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學金
雲林縣林內鄉重興國民小學重興之光獎勵辦法
97.10.02修正通過/109.10.12第二次修正/112.10.30修訂通過
壹、目的:為發揮家長會支援學校功能,並激發學校師生凝聚團隊精神,貢獻個人心力,鼓舞師生士氣,提升校譽,為校爭光,特設置本辦法。
貳、經費來源:由每學年度家長委員會校務發展基金項下支應,若經費不足時得再次募集。
參、基金運用:
(一) 獎勵本校學生各項優異表現,為校爭光或有具體事實者。
(二) 其他事項經家長會同意協助事宜。
肆、獎勵範圍及標準:
(一)獎勵範圍:
1.凡本校學生代表參加各類型之科技、語文、藝術、體育等活動,其團體成績或個人成績前三名者(含優等、優選、佳作、入選),由學校頒發獎勵金(含指導教師獎勵金)。
2.學生參加比賽須經由學校教師報名者始列入獎勵範圍。
(申請表如附件!!)
伍、以上獎勵辦法經由本校家長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