Phase 2委員同意後,始得申請Phase 2+。
以「聯盟申請」形式申請計畫之申請代表企業須為中小企業,並得與國內大專院校、法人或國內研究機構共同申請,但計畫成員須有 60%(含)以上為中小企業,且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 1 項研發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成員間不應為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6 號所稱之關係人(註),但能證明依計畫需要之合宜性或不具有控制能力、重大影響力者,不在此限。非具中小企業資格之其他成員,其所編列經費占比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20%,且以編列自籌款為限。
註:關係人係指凡企業與其他個體(含機構與個人)之間,若一方對於他方具有控制力或在經營、理財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雙方即互為關係人;受同一個人或企業控制之各企業,亦互為關係人。關係人之具體形式可參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6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