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雲林縣林內鄉重興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107年10月4日修訂通過   /  112年10月30日 研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雲林縣政府104年8月28日府行法一字第1046003914A號令頒佈之「雲林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雲林縣林內鄉重興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為本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會址設於學校內。

前項所稱之家長,指學生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實際負擔學生教養責任之人。

第三條   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維護學生學習權及受教育權。

         二、協助學校教學及輔導活動。

         三、依法規推選代表出席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及參與其他教育事務。

         四、協助改善教學設備。

         五、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

         六、參與學校教育品質提升之相關活動。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條       本會設班級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四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與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推選家長代表。

         四、執行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協助辦理親師座談會或家庭訪視。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條  由班級家長會就班級家長推選家長代表,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度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   家長代表大會於每學年開學之日起一個月內舉行,由校長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家長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三分之一以上家長代表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家長代表大會召開時,校長、相關處室主任及與會議議題有關之教師均應列席。

第七條   家長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家長委員會及家長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家長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家長委員)。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八條  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由家長代表互選之,其中特殊教育學生家長至少一人為家長委員。

第九條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家長會。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人,由家長委員互選之。

會長由常務委員互選之,並由會長推選一~二人為副會長。

前項人員每學年度改選一次,除會長限連任一次外,副會長、家長委員及常務委員連選得連任。

         會長卸任後若其子女仍在本校就讀者,得由當學年度會長遴聘為榮譽會長。

第十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年至少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三分之

         一以上家長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

         開會時,校長、相關處室主任及與會議議題有關之教師均應列席。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發展教育並提供應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性會務及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

         七、選派代表出席依法應參與之會議或執行家長會之法定職責。

         八、其他有關家長委員會事項。

第十三條 家長代表大會應有家長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家長委員會應有家長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數過半數始得決議。

家長代表、家長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代表、家長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受託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四條 家長會置幹事一人,由會長遴聘,並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家長會得聘顧問,以提供教育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前項幹事,如遴聘校內教職員工者,應經學校許可。

第十六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經費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向學生家長募款。依法應迴避者所為之捐款或餽贈,應於拒絕或退還。

         家長會費之收取,委由學校代收,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免繳。

第十八條 家長會經費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協助學校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家長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支用。

第十九條 家長會經費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合作金庫銀行林內分行設立家長會專戶存

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前項專帳於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家長

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會費收支之帳冊憑證,雲林縣政府得隨時予以抽查。

第二十條   家長會應於每屆家長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將其會議紀錄、財務報告表、會務人員名冊(含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家長委員、幹事、會計、出納等)及組織章程送請學校轉報縣府備查。

第二十一條 家長會各組織執行任務時,應保持中立,如有違反法令或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縣府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二十一條 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給予獎勵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二十二條 本組織章程經家長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